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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上易字第 9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五號 G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 ○共 同選任辯護人 鄭 和 傑 律師右被告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判決主文及事實暨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七星牌(MILD SEVEN)香菸「壹拾壹萬零伍佰包」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壹萬零陸佰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及事實暨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七星牌(MILD SEVEN)香菸「壹拾壹萬零伍佰包」之記載,依卷內扣押物品收據顯示,顯為誤寫,應更正為「壹拾壹萬零陸佰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葉 居 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