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二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顏 志 銘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法官 楊 子 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