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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上訴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右上訴人因違反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法官 陳 珍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