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曾子珍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同年四月六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法官 楊 子 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