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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上訴字第 1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行股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蘇 重 信法官 林 永 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劉 岳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