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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上訴字第 1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上訴人因違反性自主等案件,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葉 居 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