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G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葉 居 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