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五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武士刀一把沒收。
理 由
一、甲○○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崇 義法官 楊 子 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