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聲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復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並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強制工作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受處分人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莊 俊 華法官 林 勝 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 秋 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