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葉 居 正法官 莊 俊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 明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