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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聲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潛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一年十一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受處分人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法官 蔡 長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