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聲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甲○○因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董 武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