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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聲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均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法官 高 明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