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A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朱德南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並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二年七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正當,爰准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法官 黃 三 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