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八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二年。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受處分人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法官 高 明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