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О號 孝股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所處有期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賭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法官 陳 珍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