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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重上更(五)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一三號 G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 ○右 四 人選任辯護人 吳 啟 勳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 ○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李 春 錦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庚 ○ ○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 漢 東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二、四二六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乙○○、戊○○、己○○、辛○○、丙○○、庚○○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嘉義市政府教育局局長、被告乙○○為主任督學、被告戊○○為督學、被告己○○為社會教育課長、被告辛○○為國民教育課長(現已調任雲林縣教育局社會教育課長)、被告丙○○為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下稱蘭潭國小)校長、被告庚○○為該校教導主任,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蘭潭國小負責承辦「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活動之經費尚有結餘,被告丙○○明知該項活動之投影片優良作品均由指導老師陳鴻榮利用晚上之時間評審完畢,並由被告庚○○繕造「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一冊,被告丙○○為使自己、上揭教育局官員及被告庚○○等人,每人能詐取新台幣(下同)二千元之評審費,而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下旬某日指示被告庚○○託由該校不知情之葉姓工友將該項活動之投影片優勝名單送至嘉義市教育局,讓未實際參與評審作業之被告甲○○、乙○○、戊○○,己○○及辛○○等人,在該優勝名單之評審者項下簽名,被告甲○○、乙○○、戊○○、己○○、辛○○及丙○○、庚○○等人,均明知未實際參與評審作業,卻均分別在該優勝名單上各選擇二次評審日期而在評審者項下簽名,表示曾參與評審,共同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被告庚○○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進而使每人各詐取二千元之評審費用。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民眾檢舉被告甲○○侵占嘉義市教育局公款後(王某此部分之犯嫌已另行起訴在案),於偵查期間為了搜證,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查站)依法對該教育局之0000000號辦公室電話執行監聽,發現被告丙○○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在電話中向被告甲○○報告說:視聽媒體製作之作品均已由陳鴻榮利用晚上幫大家評審完畢,而上揭教育局官員均可領評審費,其將請工友葉先生拿評審費過去等語。被告甲○○則答稱:評審紀錄要拿來簽一下名,簽個名比較好等語。其二人之談話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話監聽譯文。旋遇學生放暑假之首日,被告丙○○即出國渡假,俟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被告丙○○回國時,始由嘉義市調查站人員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至蘭潭國小搜扣上揭人員各詐取二千元評審費之帳冊,及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各一冊,因認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所為,均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均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非以(一)被告丙○○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在電話中向被告甲○○報告說:視聽媒體製作之作品均已由陳鴻榮利用晚上幫大家評審完畢,而教育局之五位官員均可領評審費,其將請工友葉先生拿評審費過去等語,被告甲○○則答稱:評審紀錄要拿來簽一下名,簽個名比較好等語。(二)被告丙○○、庚○○於調查局訊問時及被告丙○○於偵查中均坦承被告甲○○、乙○○、戊○○、己○○、辛○○等五人,並未實際參與評審作業,卻各詐取二千元評審費及被告丙○○確曾於八十三年六月下旬某日指示被告庚○○託由該校不知情之葉姓工友將該項活動之投影片優勝名單送至嘉義市教育局,讓未實際參與評審作業之上揭五人在該優勝名單之評審者項下虛偽簽名等情不諱。(三)被告甲○○、乙○○、戊○○、己○○、辛○○、庚○○於偵查中辯稱其參與評審或複審之時間、地點、人員、評審之依據及入選標準均相互矛盾,而每次均僅由一或二人各別評審亦未作成評審紀錄,將如何綜合各評審者之意見而決定作品之優劣?又複審時均未淘汰初審時入選之作品,已有失複審之意義,且被告辛○○供承其對作品外行,又有何資格擔任複審人員?在在與常理有違,顯均係臨訟杜撰之詞。(四)證人陳鴻榮到庭結稱:作品均由其與被告庚○○共同評審後再送上級複審,及複審時均未淘汰初審時入選之作品等語,又與被告甲○○、乙○○及丙○○辯稱其均有參與初審,及被告乙○○辯稱伊係從九百多件之作品中,依據主題、內容、美觀、清晰、教材等項目之評分標準,挑選出一百多件之優良作品等語之情節不符。

又有監聽電話錄音帶一捲,被告等各詐取二千元評審費之帳簿及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各一冊附卷可稽等情為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對於右揭事實,被告甲○○坦承為嘉義市政府教育局局長,被告乙○○坦承為該局主任督學,被告戊○○坦承為該局督學,被告己○○坦承為該局社會教育課長,被告辛○○坦承為該局國民教育課長,被告甲○○、乙○○、戊○○、己○○、辛○○均坦承有領到評審費二千元;被告丙○○供認其為蘭潭國小校長,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左右,有以電話向被告甲○○報告前述活動經費結餘,可依評審費名義領取,其報告其要發評審費,同時還報告陳鴻榮五月份那次利用晚上評審完畢,其取得被告甲○○同意後,於同年六月下旬某日指示被告庚○○負責辦理發給評審費與購買空白投影片及教學錄影帶給各學校等語;被告庚○○供承為該校教導主任,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活動結束,經費尚有結餘,由其向被告丙○○報告,受被告丙○○指示將其與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列入優勝作品之評審委員,每人發給二千元之評審費,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一冊是其編造,其將被告甲○○、乙○○、戊○○、己○○、辛○○簽收之評審費二千元收據交由該校出納人員登帳後領取該金額,錢是先由其代墊,其後再向出納人員領取全部八個人共一萬六千元,這八個人是其與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及案外人陳鴻榮等語。被告丙○○、庚○○均供承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是經嘉義市政府教育局指定由蘭潭國小負責承辦,該研習會是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止,共計舉辦二十梯次,該研習會活動經費是五十八萬元,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現已改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專款撥交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下稱玉山國中),再撥交給蘭潭國小,該研習會於經費支用後,是由蘭潭國小向玉山國中核銷,再由玉山國中轉報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蘭潭國小經指定負責承辦該研習會後,被告丙○○指定被告庚○○經辦等情,惟被告七人均否認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甲○○辯稱:其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其知道教育局之同仁有去協助評審工作,是在不同時間到該校去評審,故不知其他人實際參與評審之情形,評審後在優勝名單上簽名與評審時間、梯次是兩回事,每梯次優勝作品均交由被告庚○○保管整理製作優勝名冊,等到全部二十梯次研習結束後,被告庚○○根據其等每次評審結果製作優勝名冊,再拿給其等認可簽名,因為其係局長,二十梯次優勝作品為使老師信服,其從第一梯次評審到二十梯次,故在被告庚○○製作之優勝名冊上簽名四次等語;被告乙○○辯稱:其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且知道在籌備會時該校有請其及被告甲○○、己○○、辛○○、丙○○、庚○○及案外人陳鴻榮幫忙評審工作,但該項活動之評審,並非所有評審委員共同在一起評審,其不知其他人實際參與評審之情形,評審後在優勝名單上簽名與評審時間、梯次是不同情形,每梯次優勝作品均交由被告庚○○保管整理製作優勝名冊,等到全部二十梯次研習結束後,被告庚○○根據其等每次評審結果製作優勝名冊,再拿給其等認可簽名,其前後共評審五次,被告庚○○製作之優勝名冊是分四階段整理,被告庚○○用鉛筆註明其在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簽名,因此二階段內之作品,其確實有去評審過,故其即在名冊上面簽名,簽名是為認可優勝名單,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其各簽名一次。其有時一次外出赴很多地點,外出登記簿很簡略的只記一個地點等語;被告戊○○辯稱:其並未要求擔任評審,惟確定自己有能力評審才答應,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不知教育局人員參與八十二年國小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評審工作,因其是八十三年二月份調至嘉義市教育局擔任督學,故沒有參加籌備會,被告庚○○請其幫忙評審時也沒有告知還有那些人擔任評審工作,評審後在優勝名單上簽名與評審時間、梯次是不同情形,因其是從八十三年二月份調至嘉義市擔任督學,故從第九梯次開始才有評審,每梯次優勝作品均交由被告庚○○保管整理製作優勝名冊,等到全部研習結束後,其確定自己挑選出來之優勝作品,有在優勝名冊裡面,被告庚○○請工友拿名冊給其簽名,其前後共評審四次,被告庚○○製作優勝名冊是分四階段整理,被告庚○○用鉛筆註明其在第三階段、第四階段簽名,此非其選擇,事實上其所評審之梯次在第二階段也有,此二階段內之作品,其確實有去評審過,故其即在名冊上簽名,且其在第十二梯次和二十梯次有增加優勝作品各一件,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各簽名一次,因本次活動採開放式評審,故有時到蘭潭國小視導,被告庚○○告知要評審便參與評審,有時趁視導之便參與評審。其外出視導不只一所學校,故外出登記簿有時會記載各國小等語;被告己○○辯稱:其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其與被告辛○○、丙○○、庚○○及案外人陳鴻榮在該校校長室評審作品外,其餘人員參與評審情形其不清楚,在研習期間有三次到該校協助評審,在八十三年六月下旬工友葉永添拿優勝名單給其簽名,其認為有評審所以簽兩次,簽名位置是被告庚○○事先用鉛筆標示,之後工友再拿出評審費收據,在收據上只寫評審兩次,未註明評審日期,至此其始知有評審費可領,因有評審所以才領評審費二千元,其沒有要求該校發給其評審費,其是利用公餘時間去參與評審。嘉義市內之學校不能報出差,故其外出登記簿只登記外出,在事由欄裡概略寫等語;被告辛○○辯稱:其沒有主動要求擔任評審,確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其與被告己○○、丙○○、庚○○及案外人陳鴻榮在該校校長室評審作品外,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同年六月十五日其單獨前往評審,其餘人員參與評審情形其不清楚,其實際評審三次,但工友送來優勝名冊時,被告庚○○已在名冊上用鉛筆註明要其簽在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因其實際評審之梯次有涵蓋在被告庚○○指定範圍內,故其只簽名兩次。其有一次是在蘭潭國小自然教室評審,然在偵查中口誤為該校視聽教室,係因該校專科教室經常更動,事實上是同一地點,評審費是校長主動發給,外出登記簿空格很小,有時只記載一部分要旨而已,如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其與被告己○○在外出登記簿記載視聽媒體研習,即包括本件評審等語;被告丙○○辯稱:其有參與評審,其陪同各委員評審五次,在被告庚○○製作之優勝名單指定之地方簽名兩次,即在第三階段、第四階段各簽一次,被告庚○○向其報告活動經費尚有結餘,其根據活動計畫還有相關預算發給參與評審之人評審費,因有結餘才核發,如無結餘即屬義務性質之評審,依計畫規定校長可以決定是否核發評審費,被告庚○○說評審已告一段落,活動結束經費仍有結餘,建議發評審費,其同意,故其決定每人發評審費二千元,才會打電話向局長報告其決定要發評審費,以及局長交代的五月份陳鴻榮那次也評審完了,其順便向局長報告,曾邀請哪些評審委員擔任評審,教育局方面之人選是由被告庚○○去轉達,調查站訊問時調查員訊問態度不好,當時其身體狀況不好,勘驗時聲音斷斷續續等語;被告庚○○辯稱:其確實知道大家都有參與評審,校長丙○○也知道大家都有評審,故奉校長指示發給評審費,但調查站不認同其等之評審方式,其等是採開放式評審,該項活動之投影片優良作品絕對不是僅由陳鴻榮老師一人評審完畢,是八個人即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及其與案外人陳鴻榮評審,其等是採開放式評審,利用不同時間其餘被告到校視導時,其會把集中起來之部分作品,拿出來讓到校之委員評審,在舉辦研習會之前,已經把評審人員聘請好,本來是義務性評審,故校長用口頭聘請,沒有將評審人員造冊發聘書,當時有聘請被告甲○○、乙○○、己○○、辛○○為評審人員,被告戊○○於八十三年二月到嘉義市擔任督學時加聘,研習結束後經費有結餘,校長看大家評審工作很辛苦,故指示其核發評審費給參與評審人員,無論評審幾次,一律發給二次,一次一千元,其確知大家都有評審,才敢核發,其中第一、八、

十一、十二、二十梯次都選出優勝者六名,第七、十九梯次各選出優勝者七名,第十八梯次選出優勝者四名,其餘各梯次均選出優勝者五名,依據案外人陳鴻榮說,他每梯次僅評選出優勝者各五名,為何上開有七梯次之優勝者人數都超過五名,第十八梯次少於五名,是因第一梯次有夫妻共作,所以有六名,第七梯次被告乙○○增加優勝者二名,第八梯次被告甲○○增加優勝者一名,第十一梯次被告乙○○增加優勝者一名,第十二、二十梯次被告戊○○各增加優勝者一名,第十九梯次被告甲○○增加優勝者二名,第十八梯次有一件優勝作品沒有寫姓名待查,這些增加名單在其優勝草稿內有寫清楚,二十梯次優勝者有製作清冊,其先作一份草稿,一份是優勝名冊,草稿備註欄裡有寫優勝名單增加情形,第十八梯次草稿裡有寫一件優勝作品姓名待查,該梯次優勝名單只有四件,後來查過,確實是五件,活動費除買材料外,鐘點費、雜支、學員製作投影片材料等都是由活動費支付,除必要開支外上級沒有指定用途,最初活動經費撥下並沒有說可以發評審費,全部活動結束因每位評審員都有評審三次以上,而且經費有剩餘,其建議校長發評審費,校長決定每人發評審費二千元,剩餘之經費購買空白投影片及教學錄影帶,給嘉義市所有學校,籌備會時當場有校長、其、乙○○、己○○、辛○○五人,這五人是當場知道除他們自己以外還有什麼人擔任評審,王局長是後來由其通知,籌備會當時沒有決定講師人選,不過講師也是評審委員之一,被告戊○○八十三年二月調到嘉義市,她是駐區督學所以邀請她加入評審委員,二十個梯次共約有九百件作品都是由其分梯次蒐集保管,其有在週曆記載工作概要之習慣,每個人來評審之日期不一樣,故其會在週曆上註明那一天誰來評審,誰增加那一梯次優勝作品,其分四階段整理優勝名單,第一階段是八十二學年度上學期結束的時候,第二階段是嘉義市辦理省小運於春假前,第三階段是教師調動需要增加積分其整理的,第四階段是全部結束後整理的,其是依據大家陸陸續續評審出來之結果繕寫製作優勝名單,其在第一次繕寫的時候分四階段依實際作品來繕寫製作,在第一次繕寫之草稿裡也很明確寫誰增加優勝作品,因其在週曆上有記載何人何時評審,何人增加優良作品,後來第一次繕寫之名單很凌亂,故研習結束後,其就重新謄寫,其自己評審有六次,簽名兩次,兩個階段其都有評審,調查站訊問時其有表示其他人都有參與評審,但筆錄都沒有記載,至於經費有結餘,為何部分評審費由其代墊?是因要先有收據才能支領核銷,故由其先墊,因經費都存在公庫內,收據收齊以後,經校長核准才能領到錢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犯罪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供述,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及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例)。

五、經查:

(一)按評審方式有「封閉式」、「開放式」之分,所謂「封閉式」評審,是全部評審者在指定之標準分別評定分數,隨即召開「評審會議」當場共同決定等第或名次,此評審方式適用於比賽時間短之競賽,及比賽者須當場表演之競賽。所謂「開放式」評審,是評審者不必全部到齊,不必在固定時間、地點同時進行評審工作,可部分評審者同時或先後分次進行評審,依評審者個人專業素養,分別或同時就作品評定排比優劣或僅挑選出較佳作品,再將所挑選出較佳之作品,交由承辦人彙整製作評審結果,此評審方式適用於比賽時間長,參賽作品數量多,無法集中在短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及有靜態實質作品可供篩選之評比。教育界之演習活動,為提高研習效果,經常附帶辦理比賽,基於研習活動經費有限,比賽之評審多為義務職,或給付象徵性之評審費,故一般採行「開放式」評審,由評審委員自行選擇時間、地點,在不影響其本職情況下,隨機進行評審,此有證人陳鴻榮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書面證詞一份附於本院更四審卷(第一七一頁至第一八○頁)足參,證人陳鴻榮並於本院更三審調查時證稱:「(你們是採開放式或封閉式評審?)是採開放式評審。」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第一八二頁)。而證人即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授歐陽鍾仁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亦證稱:一般評審可分封閉式及開放式二種,本案未集中全部評審委員所作評審工作,是很正確評審方式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一九○頁背面證述及第二四三頁聲請更正筆錄狀),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覆本院稱:「:::

經查是項研習時間長達半年餘,且作品數量多,故承辦單位可擇開放式評審。所謂『開放式評審』係指基於實際需要:::,評審人員分別自行選擇時間、地點,各自或共同先後分次進行評審,評審者依個人專業素養,分別或共同就作品評比其優劣或僅挑選出較佳作品。」等語,有該室九十年九月六日九○教中(四)字第九○五一四三三三號書函一份附於本院院更四審卷(第二二○頁)可稽。蘭潭國小承辦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之評審方式,無論初審或複審均係採開放式評審,被告甲○○、乙○○、戊○○、己○○因職務關係,利用前往該校視導之便參與評審,其等參與複審之時間、地點、人員、評審之依據及入選標準自不一致,且亦不必作成評審紀錄,公訴人認「被告甲○○、乙○○、戊○○、己○○、辛○○、庚○○於偵查中辯稱其等參與評審或複審之時間、地點、人員、評審之依據及入選標準均相互矛盾,而每次均僅由一或二人各別評審亦未作成評審紀錄,將如何綜合各評審者之意見而決定作品之優劣?又複審時均未淘汰初審時入選之作品,已有失複審之意義」云云,容有誤會。又被告丙○○、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聘請嘉義市教育局長甲○○、主任督學乙○○、督學戊○○、社會教育課長己○○、國民教育課長辛○○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國小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的評審員,是不是因為他們的身分是教育局長、主任督學、督學、課長才聘請的?」,被告丙○○供稱:「不是,他們具有專業的能力。」等語,被告庚○○供稱:「不是,他們具有評審作品的能力。」等語,對於「他們對於國小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有過研究?」,均供稱:「有,他們學經歷及實務經驗比我們多。」,對於「他們在何處研究過?」,被告丙○○供稱:「他們在教育界學經歷比我們豐富。」等語,被告庚○○供稱:「我只知道他們的學經歷都比我們豐富,他們所讀都是教育的科目。」等語(均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而被告甲○○、乙○○、戊○○、己○○、辛○○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在何處研究過國小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被告甲○○供稱:「我在師專、師大教育系、師大教育研究所都有研究過視聽媒體的課程。且在督學課長儲訓班都有研究視聽教學媒體的課程。」等語;被告乙○○供稱:「我在師範、師專、高師大的教育系、高師大的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都有研究過視聽媒體的課程,然後擔任教育行政人員通過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課長班的甄選,在督學課長的儲訓班也有研究過視聽媒體的課程。我在小學裡教學十八年。」等語;被告戊○○供稱:「我在八十一年參加督學課長的甄選,有十個星期的儲訓,這裡就有安排視聽媒體製作、運用的課程及評鑑作品的優劣,所以在當時已經具有這樣的能力,八十二年我在宜蘭擔任督學,當時宜蘭縣也全面實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所以我在這方面已經具有實務的經驗,同時我也在嘉義師範學院進修暑期學士學位,當時的課程也有安排視聽媒體製作及運用,所以我已經具有這項媒體的評審的能力,我才敢接受學校的聘請。」等語;被告己○○供稱:「我是輔大大眾傳播系畢業,就有進修視聽媒體的課程,曾在高中擔任軍訓教官十二年,經常參加視聽媒體的研習,具有實際使用視聽媒體教學的經驗,在臺灣師範大學進修視聽媒體教育的學分,而且在教育廳督學課長班亦有研習視聽媒體製作的課程,所以我自認具有製作視聽媒體教學的評審能力。」等語;被告辛○○供稱:「我是嘉義師範學院畢業,高雄師大教育研究所結業及督學課長班儲訓及格,所以對視聽教學媒體頗有研究,而且我曾經擔任中小學教師五年具備視聽教學媒體製作的能力。」等語(均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甲○○、乙○○、戊○○、己○○、辛○○均有評審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作品之學識與能力,被告辛○○於偵查中因供稱:「:::第一次:::與己○○、陳鴻榮、庚○○,當日丙○○也在場,因我們對作品是外行,所以聽陳鴻榮說明入選作品優點,我們就尊重他的意見,沒有將他們初選部分淘汰掉:::」等語(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二號偵查卷第十頁正面、背面),公訴人認「被告辛○○供承渠對作品外行,又有何資格擔任評審人員?」等語,惟參諸被告辛○○於本院本審調查時所為上開之供述,難認其對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作品之評審係外行,被告甲○○、乙○○、戊○○、己○○、辛○○應均有資格擔任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作品之評審人員。又被告丙○○係嘉義師範學院畢業,曾擔任國民小學教師、主任多年,現擔任蘭潭國小校長(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十一頁正面、背面);被告庚○○亦係嘉義師範學院畢業,曾擔任國民小學教師、主任多年,現擔任蘭潭國小教導主任(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十七頁正面、背面),二人亦均有評審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作品之學識與能力,且有豐富之實務經驗,亦應均有資格擔任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作品之評審人員,尚難因被告庚○○兼前開研習會承辦人,綜理該研習會有關行政事務,同時亦為該研習會第十九梯次研習活動受訓學員,接受講習訓練,學習如何製作及運用教學媒體,即認「豈有資格擔任教學媒體優勝作品之評審工作」,況其於研習期間製作之教學媒體透明片,經評審結果,獲得優勝作品,列入優勝受獎名單,此有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足稽(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一五頁),其擔任前開研習會優勝作品之評審委員,要難謂與常情有違。

(二)被告丙○○、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聘請嘉義市教育局長甲○○、主任督學乙○○、督學戊○○、社會教育課長己○○、國民教育課長辛○○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國小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的評審員,是不是因為他們的身分是教育局長、主任督學、督學、課長才聘請的?」,被告丙○○供稱:「不是,他們具有專業的能力。」等語,被告庚○○供稱:「不是,他們具有評審作品的能力。」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丙○○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稱:「(邀請哪些評審委員誰決定?)我決定的,教育局方面的人選由庚○○去轉達。」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被告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你們在舉辦研習會之前,是不是已經把評審人員聘請好?)是。」「(當時有沒有聘請甲○○、乙○○、戊○○、己○○、辛○○為評審人員?)有,戊○○八十三年二月到嘉義市擔任督學時加聘。」「(你們在舉辦研習會之前有沒有將評審人員造冊發聘書?)沒有。本來是義務性的評審,所以我們校長用口頭聘請。」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甲○○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你是否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活動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受聘之經過情形為何?)是的,我是該項活動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至於受聘之經過情形,因為只是蘭潭國小校長丙○○口頭告知,並未致送評審委員證書或有其他的書面資料,惟約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左右於蘭潭國小召開本次活動籌備會議時,蘭潭國小教務主任庚○○建議,有關優良作品之評審,先由承辦學校擔任初審,由教育局有關人員擔任複審,至於何人為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並未決定,授權由承辦學校蘭潭國小決定。」「(你有無向嘉義市立蘭潭國小校長丙○○、教導主任庚○○等人要求或表示須將你本人及其他教育局人員列為優良作品評審委員?)沒有,我完全尊重學校之決定。」「(『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優良作品評審會議你共計參加幾次?有無製作評審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記憶所及,我參加該項優良作品之評審會議約有六次以上(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惟均以口頭交換意見,並未製作評審會議記錄及其他書面資料。」「((提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壹冊)該份名單中你是否曾以評審委員名義於第一~八梯次、第九~十一梯次、第十二梯次~十七梯次、第十八~二十梯次簽署?該份優勝名單係何人於何時拿給你簽署的?)(經檢視後作答)是的,前述優勝名單上之簽署確為我本人之簽名,約於八十三年六月下旬某日(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由蘭潭國小校長丙○○指示該校校工將該份優勝名單拿到教育局長室給我簽名。」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二六頁背面、第一二七頁正面、背面、第一二九頁正面背面);於偵查中供稱:「(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之作品你有無參與評審?)有的,有二十梯次,將幾梯次由該校黃主任將會同彙整初審結果送至校長室及蘭潭國小自然科教室或媒體製作教室,由黃主任及陳鴻榮老師共同複審,大部份係我親至媒體製作教室直接和陳鴻榮老師初審及複審之工作,陳鴻榮老師係在最後一梯次才利用晚上進行評審為趕上老師之調動作業之加分優待才最後一梯次利用晚上評審。」「(優勝名單係經由你親自簽名?)是的。」「(尚何陳述?)我在優勝名單簽名係在確認優勝者之名單。」「(你有領四千元之評審費?)只領二千元,因我確有擔任評審工作才領評審費。」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七頁正面至第一五八頁正面)。被告乙○○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妳是否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受聘之經過情形為何?)於去(八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於嘉義市蘭潭國小校長室,召開『本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先期作業協調會上,蘭潭國小該項活動之主辦人員庚○○曾在會上表示,希望未來投影片之評審,教育局也要參與,庚○○並向我表示要我加入評審工作,惟我未正式受聘為該項作品評審委員。」「(前述研習會投影片優良作品評審會議,妳共計參加幾次?有無作成評審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該研習會共辦理二十梯次,我曾約八次於週三下午前往蘭潭國小作視導時,有幾次對研習會教師所製作的投影片作複審,均由庚○○就已評審過的作品,分為入選與未入選兩部分,讓我再作複審,我每次審查均未填寫紀錄或其他書面資料。:::」「((提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該份名單中妳是否曾以評審委員名義於第一至八梯次及第九至十一梯次簽署?該份優勝名單係何人於何時拿給妳簽署的?)(檢視後作答)該份優勝名單,我確以評審者名義於第一至八梯次及第九至十一梯次等進行簽名,至於係何人拿給我簽署,我未肯定,記憶上是蘭潭國小送公文的男姓工友(名不清楚)約於本(八十三)年六月間拿給我簽署的。」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三一頁背面、第一三二頁正面);於偵查中供稱:「(你有無確實實際參與評審?)有的,這活動時間自去年十二月至今年六月十五日活動很久,我去時蘭潭國小庚○○主任會將作品拿給我們評審,有時陳鴻榮老師亦參與評審,因此活動作品約有九百件之多,經我們評審選出一百多件優良作品出來,我們評選標準依據作品主體、內容、老師教學課程教材是否相符、美觀、清晰之評定標準選出優勝作品。」「(你參與評審幾次,與何人共同評審?)有五~六次,其中陳鴻榮老師有一~二次,黃主任則均有在場參與評審,這五~六次,每次教育局人員僅有我一人在場。」「(卷附之優勝名單乙○○三字係你親自簽名?)是的。」「(為何教育局人員只你一人在場何以還有其他人簽名?)我不清楚。」「(在優勝名單上簽名之該次就係你實際評審那次?)簽名這二次係我實際參與評審之其中二次,且當時評審時教育局官員員只我一人在場。」「(當時評審時有無製作評審紀錄?)我自己沒有作評審紀錄。」「(為何評審五~六次僅在評審名單上簽二次而領評審費?)為了作業方便才分四段落,實際我們評審好幾次,因學校說這二次要我確認且亦係我實際評審過才要我在其上簽名以核發獎狀。」「(你於何時去評審?)日期忘了,但均於週三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左右。」「(去評審時有無在教育局登記外出?)有些有,但不一定寫蘭潭,因我們不只去蘭潭國小。」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八頁背面至第一六○頁正面)。被告戊○○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妳是否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活動』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是的,我是該活動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活動』優良作品評審會議妳共參加幾次?有無作成評審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該活動優良作品之評審並沒有召開評審會議,因為依規定或依活動實施計劃,勿需強制性召開評審會議,當然就沒有作成任何評審會議記錄或相關記錄。:::」「((提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一份)此份名單中,妳是否曾以評審委員名義於第幾梯次中簽名?該份名單係由何人於何時拿給妳簽署的?)(檢視後作答)我以評審委員名義於該名單第十二梯次~十七梯次、第十八~二十梯次中簽名,這份名單約於八十三年六月下旬(詳細日期已不記得)由蘭潭國小一男性工友(姓名不詳)拿到教育局辦公室內交給我簽名的。」「(妳是否確實參與評審工作?)是的。」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三四頁背面、第一三五頁正面、背面);於偵查中供稱:「(有無實際參與評審?)有的,八十三年二月底至三月初至蘭潭國小,因我係督學兼任國教輔導團國中、國小組組長,輔導團之主要工作辦理教師之研習及進修,我幾乎每星期三下午我會至各校去看教師研習進修之情形,八十三年二月底至三月初那次,黃主任淑媛帶我至她之辦公室,她拿出他們初審後之作品,與我共同評審,我係複審,第二次於八十三年五月中旬,及五月底,亦在蘭潭國小老師辦公室內,我與黃主任共同評審,教育局只有我一人在場評審,我所參與三次評審均無其他教育局之人員參與評審。我們沒有評分,係依據主題、創意、動態來決定優勝。」「(有無製作評審紀錄?)我自己沒有作評審紀錄。」「(卷附優勝名單係你親自簽名?)是的。」「(簽名之該次日期與實際評審日期是否相符?)日期不相符,校方說係為發獎狀才製作優勝名單,才寫評審日期分四階段,我確有去參與評審(庭呈我自行登記之行事曆影本)。」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六○頁背面至第一六一頁背面)。被告己○○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你是否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受聘之經過情形為何?)於去(八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於嘉義市蘭潭國小校長室,召開『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之籌備會,會中蘭潭國小教導主任庚○○曾表示,因每梯次研習要選出投影片之優良作品三至五張頒給獎狀,請教育局督學、課長擔任評審工作,無正式受聘之聘書。」「(前述投影片優良作品評審會議,你共計參加幾次?有無作成評審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我未參加過投影片優良作品評審會議,在該項研習會期間,前往視察,庚○○主任曾拿出多袋投影片作品給我評審,我共進行評審三次,一次在校長室,一次在教導室,一次在自然科學教室,其中於校長室那次我係與本局國教課長辛○○同行,每次我均對優勝作品及未入選作品進行複審工作,但並未當場作成評審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提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該份名單中你是否曾以評審委員名義於第一至八梯次,評審日期:八十三年元月二十八日及第九至十一梯次,評審日期: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等簽署?該份優勝名單係何人於何時拿給你簽暑的?)(檢視後作答)是的,該份名單我曾以評審委員名義在第一至八梯次及第九至十一梯次等進行簽署,是蘭潭國小一位男性員工於本(八十三)年六月下旬拿給我簽署的。」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三七頁背面、第一三八頁正面);於偵查中供稱:「(你有無實際參與評審?)有的,我共三次參與評審工作,有二次係星期三下午,另一次係利用外出去時至學校去的,評審地點我係與辛○○共同去的,在校長室與庚○○、陳鴻榮老師等在場評審,另一次在教導辦公室與庚○○共同評審,另一次在自然科學教室後面由黃主任拿作品出來給我評審。」「(評審有無評分?)沒有打分數,我們將作品好壞分別挑出,黃主任將他們初審之優勝及未入選作品分別拿出,我再評審一次。」「(你參與三次評審除一次有辛○○在場參與評審外,另二次有無其他教育局人員在場參予評審?)沒有。」「(你們每次均個別評審如何決定優勝?)由蘭潭國小整理資料。」「(你有無作評審紀錄?)我沒有作評審紀錄,我們只將作品優勝挑出來,每梯次挑三~五位優勝者頒給獎狀。」「(卷附優勝名單係你親自簽名?)是的。」「(你所簽名二次評審日期是否與實際評審日期相符?)不相符。」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六二頁背面至第一六三頁背面)。被告辛○○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你是否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受聘之經過情形?)大約在八十二年十一月間,於嘉義市蘭潭國小校長室,召開『本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先期作業協調會上,蘭潭國小承辦該項活動之庚○○曾提出對作品優良者予以獎勵,故決議由講師擔任初審,教育局擔任複審,故我亦為評審委員,惟並未有書面聘書。」「(前述研習會投影片優良作品評審會議,你共計參加幾次?有無作成評審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該研習會並未舉行正式之評審會議,故無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提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該份名單中你是否曾以評審委員名義於第幾梯次中簽名?該份名單係由何人於何時拿給你簽署的?)(檢視後作答)該份優勝名單中,我確以評審委員名義在第十二至十七梯次及第十八至二十梯次上簽名,該份優勝名單係蘭潭國小男性工友(名字不清楚)於八十三年六月間拿到教育局給我簽署的。」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四○頁背面、第一四一頁正面);於偵查中供稱:「(有無實際參與評審?)有的,去評審三次,第一次⒈在校長室,與己○○、陳鴻榮、庚○○,當日丙○○也在場,因我們對作品是外行,所以聽陳鴻榮說明入選作品優點,我們就尊重他的意見,沒有將他們初選部分淘汰掉,也沒有做評審紀錄,第二次只有我一個人去,去視察本身業務,因當時兼督學業務,我就在老師辦公室,庚○○,就將作品拿出來給我看,我看了之後,就以初審為準,沒有加以部分淘汰,也沒有做評審紀錄,當時只有我跟庚○○在場,第三次是在星期三下午(日期忘了)是在我視察幾個國小之後,才到蘭潭國小的,剛好他們在研習,我就到視聽教室去,庚○○順便問我是否順便看作品,我說好,她就把作品拿出來,跟她就在研習教室後半部看作品,當時只有我跟庚○○二人,看了之後,還是以初審為準,沒有淘汰也沒有做評審紀錄。」「(既然對作品外行,為何要由你們複審?)因為我們是在監督學校。」「(為何監督由外行來領導內行?)是制度問題。」「(既然複審都沒有參與意見,也沒有淘汰作品,也沒有做評審紀錄,有何作用?)避免浮濫。」「(在優勝名單上簽名評審日期,是否你實際評審日期?)不一樣,研習時間太長,沒有當時整理優勝名單出來。」「(你們如何整理五人之評審意見出來?)這是學校行政事務。」「(你們身為教育主管,你們所說不定時、不定人員各別複審,能發生何作用?)檢察官問這種話有點誤會,研習非同比賽,不用專家複審。」「(入選名額何人規定?)事先規定每期五名入選。」「(既然事先規定每期先五名入選,為何還要你們來監督,避免浮濫?)還是有擇優錄取,有彈性的。」「(尚有何陳述?)我是絕對有參加三次之評審,我當過政風人員,不該

領的錢,我絕對不會領。」等語(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二號偵查卷第十頁正面至第十二頁正面、第十三頁正面)。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嘉義市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之作品,都是妳利用每次研習結束後於下午4時分以後在校長室與陳鴻榮一起評審?)是的,都是我跟陳鴻榮一起評審,校長也參加幾次,但是陳鴻榮有交待說要拿給教育局的官員複審。」「(在何時地拿給教育局官員複審?)在校長室或辦公室自然科教室,碰到教育局官員,我就拿出來給他們看。」「(教育局官員有無在固定時間、固定之人複審?)他們教育局官員每次都一或二人來,不是跟我聯絡,只要他們來,我就拿給他們複審。」「(複審時有無做紀錄?)沒有做紀錄。」「(複審時有無把作品淘汰掉?)沒有淘汰掉,都以初審為準,因為我們彼此有討論過,因我不知道他們何時何人要來複審。」「(在調查局講說教育局官員五人都沒評審,而是我向校長說經費有結餘十萬元,校長才指示你請他們簽名,用以領取評審費用?)他們確實有評審,才領評審費。」「(領評審費之人,在優勝名冊上簽名之評審日期是否確是他們實際評審日期?)名冊上日期是我整理優勝名單之日期,但是他們評審是不定時間來的,所以沒辦法記得確定評審日期,但以簽名在名冊上之評審日期,絕非同一日。」「(尚有何陳述?)我很委曲,確實大家都很努力的在做。」等語(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二號偵查卷第八頁背面至第十頁正面);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一冊是不是你編造?)是的。」「(該項活動之投影片優良作品是不是都僅由指導老師陳鴻榮一人評審完畢?)絕對不是由陳鴻榮老師一人評審,是八個人丙○○、及我、陳鴻榮、甲○○、乙○○、戊○○、己○○、辛○○大家評審,我們是採開放式的評審,利用不同時間他們到校時,我會把集中起來的部分作品,拿出來讓他們評審。」「(你受校長丙○○的指示是不是將教育局甲○○、乙○○、戊○○、己○○、辛○○、丙○○、及你列入優勝作品的評審委員,每人發給二千元的評審費?)是,他們都是評審委員,他們確實有來評審。」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證人陳鴻榮於嘉義市調查站證稱:「(你是否為『嘉義市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活動』:::優良作品之評審委員?受聘之經過情形為何?)我是由教學媒體研習會之主辦學校嘉義市蘭潭國小校長丙○○及承辦人教導主任庚○○邀請擔任評審委員。」「(教學媒體研習會優良作品評審會議你共計參加幾次?有無作成評審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教學媒體研習會優良作品之評審並未舉行正式之評審會議,大部份(分)係由庚○○將學生作品收集後,由我及庚○○對作品予以評審,選出優良作品,:::在我與庚○○評審過程中,有時候教育局官員有到學校,我曾將個人對作品優劣觀點提出看法,我亦有要求庚○○將我評審過之優良作品拿給教育局官員看,我只負責評審,至於有無製作書面資料我不清楚。」「((提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該份名單中你是否曾以評審委員名義於第一至八梯次、第九至十一梯次簽署?該份優勝名單係由何人於何時拿給你簽署的?)(檢視後作答)我曾以評審委員名義在第一至第八梯次及第九至第十一梯次中簽署,該份優勝名單係庚○○於八十三年六月間拿給我簽署的。」「((提示: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該份名單中所載評審日期共有四次?為何你只簽署二次?)實際上所有評審我均有參與,該份名單係庚○○拿給我簽署,只有拿前面二次叫我簽名。」「(你是否知道尚有何人擔任評審委員?)所有優良作品之評審工作,均由我和庚○○初步評審挑出優良作品後交給庚○○,至於尚有何人擔任評審委員我並不清楚,但在我評審過程中,有幾次恰好有教育局官員到場,我亦曾提出作品優劣看法。」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四三頁背面、第一四四頁正面、背面);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片這次作品係由何人評審?)由我及庚○○評審後再送上級覆(複)審。」「(你評審時教育局之官員有無參與評審?)我評審時有一次在校長室時蔡課長(指被告辛○○)及陳課長(指被告己○○)在場,另一次在辦公室評審時乙○○主任督學亦在場,另一次我在自然課教室評審時王局長(指被告甲○○)有問我作品特色(優勝)在何處。」「(你評審係在白天或晚上?)每次均在白天只有一次在晚上(五月底一次五月二十九日)其他均在他們學校評審。」「(有無作評審紀錄?)沒有。由主辦者記錄優勝名單。」「(未作評審紀錄如何與他人共同評審選出優勝名單?)我們二人共同討論,我們認定選出最優之五位優勝名單,未分名次,所以不打分數。」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五頁背面至第一五七頁正面)。又被告甲○○、乙○○、戊○○、己○○、辛○○於於原審審理時均供稱確實有去評審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六頁正面、背面);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有沒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亦均供稱:「有。」。對於「你們各評審幾次?各於何時評審?」,被告丙○○、庚○○之選任辯護人李春錦律師稱:「在本院九十年重上更(四)字第三九一號卷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訴理由續狀,有整理本案所有被告還有陳鴻榮評審情形。」,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均供稱:「(你們評審的日期、地點、作品是不是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狀紙所載一樣?(提示本院九十年重上更(四)字第三九一號卷二第四十二頁到四十六頁並告以要旨),均供稱:「對。」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本院本審整理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評審作品梯次及評審人員足稽,而被告甲○○、乙○○、戊○○、己○○、辛○○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知道不知道教育局的人員參與八十二年教師教學媒體及運用研習會評審工作?」,被告甲○○供稱:「我知道教育局的同仁有去協助評審工作,但是在不同的時間到學校去評審,所以我不知道其他的人實際參與評審的情形。」等語;被告乙○○供稱:「我知道在籌備會時學校有請我及甲○○、己○○、辛○○、陳鴻榮、丙○○、庚○○幫忙評審工作,但是本項活動的評審,並非也不必所有評審委員共同在一起評,所以我不知道其他的人實際參與評審的情形。」等語;被告戊○○供稱:「我不知道,因為我是八十三年二月份調來,所以我沒有參加籌備會,庚○○請我幫忙評審時也沒有告訴我還有哪些人擔任評審工作。」等語;被告己○○供稱:「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我和辛○○、陳鴻榮、丙○○、庚○○在校長室評審作品外,其餘人員參與評審情形我不清楚。」等語;被告辛○○供稱:「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我和己○○、陳鴻榮、丙○○、庚○○在校長室評審作品外,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六月十五日我單獨前往評審,其餘人員參與評審情形我不清楚。」等語(均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又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評審後在優勝名單上簽名幾次?」,被告甲○○供稱:「簽名與評審時間、梯次是兩回事。每梯次的優勝作品均交由庚○○保管整理製作優勝名冊,等到全部二十梯次研習結束後,庚○○根據我們每次評審的結果製作優勝名冊,庚○○再拿給我們認可簽名。因為我是局長,二十梯次的優勝作品為使老師信服,因為我是從第一梯次評審到二十梯次,所以在庚○○的優勝名冊上簽名四次。」等語;被告乙○○供稱:「簽名與評審時間、梯次是不同情形。每梯次的優勝作品均交由庚○○保管整理製作優勝名冊,等到全部二十梯次研習結束後,庚○○根據我們每次評審的結果製作優勝名冊,庚○○再拿給我們認可簽名。我前後一共評審五次,庚○○的優勝名冊是分四個階段整理,庚○○用鉛筆註明我在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簽名,因為這兩個階段內的作品,我確實有去評審過,所以我就在那上面簽名。我簽名是為認可優勝名單。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各簽名一次。」等語;被告戊○○供稱:「簽名與評審時間、梯次是不同情形。我是從八十三年二月份調來嘉義市擔任督學,我是從第九梯次開始才有評審,每梯次的優勝作品均交由庚○○保管整理製作優勝名冊,等到全部研習結束後,我確定我挑選出來的優勝作品,有在優勝名冊裡面。庚○○請工友拿名冊給我簽名。我前後一共評審四次,庚○○的優勝名冊是分四個階段整理,庚○○用鉛筆註明我在第三階段、第四階段簽名,這個不是我選擇的,事實上我所評審的梯次在第二階段也有,因為這兩個階段內的作品,我確實有去評審過,所以我就在那上面簽名。而且我在第十二梯次和二十梯次有增加優勝作品各一件。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各簽名一次。」等語;被告己○○供稱:「在研習期間有三次到校協助評審,在八十三年六月下旬工友葉永添拿優勝名單給我簽名我認為有評審所以簽兩次,簽名的位置是庚○○事先用鉛筆標示的,之後工友再拿出評審費收據,在收據上只寫評審兩次,未註明評審日期,至此我才知道有評審費可領,因為有評審所以才領評審費。」等語;被告辛○○供稱:「我實際評審三次但是工友送來優勝名冊時,庚○○已經在名冊上用鉛筆註明要我簽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因為我實際評審的梯次有涵蓋在庚○○指定的範圍內,所以我只簽名兩次。我有一次是在蘭潭國小自然教室評審,卻在偵查中口誤為該校視聽教室。那是因為他們專科教室經常更動,事實上是同一地點的。」等語;被告丙○○供稱:「我陪同各委員評審五次,在庚○○的優勝名單指定的地方簽兩次,在第三階段、第四階段各簽一次。」等語;被告庚○○供稱:「所有二十個梯次共約有九百件的作品都是由我分梯次蒐集保管的,我有在週曆記載的習慣,大家來評審的日期不一樣,所以我會在週曆上註明那一天誰來評審,誰增加的梯次作品,我分四階段整理優勝名單,第一階段是八十二學年度上學期結束的時候,第二階段是嘉義市辦理省小運於春假前,第三階段是教師調動需要增加積分我整理的,第四階段是全部結束後整理的,我是依據大家陸陸續續評審出來的結果來繕寫製作優勝名單,因為我在第一次繕寫的時候分四個階段依實際作品來繕寫製作的,我在第一次繕寫的草稿裡面我也很明確的寫了誰增加的作品,因為在我的週曆上我都會記載誰何時來,誰增加了作品,後來第一次繕寫的名單很凌亂,所以研習結束後,我就重新謄寫,我評審有六次,簽名兩次,兩個階段我都有評審。」等語(均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從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上述供詞觀之,其等均有實際參與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良作品之評審工作,核與證人陳鴻榮上開證述之情節相符,且被告甲○○、乙○○、戊○○、己○○、辛○○亦均經蘭潭國小校長即被告丙○○之聘請擔任上開研習會之評審委員,雖被告甲○○、乙○○、戊○○、己○○、辛○○或當時因係義務性評審,對於評審時間、地點及次數等情未加注意或自行記錄,惟據被告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所有二十個梯次共約有九百件的作品都是由我分梯次蒐集保管的,我有在週曆記載的習慣,大家來評審的日期不一樣,所以我會在週曆上註明那一天誰來評審,誰增加的梯次作品,我分四階段整理優勝名單,第一階段是八十二學年度上學期結束的時候,第二階段是嘉義市辦理省小運於春假前,第三階段是教師調動需要增加積分我整理的,第四階段是全部結束後整理的,我是依據大家陸陸續續評審出來的結果來繕寫製作優勝名單,因為我在第一次繕寫的時候分四個階段依實際作品來繕寫製作的,我在第一次繕寫的草稿裡面我也很明確的寫了誰增加的作品,因為在我的週曆上我都會記載誰何時來,誰增加了作品,後來第一次繕寫的名單很凌亂,所以研習結束後,我就重新謄寫,:::。」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被告庚○○係該研習會之承辦人,既在其週曆記載各評審委員評審日期,有該週曆一個在卷(外放)可按,則其記載之資料自較正確,又被告甲○○、乙○○、戊○○、己○○、辛○○均實際參與評審二次以上,因評審費領二千元、一次一千元,故其等僅就參與評審之次數中簽名二次或四次等,尚難認其等在優勝名單之評審者項下簽名二次或四次等為虛偽。除被告甲○○擔任嘉義市政府教育局長,屬一級主管職務,離開嘉義市政府不必辦理員工外出登記外,被告乙○○、戊○○、己○○、辛○○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對於「你們外出登記簿有何意見?(提示)」,被告乙○○供稱:「有時一次外出去很多地點,很簡略的記一次。」;被告戊○○供稱:「因為本次活動採開放式評審所以有時候到蘭潭國小視導,庚○○告訴我說要參加評審,有時候趁視導之便參與評審,外出的時候視導不只一所學校所以有時候會記載各國小。」;被告辛○○供稱:「外出登記簿的空格很小有時只是記載一部分的要旨而已,如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我和己○○的外出登記記載視聽媒體研習,這就包括本件的評審。」;被告己○○供稱:嘉義市內的學校不能報出差所以只是登記外出,因此只在事由欄裡概略寫。」(均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其等在外出登記簿既僅簡略記載,且其等係義務性評審,並未想到該研會活動結束後經費有結餘會發給評審費,致疏未記載或未詳加記載其等評審之時間及地點等,而該研習會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止,共計舉辦二十梯次,長達半年之時間,其等對於評審之時間及地點記憶已模糊,尚難以其等於外出登記簿未記載或記載與被告庚○○整理製作之資料不符,即認定其等未前往蘭潭國民小擔任評審工作。至於被告丙○○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雖供稱:「(該項優良作品評審會共舉辦幾次?何時何地舉行?各次出席人員為何?評審方式為何?:::):::在每梯次活動辦理完後,:::由黃主任(指被告庚○○)安排各評審委員評審作品,大都是黃主任電話通知評審委員到本校作評審工作,至於各評審委員出席評審次數,我只確知有一次(日期不清楚)教育局長甲○○到本校參加某活動之始業式時,黃主任特請王局長留在本校,與我、陳鴻榮、黃主任等四人一齊評審作品,就每一人作品一件一件評審,除此一次外其餘王局長均未參加評審工作。經我口頭向王局長請示,經王局長核定列為評審之委員共有我、王局長、陳鴻榮、黃主任、教育局主任督學乙○○、課長辛○○、己○○及戊○○等八人::::」「(你明知該項優良作品均由陳鴻榮、庚○○及你等三人完成評審,嘉義市教育局長甲○○、主任督學乙○○及督學兼課長己○○、戊○○、辛○○等人並未實際參與評審工作,為何仍指示發給王某等人評審費?)甲○○、乙○○、己○○、戊○○、辛○○等人均列為評審委員,因有這筆預算,我才直接發給他們。」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十二頁背面、第十三頁背面、第十四頁正面);於偵查中亦供稱:「(今天在調查站所說的是否實在?)實在。」「(甲○○、己○○、乙○○、辛○○、戊○○於四次評審時,均未實際參加評審?)甲○○於⒈(第一次)有實際參加評審,其餘三次沒有參加評審,己○○、乙○○、辛○○、戊○○四次均未參加評審。」「(以上五人未實際參加評審,扣案「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小教師視聽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上為何有他們的簽名?)於八十三年六月下旬某日,我指示庚○○叫工友送到嘉義市教育局請他們五人一次簽四次評審者之署押,以便頒發獎狀及評審者領款之依據。」「(以上五人均明知未實際參加評審,卻在「評審者」項下簽名?並領評審費每人二千元?)是的,他們均明知未參加評審,卻加以簽名並領評審費每人二千元。」「(你身為校長,為何指示教導主任做違法情事?)本來就有評審費預算。」「(這些作品實際上由何人評審?)我及庚○○、陳鴻榮三人共同評審,教育局人員只局長參加一次評審,餘均未參加評審。」「(為何在「評審者」項下,陳鴻榮只簽二次名?)每人均只簽二次名。」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一九頁背面)。而被告庚○○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雖供稱:「(提示該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一冊),前述學員作品是由你與陳鴻榮共同評審,有二至三次校長亦在場,為何本冊優勝名單評審者有甲○○(評審四次)、主任督學乙○○(評審二次)、社教課長己○○、::::國教課長辛○○、督學戊○○(以上各員各評審二次)之簽署?)(檢視後作答)該研習會省教育廳撥給本校經費新台幣(以下同)五十八萬元,至年6月日,我向校長丙○○報告結餘經費約有十萬元左右,校長即指示我發給投影片評審者評審費每人每次一千元,並指示我要將教育局長甲○○、乙○○、己○○、辛○○、戊○○、陳鴻榮、我及校長丙○○等八人列為評審者,每人發給評審費二千元,因為他們要領評審費,所以我就請他們在該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評審者項下簽名,我是依照校長丙○○指示辦理。」「(甲○○、乙○○、己○○、辛○○、戊○○等人實際上並無參加評審工作,於何時具領評審費及投影片優勝名單中補簽名?)一方面是因校長丙○○指示要補簽名,另一方面他們有到本校視察時,我會將已評審過的作品(含落選作品)拿給他們看,為了要讓參賽者信服,所以要他們簽名。」「(妳何時將該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一冊、評審費及收據交給甲○○等人補簽署?)我大約於年6月下旬(詳細日期不詳)依校長丙○○指示,請本校工友持該研習投影片優勝名單、評審費及收據到教育局給甲○○等人補簽署。」「(妳有何補充意見?)我經辦前述業務完全依照校長丙○○指示,雖然發評審費給甲○○等人,與事實上有不符,但是校長指示我不能違背,我也要他們為評審結果負責,所以才於事後請他們補簽名,我也是出於無奈。」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十八頁背面至第十九頁背面)。惟被告甲○○、戊○○、乙○○、己○○、辛○○是否實際參與該研習會之評審工作,被告丙○○於嘉義市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被告庚○○於嘉義市調查站之供述不同,且與被告甲○○、戊○○、乙○○、己○○、辛○○上開之供述亦相異,而被告庚○○於嘉義市調查站之供述與其於偵查中及本院本審之供述亦不一致,則被告丙○○於嘉義市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被告庚○○於嘉義市調查站之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即有疑問,自難專憑此項供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甲○○、戊○○、乙○○、己○○、辛○○犯罪事實之認定。

(三)證人即負責籌備上開研習會之祝月珍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證稱:「(有否參與系爭研習會之籌備工作?)有的,我是負責籌備者。」「(有否提及由辛○○等擔任評審委員?)有此事無訛。」「(何人提議上揭評審事宜?)庚○○。」「(有否目睹辛○○(應係乙○○之誤)等三名實際從事評審工作?)有的:::我曾目睹,另乙次則係目睹戊○○進行評審工作。」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一八七頁正面、背面及第二四三頁聲請更正筆錄狀);於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稱:「(你認識庚○○嗎?)認識,我是嘉義市崇文國小教師借調到教育局擔任國教輔導團幹事。」「(你有無參加籌備會?)有。」「(評審委員如何聘請?)丙○○校長決定聘請委員來評審,」「(被告(指庚○○)是否委員之一?)是的。」「(評審過程如何?)評審一共做了梯次,我參加過幾次,有看過他們評審,他們幾位評審在一起將作品拿起來一張一張看評審。」「(有沒有個人評審?)我看見時都有數人一同評審。」「(那庚○○是否在評審?)她都在場」(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一八六頁、第一八七頁正面、背面)「甲○○有沒有去蘭潭國小評審(在評審期間)?)有。他去好多次。」「(此活動有無選優良作品?)有。因為我與乙○○他們在一起時有看見此事。」「你親眼看見甲○○評審嗎?)有。在看見優勝佳作時我有看見。」「(其他人也有參與評審嗎?)我知道的有乙○○、王(陳)秀珍:::等人,梯次太多我記不清了。」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審卷二第七頁正面、背面)。證人即國教輔導團人員之賴國銓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有否參與研習會之工作?)有的,我亦是輔導團之人員,故而有參與,置評審委員乙情,是庚○○倡議的,:::至於戊○○及乙○○參與評審工作乙情,我確曾於蘭潭國小目睹無訛。」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一八八頁正面、背面);於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稱:「(你在何處工作?)嘉義市大同國小,以前借調到嘉市教育局。」「(嘉市年度研習會你有無參與?)有參與籌備工作。」「(籌備過程如何?)局長、主任、督學、承辦校長、主任,在蘭潭國小一同討論,因係長期性活動,要頒發獎狀給優勝者,必須聘請評審。」「評審委員何人指派?)在籌備會議上有人提議,然後大家通過。」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一二六頁正面、背面、第一二七頁正面)。證人李榮彬於本院更一審證稱:「(於何處任教?)蘭潭國小自然科教師。」「有否目睹甲○○等人實際參與評審工作?)有的,王局長每次巡視會場均會與我握手寒喧,至於評審作業實施之過程我確曾目睹乙○○、甲○○等實際從事評審工作。」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八九頁正反面);於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稱:「(本次年度研習會你有無參與?)我擔任講師,我沒有參與評審」「(黃女(指庚○○)實際上有無評審?)也有,還有一些教育局官員也有」「(他們如何評審?)我看見的是他們拿出整冊來挑選,並不是全部齊聚一堂,有時二、三位一同評審。」「甲○○有沒有去蘭潭國小評審過?)有,去很多次,還有乙○○、戊○○、己○○:::等

人。」「甲○○有參與評審工作嗎?你看見的?)有看見,在校長室內,但次數我不能肯定幾次。」「(辛○○呢?)他也有參與。」「(乙○○、己○○:::等人有無參與評審?)都有。」」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一二七頁正面、背面、卷二第六頁正面、背面)。證人宋靄春於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稱:「(本案你擔任何工作?)我擔任報到及繕寫獎狀工作。」「(優勝名單有無增加錄取情形?)有的,為了鼓勵。」「(何人主張增加錄取?)教育局的人」「(教育局的局長、課長、主任有無參與評審?)我有看見他們來,但來做什麼這不是我關心的事。」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壹第一八八頁正面、背面、第一八九頁)。證人沈邦雄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證稱:「(是否目睹乙○○等實際從事評審工作?)確曾目睹。」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一九○頁正面)。上述證人證述被告甲○○、己○○、乙○○、辛○○、戊○○、庚○○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核與上開所述被告甲○○、己○○、乙○○、辛○○、戊○○、庚○○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相符,自可作為有利被告甲○○、己○○、乙○○、辛○○、戊○○、庚○○認定之證據,上述證人雖或為被告甲○○等教育局官員之部屬,或為被告庚○○之同事,然其等證言既與事實相合,尚難否定其等證言之證明力。

(四)證人陳鴻榮於偵查中證稱:「(由你與庚○○評審後之優勝名單有無再變更過?(提示))沒有,但第梯次應是五位,卻只四位,而第梯次卻七位,其名單不知是否有抄錯。」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六頁正面),證人陳鴻榮於偵查中雖證稱其與被告庚○○評審後之優勝名單沒有再變更過,惟亦供稱第梯次優勝名單七位,足見證人陳鴻榮與被告庚○○評審後之優勝名單其等雖沒有再變更過,然第梯次優勝名單有七位,應由其他評審委員所增列。據被告庚○○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說要增加在何處討論?)自然科教室,梯次增加二件,第七梯次增二件,第(梯次)增一件,:2件,:一件。」「(增加的都是誰排出來的?)他們來複審時增加的。」等語,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你增加過幾次?)二次,8梯(次)增二件,梯次增二件:::」等語,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妳增加幾次優良作品?)二次,第七:增二件,:增一件,:::。」等語,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有增加優良作品?)梯次,加一件:::等語(均見原審卷第一二五頁正面、背面);被告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其中第一、八、十一、十二、二十梯次都選出優勝者六名,第七、十九梯次選出優勝者七名,第十八梯次選出優勝者四名,其餘各梯次均選出優勝者五名,依據陳鴻榮說他每梯次僅評選出優勝者各五名,為什麼上開有七個梯次的優勝者的人數都超過五名,第十八梯次少於五名,超過五名是何人增選,少於五名是何人刪減?)第一梯次有夫妻共作,所以有六位,第七梯次乙○○增加二位,第八梯次甲○○增加一位,第十一梯次乙○○也增加一位,第十

二、二十梯次戊○○各增加一位,第十九梯次甲○○增加二位,第十八梯次有一件優勝作品沒有寫名字待查,這些增加的名單在我優勝的草稿有寫清楚。」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訊問筆錄)。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稱:「(對於第十八梯次的優勝作品有何意見?(提示))優勝作品有五件其中有一件沒有寫名字,所以我在優勝名單的草稿上只寫四個,在備註欄裡寫名字待查,因為作品沒有寫名字。而且陳鴻榮在調查站時說每梯次都只選五件作品,這就是第十八梯次我只有寫四個名字的原因,其他評審者增加的作品,我都有在備註欄寫清楚是誰增加的。」(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對於二十梯次優勝名單有何意見?(提示告以要旨))有一份是草稿,一份是優勝名冊,草稿備註欄裡有寫優勝名單增加的情形。第十八梯次草稿裡有寫名字待查,優勝名單只有四件,後來有查過,確實是五件。」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被告戊○○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稱:「第十二、二十梯次有增加各一個優勝作品,這是我提議的。」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本審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時當場勘驗第十八梯次優勝作品共五件,其中一件是興安國小林峰瑛、一件是精忠國小朱玉芬、一件是宣信國小李采璣、一件是宣信國小黃智勇、另一件沒有記載姓名無誤,有該日審判筆錄足參。被告甲○○與庚○○之供述第八梯次不同,被告庚○○、戊○○先後供數不一,因上開研習會係義務性評審,其等對於增加之件數或未刻意記憶,致供述不一致,自應以承辦人被告庚○○最後整理之資料為準。查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實施計劃,雖擬定有每梯次研習結果,受訓學員皆須繳交透明片一張,經評審之後,擇優三至五名由教育局發給獎狀,以資鼓勵,然因每梯次參加受訓學員來自不同小學,任教課目及專長亦非同一,所製作之教學媒體投影片水準難以整齊劃一,是上開評審優勝名額應僅係原則,該研習會評定之優勝作品,第一梯次、第八梯次、第十一梯次、第十二梯次、第二十梯次各為六件,及第七梯次、第十九梯次各為七件外,其餘梯次均為五件,並無何不當之處。被告甲○○、乙○○、戊○○於嘉義市調查站及偵查中雖提未及其等評審時酌予增加優勝作品名額,但因當時並未就是否增加優勝作品名額加以訊問調查,參諸證人陳鴻榮於偵查中所證第梯次優勝名單有七位等情,被告甲○○、乙○○、戊○○應有增列優勝作品名額,益證被告甲○○、乙○○、戊○○確有參與複評,並酌予增加優勝作品名額。

(五)被告丙○○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現場播放本站通訊監察作業小組監聽電話00-0000000,監聽日期: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之錄音帶A面前半部三分之一部份(分)),請問該播音係你與何人在對話?)(經確實詳聽後作答)此部份(分)聲音是我與嘉義市政府教育局長甲○○之對話內容。」「(前述監聽電話內容如何?)是我打電話給王局長(指被告甲○○)告之內容為『教學媒體研習會之優良作品之評審費,有排局長在裡面,是陳鴻榮利用晚上幫我們作評審,:::評審費我請葉先生拿過去給你好不好!』,王局長聽後要求我說『:::好,那個記錄要拿來給我簽一下名,簽個名比較好!』,我並告訴王局長說『:::那個一共有五次,有主督(主任督學乙○○)、陳督學(指教育局內戊○○或己○○課長)三個人,還有我跟陳鴻榮一共是五人評分』。」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十三頁正面);於偵查中供稱:「(監聽譯文提示及播放錄音帶,是否你親自與教育局長通話內容?)是的。」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二○頁正面);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被告丙○○當日電話,僅是向局長報告八十三年五月份之某一梯次之評審,初評係陳鴻榮將作品帶回去,利用晚上評審,並非指所有二十幾梯次之作品全部均由陳鴻榮一人評審。」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二頁正面);於本院更三審調查時供稱:「丙○○所稱:『是陳鴻榮利用晚上幫我們作評審』,僅係指陳鴻榮八十三年五月底那一次之評審。該次評審係因甲○○、庚○○與丙○○先評審,甲○○交代庚○○、丙○○要將作品再請陳鴻榮補評,庚○○於陳鴻榮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返回嘉義當日,即連絡陳鴻榮將上開研習會學員之投影片作品帶回家評審。庚○○曾向丙○○報告陳鴻榮利用晚上評審完畢,丙○○知此為甲○○交代事項,特別於系爭監聽電話中向甲○○報告。」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第一三七頁、第一三八頁)。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丙○○、甲○○、陳鴻榮均一致稱:投影片優良作品係分階段多次進行評審,陳鴻榮利用晚上評審者,只有五月底那次評審。陳鴻榮於五月間,前往師大受訓,未及參與初評,甲○○曾交代丙○○應請陳鴻榮補評。陳鴻榮五月底返回嘉義當日,前往蘭潭國小將該階段之投影片作品攜回家中利用晚上補評完畢,但甲○○迄系爭監聽電話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九時三十五分,尚不知陳鴻榮補評完畢之事,故丙○○於系爭監聽電話中向甲○○提出口頭報告。陳鴻榮其餘階段之評審,均係與庚○○利用研習活動結束後之下午,在蘭潭國小共同評審。」(見附於本院本審卷被告丙○○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狀第一頁)「(你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左右,有沒有以電話向甲○○報告前述活動經費結餘,可依評審費名義領取?)是,我報告我要發評審費,同時還報告陳鴻榮五月份那次利用晚上評審完畢。」「(你為何會打這通電話?)庚○○說評審告一段落,活動結束有結餘建議發評審費我同意,所以我決定每個人發二千元,我要向局長報告,我決定要發評審費,以及局長交代的五月份陳鴻榮那次也評審完了,我順便跟局長報告。」「(錄音帶是不是你們二人自己的聲音?)對」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同年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及同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被告甲○○於嘉義市調查站訊問時供稱:「((現場播放本站通訊監察作業小組監聽電話00-0000000,監聽日期: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八時三○分至二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分之錄音帶A面前半部三分之一部分,時間: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三十六秒至九十時三十六分三十三秒),請問該段播音係你與何人在對話?)(經確實聆聽後作答)此段聲音是我與嘉義市蘭潭國小校長丙○○間之對話。」「(前述監聽電話內容為何?)是蘭潭國小校長丙○○打電話給我,電話內容略為『:::教學媒體研習會之優良作品之評審費,有排局長在裡面,是陳鴻榮利用晚上幫我們作評審,:::評審費我請葉先生拿過去給你好不好!』,我聽後說『:::好!什麼時候:::那個記錄要拿來給我簽一下名,簽個名比較好:::』,丙○○並告訴我『:::那個一共有五次,有主督(指被告乙○○)、陳督學(指被告戊○○或己○○)三個人,還有我跟陳鴻榮一共是五人評分』。」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二八頁正面、背面);於偵查中供稱:「:::大部份(分)係我親至媒體製作教室直接和陳鴻榮老師初審及複審之工作,陳鴻榮老師係在最後一梯次才利用晚上進行評審,為趕上老師之調動作業之加分優待才最後一梯次利用晚上評審。」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七頁背面)。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供稱:「我所稱『什麼時候』乙詞,是指陳鴻榮長期協助評審,嗣因其赴北受訓返嘉義,我之本意係指陳鴻榮於『什麼時候』再利用晚上評審,請予明察。」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二六八頁正面、背面);於本院更三審調查時供稱:「(你與丙○○的錄音內容好像只有陳鴻榮評審有何意見?)因陳鴻榮去受訓,所以我是說我們挑選出來的,還是要拿給陳鴻榮看過。」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第一八七頁);於本院更四審調查時供稱:「上開桌曆之記載,足以證明庚○○確曾通知被告參加系爭研習活動之評審工作,調查站人員任意推猜系爭電話內容,自行作成系爭研習活動評審工作由證人陳鴻榮一人利用晚上進行之錄音電話譯文,明顯與事實不符。調查站人員之錄音電話譯文,迄無證人、證物佐證譯文內容之正確性,連譯文中指為唯一進行評審工作之證人陳鴻榮,亦否定譯文內容之正確性。」等語(見本院更四審(一)卷第一四九頁、第一五○頁);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稱:「(錄音帶是不是你們二人自己的聲音?)是」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證人陳鴻榮於偵查中證稱:「(你評審係在白天或晚上?)每次均在白天,只有一次在晚上(五月底一次五月二十九日)其他均在他們學校評審。」等語(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六頁背面)。此後復多次出庭作證並提出書面證詞,指其僅於五月底那一次利用晚上在家評審,其餘均係白天在蘭潭國小評審(見本院更二審卷第一○五頁背面、本院更四審卷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筆錄)。經本院本審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勘驗監聽錄音帶原判決附表所列談話內容其中被告丙○○打電話給被告甲○○內容並無「是陳鴻榮利用晚上幫我們作評審」這句話。另外勘驗錄音帶裡面丙○○有說「那個是陳鴻榮幫我們評審」,雙方對談,除人名外均以閩南語交談,交談內容如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李春錦律師整理談話內容,有該日審判筆錄可按,而被告丙○○、庚○○之選任辯護人李春錦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先行勘驗監聽錄音帶整理之被告丙○○與甲○○監聽電話錄音譯文(如附表三所示)。從上述各情觀之,被告丙○○與甲○○電話談話並無「是陳鴻榮利用晚上幫我們作評審」這句話,當時被告丙○○係說「那個是陳鴻榮幫我們評審」。公訴人認「被告丙○○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在電話中向被告甲○○報告說:視聽媒體製作之作品均已由陳鴻榮利用晚上幫大家評審完畢」云云核與事實不符,自不能據以為不利於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認定之證據,認定「該項活動之作品均僅由證人陳鴻榮一人獨自評審,而甲○○、乙○○、戊○○、己○○、辛○○、丙○○、庚○○等人均未實際參與評審工作,卻均分別在該優勝名單上各選擇二次評審日期而在評審者項下簽名,表示參與評審,並進而憑之每人各詐領二千元之評審費用無疑」。

(六)被告丙○○、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該國小研習會活動經費是不是新台幣五十八萬元,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專款撥交嘉義市立玉山國中,再撥交給蘭潭國小?」,均供稱:「是。」,對於「該研習會於經費支用後,是不是由蘭潭國小向玉山國中核銷,再由玉山國中轉報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亦均供稱:「是。」(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該「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及運用研習會」活動結束,經費是不是尚有結餘,由你向校長丙○○報告?)是的。」(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最初辦這活動經費撥下來有沒有說可以發評審費?)活動費發下來除了買材料外、鐘點費、雜支、學員製作的投影片材料等都是由活動費來支出,除了必要的開支以外上級沒有指定用途。」「(評審費的發放是不是你向校長建議?)全部活動結束因為每個人都有來評審三次以上,而且經費有剩餘,我建議校長發評審費,校長決定每個人發二千元,剩餘的經費購買空白投影片及教學錄影帶,給嘉義市所有的學校。」(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既然是義務性的評審,能不能發給評審費?)研習結束後有結餘,校長看大家評審工作很辛苦,所以就指示我核發評審費給參與評審人員,無論評審幾次,一律發給二次,一次壹仟元,我也確知大家都有評審,才敢核發。」等語(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丙○○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庚○○剛才說是義務性的評審,她向你報告活動經費尚有結餘,你根據什麼規定發給大家評審費?)活動計畫還有相關預算,因為有結餘才可以核發,沒有結餘就採義務性。」「(你們有沒有擬活動計畫?)有。」「(該計畫有沒有規定可以核發評審費?)依計畫裡校長可以決定核發評審費。」「(你們研習實施計畫是不是這一份(提示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頁)?)是,庚○○擬的。」「(你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左右,有沒有以電話向甲○○報告前述活動經費結餘,可依評審費名義領取?)是,同時還報告陳鴻榮五月份那次利用晚上評審完畢。」「(你取得甲○○同意後,是不是於同年六月下旬某日指示庚○○負責辦理發給評審費?)我指示庚○○發評審費及購買空白投影片及教學錄影帶。」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你受校長丙○○的指示是不是將教育局甲○○、乙○○、戊○○、己○○、辛○○、丙○○、及你列入優勝作品的評審委員,每人發給二千元的評審費?)是。」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丙○○上開所供依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實施計畫及相關預算規定校長可決定核發評審費,遍查該計畫雖無規定校長可決定核發評審費,有該計畫影本一份附於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一五號卷(第一○五頁)可考,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覆本院稱:「本辦公室(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補助嘉義市八十二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之經費,如有剩餘款,得由承辦單位本權責全權自行核處,做為與補助計畫相關之經費支出。」等語,有該室九十年九月六日九○教中(四)字第九○五一四三三三號書函一份附於本院院更四審卷(第二二○頁)可稽。蘭潭國小承辦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活動經費尚有結餘,該校校長自行決定核發評審費,尚難認其核發有違規定,雖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覆省立高級中等學校稱:「學校辦理各項學藝競賽:::其支給教師指導或評審費之性質與審查費性質相近,自應依臺灣省政府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七七府主一字第一一七一七八號函轉行政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忠授字第一二一二○號函:『:::本機關人員審查評選計畫書,係屬經常應辦事項,不得支給審查費。』之規定辦理。」等語,又臺灣省政府函覆該府教育廳稱:「:::本府相關規定中,有關『本機關』之界定,宜按『機關』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四項認定標準,及所辦業務性質為劃分基礎,凡屬同一主管機關之各機關學校間之人員,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同『本機關』人員。」等語,有本案檢舉人提出之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二年九月九日八二教二字第七六六四○號函及臺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八二府主一字第八二三八八號函之影本各一份附於原審卷(第二八頁、第二九頁)可稽,似認學校不得發給本機關人員評審費,惟依上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覆本院所示該辦公室補助上開研習之經費,既有剩餘款,承辦單位之蘭潭國小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做為與補助計劃相關之經費支出,該校校長自行決定核發評審費,而相關人等確有評審之事實,已如前述,評審費之支付應屬與補助計劃相關之經費支出。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在調查局講說教育局官員五人都沒評審,而是我向校長說經費有結餘十萬元,校長才指示你請他們簽名,用以領取評審費用?)他們確實有評審,才領評審費。」等語(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二號偵查卷第九頁背面);於本院本審供稱:「(你們在舉辦研習會之前有沒有將評審人員造冊發聘書?)沒有。本來是義務性的評審,所以我們校長用口頭聘請。」「(既然是義務性的評審,能不能發給評審費?)研習結束後有結餘,校長看大家評審工作很辛苦,所以就指示我核發評審費給參與評審人員,無論評審幾次,一律發給二次,一次壹仟元,我也確知大家都有評審,才敢核發。」(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你是不是將乙○○、甲○○、戊○○、己○○、辛○○簽收你代墊的評審費二千元的收據交由你們學校出納人員登帳後領取該金額?)對,錢是我代墊。」「(你向出納人員領取的金額多少?)全部八個人共壹萬六千元。」「(這八個人是誰?)甲○○、乙○○、戊○○、己○○、辛○○、陳鴻榮、丙○○、庚○○。」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被告丙○○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林你什麼時候領到評審費二千元?)活動結束以後。」「(你如何領得評審費二千元?)向庚○○領取再簽收單據。」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被告甲○○、乙○○、戊○○、己○○、辛○○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有沒有領到新台幣二千元的評審費?」,均供稱:「有。」(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丙○○於活動經費有結餘既得自行決定核發評審費,被告庚○○係受校長被告丙○○之指示發給評審費,其等發給評審費難認違法,而被告甲○○、乙○○、戊○○、己○○、辛○○、陳鴻榮、丙○○、庚○○既均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並未施用詐術領取評審費各二千元,尚難認其等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七)被告丙○○、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該研習業務丙○○、庚○○是不是主管事務,嘉義市政府教育局甲○○、乙○○、戊○○、己○○、辛○○是不是對該業務負有監督之責?」,被告丙○○供稱:「該研習業務我們是主管事務,我指定由庚○○經辦,監督單位應該是臺灣省教育廳。教育局人員不是負監督之責,是協助我們辦理研習活動,能順利完成,這活動是教育廳直接交辦的。」等語,被告庚○○供稱:「是的我們是主管事務,經費是由臺灣省教育廳撥給玉山國中,國小部分玉山國中再撥給我們,監督單位應該是臺灣省教育廳,教育局人員他們都會來視察,因為是跟教育有關的業務,而且他們也是評審委員。教育局人員不是負監督之責,他們都會來視察。」等語,對於「嘉義市政府教育局甲○○、乙○○、戊○○、己○○、辛○○不是對該業務負有監督之責,他們要不要負什麼責任?」,被告丙○○供稱:「他不用負監督之責,他們純屬協助、指導我們。」等語,被告庚○○供稱:「他們只是協助我們把作品評選出來,也來看看學員有無用心在做。」等語(均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甲○○、乙○○、戊○○、己○○、辛○○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對於「你們對於八十二年度教師教學媒體及運用研習會各負責何具體職務?」,被告甲○○供稱:「這項研習會教育局沒有職務分工,答應學校擔任教學媒體評審工作。」等語,被告乙○○供稱:「對這活動沒有負責職務,但是有答應學校擔任評審媒體作品的工作。」等語,被告戊○○供稱

:「我沒有被告知這項活動具體的職務,但是庚○○有請我幫忙挑選優秀作品的評審工作。」等語,被告己○○供稱:「我是社教課長,八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擔任課長,該項研習活動與我社教課業務無關,所以沒有擔任該活動的具體職務,只是學校請我協助評審工作。」等語,被告辛○○供稱:「我是國教課長,該項研習活動與我國教課業務無關,我的業務職掌是負責學校營繕工程,所以沒有擔任該活動的具體職務,只是學校請我協助評審工作。」等語,對於「你們是依據何項法律、命令或職務上的關係,對於前開研習會活動的舉辦或相關經費的支出、核銷、負有監督之職責?」,被告甲○○供稱:「不是我的職責。」等語,被告乙○○供稱:「不是我的職責。」等語,被告戊○○供稱:「沒有任何法令規定督學應負這項研習會活動的經費核銷負有監督之責。」等語,被告己○○供稱:「沒有負責任何監督的職責。」,被告辛○○供稱:「與我國教課業務無關,所以沒有監督的職責。」等語(均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覆本院稱:「:::二、查本項研習活動係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八十二年七月六日八二教四字第○九八○四號函,函請各縣市承辦學校研擬各縣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實施計畫」據以執行之研習活動,故嘉義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甲○○、主任督學乙○○、督學戊○○、社會教育課長己○○、國民教育課長辛○○等,於該項研習實施計畫並未有具體職務內容。三、復查本案經費之核撥,係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八二教會字第一七八八七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簡便行文表(:::)逕撥予承辦學校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執行,並於活動結束後由該校彙整原始支出憑證逕向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辦理核銷(:::),故嘉義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甲○○、主任督學乙○○、督學戊○○、社會教育課長己○○、國民教育課長辛○○等五人,對於本項研習活動經費之支出,核銷並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等語,有該室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九一教中(四)字第○九一○五五四二六四號書函一份附於本院本審卷可按。被告甲○○、乙○○、戊○○、己○○、辛○○於上開研習會依其研習實施計畫並未有具體職務內容,且對於該項研習活動經費之支出,核銷並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被告丙○○、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雖均供稱該研習業務其等是主管事務,惟嘉義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媒體製作及運用研習會蘭潭國小係承辦單位,被告丙○○為該校校長,被告庚○○係經校長指定為承辦人,該研習活動經費有剩餘核發與補助計劃相關經費之評審費,尚難認被告丙○○、庚○○對主管事務有圖利之主觀犯意。又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均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已如前述,其等領取評審費各二千元,難認係圖得不法利益,均併敍明。亦非不實之事項,其等於前開優勝名單之評審者項下簽名及在領取評審費之收據簽名,並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符,被告庚○○將各評審委員領取二千元評審費之收據,交由蘭潭國小不知情之出納人員登帳領取代墊之該金額,嗣後報玉山國小核銷,再由玉山國小轉報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亦難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八)綜上所述,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均有實際參與評審工作,其等領取評審費各二千元與在優勝名單評審項下簽名及領取評審費之收據簽名等情,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等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明其等有右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所辯,非無可採,原審未詳為查明,遽對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論罪科刑,即有未洽。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上訴均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不能證明被告甲○○、乙○○、戊○○、己○○、辛○○、丙○○、庚○○犯罪,改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莊 俊 華法官 陳 清 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法院書記官 趙 玲 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附表一:

┌─┬───────────┬────┬───────┬────┬───┐│編│ 時 間 │地 點│評審作品梯次 │評審人員│備 註││號│ │ │ │ │ │├─┼───────────┼────┼───────┼────┼───┤│1│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然教室│一~三梯次 │甲○○ │ │├─┼───────────┼────┼───────┼────┼───┤│2│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校長室 │四~八梯次 │同 右 │ │├─┼───────────┼────┼───────┼────┼───┤│3│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同 右 │九~十一梯次 │同 右 │ │├─┼───────────┼────┼───────┼────┼───┤│4│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辦公室 │十二~十七梯次│同 右 │ │├─┼───────────┼────┼───────┼────┼───┤│5│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自然教室│十八~二十梯次│同 右 │ │├─┼───────────┼────┼───────┼────┼───┤│6│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辦公室 │一~三梯次 │乙○○ │ │├─┼───────────┼────┼───────┼────┼───┤│7│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校長室 │四~七梯次 │同 右 │ │└─┴───────────┴────┴───────┴────┴───┘┌─┬───────────┬────┬───────┬────┬───┐│8│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辦公室 │九~十一梯次 │同 右 │ │├─┼───────────┼────┼───────┼────┼───┤│9│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同 右 │十二~十三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同 右 │十八~二十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同 右 │九~十梯次 │戊○○ │ │├─┼───────────┼────┼───────┼────┼───┤││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同 右 │十二~十三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 │同 右 │十四~十七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同 右 │十八~二十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一月七日 │同 右 │一~三梯次 │己○○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校長室 │四~七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自然教室│九~十一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校長室 │四~七梯次 │辛○○ │ │├─┼───────────┼────┼───────┼────┼───┤││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自然教室│十二~十三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辦公室 │十八~二十梯次│同 右 │ │├─┼───────────┼────┼───────┼────┼───┤││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然教室│一~三梯次 │丙○○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校長室 │四~七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同 右 │第八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辦公室 │十二~十七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同 右 │十八~二十梯次│同 右 │ │└─┴───────────┴────┴───────┴────┴───┘┌─┬───────────┬────┬───────┬────┬───┐││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然教室│一~三梯次 │陳鴻榮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校長室 │四~七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同 右 │第八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辦公室 │九~十一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自然教室│十二~十三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家 中│十四~十七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辦公室 │十八~二十梯次│同 右 │ │├─┼───────────┼────┼───────┼────┼───┤││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然教室│一~三梯次 │庚○○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校長室 │四~七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同 右 │第八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辦公室 │九~十一梯次 │同 右 │ │├─┼───────────┼────┼───────┼────┼───┤││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自然教室│十二~十三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辦公室 │十四~十七梯次│同 右 │ │├─┼───────────┼────┼───────┼────┼───┤││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同 右 │十八~二十梯次│同 右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