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鄭 慶 海 律師被 告 乙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五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法官 宋 明 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