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重附民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0000甲0原 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三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顏 基 典法官 楊 子 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