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乙 ○ ○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應係撤銷之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一千零六十萬元及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須連續三天,在十八家報紙頭版、十四家電視台及八家廣播電台分別刊登、朗讀澄清聲明,並刊登和朗讀判決書全文一天,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由證人譙長江及友人陪同至被上訴人住處商談房屋租賃糾紛事宜,詎料被上訴人與其兒子竟向譙長江稱:「上訴人是流氓,出門都帶槍,知道他們很有錢企圖敲詐勒索,至他們住宅灑冥紙,丟雞蛋,潑油漆等言語」,而嚴重妨害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之法益。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否認上訴人之主張。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原審判決無罪後上訴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駁回,有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四號刑事判決可憑。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依照上開規定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葉 居 正法官 莊 俊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徐 瑞 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