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行股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三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蘇 重 信法官 林 永 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 岳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