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甲○○,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二六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刑事訴訟部分,被告甲○○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應將原告提起附帶民事部分,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在判決前,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倘本件刑事案件經諭知被告無罪時,能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原告聲請狀乙份在卷可憑(詳本院附民卷十六至十八頁)。原告所請,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相符,自應准許。至被告乙○○部分,雖非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二六號恐嚇等案件之刑事被告,惟本件原告係起訴主張被告乙○○依民法規定應與被告甲○○連帶負損害賠償之人,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得對被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附字第五號判例參照)。依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時,自應就被告乙○○部分,一併為移送,附此說明。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董 武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