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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被 告 乙○○即江邵華

甲○○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法官 陳 珍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