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被 告 乙○○即江邵華
甲○○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法官 陳 珍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