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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上更(一)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六號 潛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 ○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 文 嘉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期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田 平 安法官 蔡 長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