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三一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 樹 根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 溫 信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七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其餘被訴(即向健保局詐領住院費用)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前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在台南縣○○鎮○○路一之七九號僱工或親自於各地醫院招攬病殘老人,代為向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農、勞、漁保殘廢給付,並以勞保局所核發之保險給付中之一至三成為佣金。簡百立(另由檢察官移送本院併九十年上易字第八一六號案審理)在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出資在台南縣鹽水鎮南港里二00之七二號開設南港診所,因其未具醫師資格,乃聘請劉忠光(業經原審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判處徒刑確定)為負責醫師。乙○係位於台南市○區○○○路三段十二號人愛醫院之負責醫師;董振楨(另經檢察官簽移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則係位於屏東縣○○鎮○○路○○○號六愛醫院之負責醫師,劉忠光、乙○、董振楨三人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甲○○○為使其所招攬不知情之病殘老人,得以迅速取得殘廢給付,而從中抽取佣金,明知申請殘廢給付須申請人確有殘廢且經長期醫治仍無法改善症狀,方符合殘廢給付保險金給付之要件,且其所招攬如附表一所列之楊陳緞等十七位被保險人均未曾至南港診所看診;附表二所列除扣除註記*記號(即編號25、26、129、
147、165、168、263、282、284、295)以外之二百八十九位被保險人未曾前往人愛醫院或僅到院看診一至三次(其中編號175被保險人趙汗至該院看診四、五次但診斷書上記載門診十二次);附表三所列王李芒等一百零六位被保險人未曾至六愛醫院看診或僅實際看診一、二次,竟意圖為自己及前開被保險人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七年底起至八十九年七月間止,分別與簡百立、乙○、董振楨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前開被保險人未曾到院看診或僅看診一、二次至多四、五次,竟與簡百利、乙○、董振楨各別約定,以每張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代價,連續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醫院櫃臺人員填寫前開被保險人已至診所或醫院門診六次以上之虛偽不實診斷證明書,甲○○○再自行或交由其所雇用不知詳細內情之工作人員,持向勞保局辦理申請殘廢給付而行使,除部分經勞保局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而詐領殘廢給付保險金未遂(詳如附表一、
二、三註明未給付部分)外,餘均致使勞保局誤認前揭被保險人如診斷證明書所載,確有前往右揭診所、醫院長期看診,且次數有六至十餘次不等,因此陷於錯誤認為上揭被保險人等有殘廢且經長期醫治無法改善症狀,符合申請條件,而核發如附表一、二、三金額欄所列三萬三千元至四十萬八千元不等之殘廢給付保險金。其中以南港診所簡百立所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詐得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二百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二百六十一萬一千二百元)、以人愛醫院乙○所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詐得五千零六十三萬七千九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五千四百二十一萬五千八百元),以六愛醫院董振楨所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詐得八百零八萬六千二百元,累計詐騙金額達六千零四十五萬一千三百元,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核付保險金額之正確性,甲○○○再從中抽取詐得款項之一成至三成。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所屬調查員持搜索票搜索甲○○○位於台南縣○○鎮○○路一之七九號處所而循線查得上情,並扣得診斷書五本、行事曆五本、客戶資料十三本、客戶身分證影本十冊、書信二本、筆記本三十二本及印章二枚等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及健保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其有為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收取佣金,並以每張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代價,向醫院取得部分被保險人就診次數不實在之診斷證明書,以作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之用,惟辯稱:
伊代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之病症均屬實在,僅就診次數不實在,應不影響勞保局核付保險金額之正確性云云;訊據被告乙○雖供承其有虛列被保險人就診次數之偽造文書犯行,但矢口否認有何詐欺情事,辯稱:伊僅係出於讓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所示病患方便之意思而浮列就診次數,並無與被告甲○○○向勞保局詐取保險給付之意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甲○○○分別以每張一千五百元或二千至六千不等之對價,向南港診所負責
人簡百立、屏東六愛醫院負責醫師董振楨及人愛醫院負責醫師即被告乙○價購虛列就診次數之勞、農、漁保殘廢診斷證明書,憑以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並憑以向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及附表三所示被保險人收取保險給付金額百分之十至三十不等之佣金等事實,迭據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以下簡稱台南縣調站)調查時、檢察官偵訊與原審調查中供承不諱。核與下述證人之供述相符:①證人林明珠:「...因勞保局規定申請人必須有一年以上之門診紀錄,張金鳳為能盡快取得代辦酬佣,所以通常要醫師偽造不實診斷書,以『門診診療期間』欄內偽填不實日期及問診次數為主。或在大醫院已有殘廢診斷證明書,但僅有一次或無門診紀錄,張金鳳則會向熟識醫生取得不實診斷證明書(乙種)以配合申請」、「我都把被保險人的年籍資料交給簡百立,簡百立就拿進去寫殘障診斷書,然後交給我」等語(見台南縣調站卷第七一頁;原審審理卷二第九八頁)。②原審共同被告劉忠光:附表一所示被保險人均未曾前往南港診所經過伊之看診等語(見台南縣調站卷第五四頁)。③證人簡百立:「(附表一)表列周量等四十人中除張柯雞、趙群外,均確未曾到過我所有的南港診所看診,而張柯雞及趙舜是否確曾至南港診所看診,我也不敢肯定...該四十份診斷書中林徐綢、陳李愛、陳重生、李登欽、高領等五份診斷書並非南港診所開立外,餘者均是由我開立,主要係張金鳳、林明珠兩人以每份二千元之代價向我購買。這些患者實際上確未曾至南港診所看診,我係依張金鳳、林明珠兩人口述病情,讓我依樣抄錄,實際上我並未看過這些患者,其中除林徐綢、陳李愛、陳重生、李登欽、高領等五人外,另許清木、張郭金治是我要劉忠光抄錄外,其餘三十三份診斷書均是我親筆填寫...該『門診診療期間』等狀況,確係不實在,實際上並未看診,我係依張金鳳、林明珠所述填寫」等語(見台南縣調站卷第四九、五0頁)。④被告乙○:「(有沒有超過診斷拿藥的次數?)應該也是會有,因為有些病患住在鄉下,病況嚴重非常可憐,所以我會給他們方便,在次數的記載上就會不符比較寬鬆,這種情況也不是很多,大概也有百分之十左右。(開診斷書甲○○○會不會另外給你錢?)診斷書在規矩上本來就要付費,每份大約要一千五百元,錢是由甲○○○付的,不是病患付的」、「診斷書部分我承認我有在診斷書上浮列應診次數,但是我的動機是讓他們方便,因為那些被保險人真的有病,他們不知道如何處理」等語(見原審審理卷一第一00頁、審理卷二第一二一頁)。⑤證人林江金錠:「甲○○○對前述醫生拒絕開立殘廢診斷書或曾開立但不符申請殘廢給付之患者,會代他們向屏東縣○○鎮○○路○○○號六愛醫院設法取得合乎申請條件之殘廢診斷書,連同診斷證明書由患者持以向農會申請殘廢給付。我也曾聽說,甲○○○曾多次向鹽水鎮南港診所取得不實之殘廢診斷書供患者用以申請殘障給付,但我在帶這些老人向農會申請殘廢給付時,甲○○○交給我的診斷書大部分是六愛醫院所開立的,在我印象中並無南港診所之診斷書。(上述殘障老人申請到殘障給付後是否有支付佣金給甲○○○?金額多少?)每次殘障給付申請案,甲○○○所索取之佣金均由她自己事前與申請人談妥金額多少,帶該項給付撥下來後,甲○○○有時會委由我們員工前往收取,金額依給付金額而有不同,大約在三成左右」等語(見台南縣調站卷第八五、八六頁)。
㈡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及附表三所示之部分被保險人,分經台南縣
調站調查人員、檢察官及原審詢問或訊問後,亦均證述未曾前往南港診所、六愛醫院及人愛醫院,或前往次數少於前述診斷證明書所載次數等語(各別被保險人證述情形詳如原判決附表五所載)。復有以南港診所醫師劉忠光、屏東六愛醫院負責醫師董振楨及被告乙○名義出具之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及附表三所示被保險人農保殘廢給付診斷書,及自被告甲○○○處所搜扣之診斷書五本、行事曆五本、客戶資料十三本、客戶身分證影本十冊、書信二本、筆記本三十二本及印章二枚等物附卷或扣案可證,又經健保局南區分局查證結果,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所示部分被保險人,自八十八年迄今並無在人愛醫院看診並申領健保給付之紀錄,有該分局政風室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健保南政室字第八九00三三一號函在卷足憑(附於台南縣調站卷第三0三頁),核與前揭被保險人所述相符。堪信被告甲○○○前揭自白其以每張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代價,向醫院取得部分被保險人就診次數不實在之診斷證明書,以作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之用,被告乙○自白其有虛列被保險人就診次數之登載不實行為等情為真。
㈢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六、七十七條
,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六十二條之規定,勞、農保被保險人於保險生效期間因傷病經治療終止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仍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或勞、農保被保險人領取勞工或農民保險傷病給付期滿,經就診之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依規定備齊殘廢給付申請書及殘廢診斷書申請殘廢給付...勞保局審核殘廢給付案件時,如發現被保險人於開立殘廢診斷書之醫療院所治療時間甚短,症狀似未固定,無法確認是否符合上開請領給付條件,則會函請其補具在其他醫療院所治療之紀錄,通常被保險人會檢送乙種診斷書供該局審核,有勞保局九十年三月廿二日九十保受字第六0一六三六五號函在卷可查(附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六0號卷第八0至八二頁)。又據勞保局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保政二字第0九三0000七六0號覆本院函意旨,若扣除就診次數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又無其他證明,縱申請給付之被保險人殘廢病症屬實,勞保局對於是類殘廢給付申請將不予給付(見本院卷第一八四頁以下)。是以被保險人就診之期間與次數,對於勞保局審核是否「治療時間已久,症狀已經固定」而達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所示「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自有實質之影響。被告甲○○○與乙○等人製作該等次數不符之勞、農、漁保殘廢診斷證明書,並由被告甲○○○代被保險人向勞保局提出殘廢給付之申請,自屬欺罔之行為。被告甲○○○辯稱其代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之病症均屬實在,僅就診次數不實在,應不影響勞保局核付保險金額之正確性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取。
㈣又被告甲○○○以就診次數不實之診斷証明書為被保險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者,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多達四百餘人,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並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及附表三所示被保險人農保殘廢給付診斷書,及自被告甲○○○處所搜扣之診斷書五本、行事曆五本、客戶資料十三本、客戶身分證影本十冊、書信二本、筆記本三十二本及印章二枚等物附卷或扣案可證,其中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所示被保險人,又經健保局南區分局查證結果自八十八年迄今並無在人愛醫院看診並申領健保給付之紀錄,均已如前述,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及附表三所示被保險人有部分被保險人之就診紀錄屬實,不僅未明確指出何部分屬實,且與其前之自白不合,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其開立不實就診次數之證明書代價係由甲○○○給付每張一千五百元(見原審卷一第一00頁),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僅收取每張五百元至一千元之代價,甲○○○亦附和其詞,同為卸責及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再按被告等申請保險給付之殘廢診斷證明書係勞保局印製專供勞農保被保險人提出殘廢給付申請之用之制式表格,被告乙○為專業醫師,對於該等自外觀上即可明顯知悉用途之製式殘廢診斷書,殊難諉以不明其用途。故被告甲○○○、乙○協助前述各被保險人製作記載內容不實之殘廢診斷書,使之得以委請被告甲○○○向勞保局提出殘廢給付之申請憑以取得勞保局核付之保險給付,而被告甲○○○因之而取得一至三成佣金,被告乙○則每開立一紙殘廢診斷書取得一千五百元之對價,其等顯有前述為被保險人及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告乙○辯稱其僅係出於讓附表二所列扣除註記*記號所示病患方便之意思而浮列就診次數,並無與被告甲○○○向勞保局詐取保險給付之犯意云云,自難採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乙○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實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乙○及案外人董振楨均係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被告甲○○○雖無醫師身分,惟與有此身分之乙○、董振楨等醫師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或共同製作虛偽不實之文書,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以共犯論。是核被告甲○○○、乙○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即經勞保局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而詐領殘廢給付保險金未遂如附表一、二、三註明未給付部分)。其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與案外人簡百立、被告乙○及案外人董振禎之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所犯多次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等所犯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甲○○○前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按被告本件犯罪行為止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已在前案執行完畢日之後,而連續犯,祇須連續行為中,任一行為終了之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期間之內,即成立累犯),應遞加重其刑。又公訴人雖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稱被告甲○○○等係以詐領勞保局給付之保險金為常業,但又於起訴書證據與所犯法條欄援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條文,因認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乙○委由不知情之醫院櫃臺人員填寫前開被保險人有殘廢症狀及就診次數,以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交付予甲○○○;被告甲○○○將購得之不實診斷證明書交由其所雇用不知詳細內情之工作人員,持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均為間接正犯。
四、原審以被告甲○○○、乙○二人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被告甲○○○前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已如前述,原審未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有未洽。(二)被告二人所欲詐領保險給付者有經勞保局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而詐領未遂如附表一、二、三註明未給付部分者,原審就此部分未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亦有疏失。(三)附表二編號十一、三五、、二一二、二一三、二五七部分,被告等人固有行使登載就診次數不實之業務文書犯行,惟上開各被保險人確有殘廢無法治癒之情,若無該登載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勞保局亦可根據其他資料予以核付殘廢保險,業據勞保局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以保政二字第0九三0000七六0號函覆本院在卷,故該部分被告等人並未構成詐欺勞保局取財之犯行,原審就此部分之認定亦有未當。(四)被告乙○被訴向健保局詐領住院費用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具有犯意(理由詳後述無罪判決部分),原審對此部分為有罪判決之諭知,認定亦有未洽。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被告乙○否認有與甲○○○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部分,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則就被告甲○○○及乙○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該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身為醫師業者,不能深體勞、農保之意義與價值,竟悖離專業道德,勾串圖謀私利,利用勞保局對醫療業者之信賴,恣意虛列被保險人之就診次數,詐取殘廢保險給付,其行為之惡性,非止於所取得金額之多寡,亦在摧殘勞、農、漁保制度,並自我貶抑國家社會賦予醫師之專業尊嚴與信譽,甚者,將導致國民對其他無辜醫師之人格產生不當之疑慮,嚴重影響醫療業者與病患間之正常互動,損及社會專業分工與互信之機制,其行為之可責性,誠非輕微,又被告甲○○○為謀私利勾結多家醫療機構,利用年邁無知之被保險人以次數不符之診斷證明書向勞保局詐領保險金,次數甚多,所得金額龐大,但觀諸本案被保險人分別於台南縣調站調查時及偵審中之證言,該等被保險人均確有已罹患多年的宿疾,僅被告甲○○○代其等所購之診斷證明書存有實際未就診及就診次數不符之情形,被告甲○○○並非與涉案醫師無中生有而就病情故為虛構之記載,另參酌被告二人之品行、家庭狀況、涉案情節暨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甲○○○並未無中生有虛構被保險人患病之情形,尚難認為惡性重大,且其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顯見悔意;被告乙○並無證據證明其故意向健保局詐取財物,且本案犯後就其虛列就診次數有悖醫師專業道德之犯行亦坦認錯誤,並表悔悟,是本院認定之事實與公訴人據以具體求刑認知之事實不相符合,自無從依據公訴人之請求而為科刑;又公訴人認被告等人就附表二編號一六五、一六八、二六三、二八二、二八四等被保險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部分亦有偽造就診次數不實之診斷證明書據以詐領保險給付之犯行,就附表二編號
十一、三五、、二一二、二一三、二五七等被保險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部分亦有向勞保局詐欺取財之犯行,惟附表編號一六五、一六八、二六三、二八二、二八四等被保險人申請殘廢保險給付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均非被告乙○之人愛醫院所出具,此經本院詳閱各該勞農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殘廢給付之各項文件無訛,另附表二編號十一、三五、、二一二、二一三、二五七等被保險人確有殘廢無法治癒之情,被告甲○○○若未檢具被告乙○之人愛醫院登載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勞保局亦可根據其他資料予以核付殘廢保險,業據勞保局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以保政二字第0九三0000七六0號函覆本院在卷,故該部分被告等人並未構成以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勞保局取財之犯行,此部分因公訴人認與前揭論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人愛醫院之負責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簽約,將人愛醫院納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代號:0000000000號)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由乙○負責指示院內人員辦理上開醫院住院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申報,其明知與健保局之合約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時,應徵求主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請假時數後,始得請假外出,且晚間不得外宿;未經請假及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院方於確認後應即為其辦理出院手續,若院方未辦理出院手續者,健保局不予支付住院相關費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附表四所示之被保險人,或未實際住院、或不假外出,未經主治醫師同意,並將請假原因、時數載明於病歷紀錄上,健保局不予給付因此所生之相關費用等情,仍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醫囑單上為不實之登載,並指示該院護士阮淑惠、蔡瓊惠、丙○○(原名徐翠萍,上開三人另經檢察官分案偵查),在給藥記錄上為不實登載,並據以交付該院行政人員,連續以前開資料向健保局請領住院費用,致使健保局形式審核檢附之相關文件,並信賴醫師之專業道德與紀律,不疑有訛騙之情事,因而陷於錯誤,由乙○連續詐取多筆健保住院給付,包括診察費、病房費、檢查費、放射線費、處置費、特殊材料費、藥費、藥事服務費、注射技術費等得逞,共詐得四萬九千一百四十三元(其詐取金額明細等情況詳如附表四所示)。嗣經健保局人員派員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人愛醫院查訪後,始循線查得上情。
因認被告乙○此部分行為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証據足以
証明其犯罪行為,不得遽為有罪之認定;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稽。
三、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向健保局詐領健保住院給付之犯行,辯稱:附表四所示住院部分健保給付之總申請數額僅四萬元餘元,伊不可能為了該等數額向健保局施詐,實際上附表四所示病患是否擅自出院,因伊經營之人愛醫院內部管理欠佳,故伊的確不知詳情等語。
四、經查附表四所示之被保險人確均因病而至人愛醫院就診並辦理住院手續,此經各該被保險人於偵查中及原審調查時證述甚詳,並有被保險人郭良慧、黃金對、林昆霖、王雅玲及林俊憶等人之人愛醫院住院病歷影本(內附醫囑單、給藥紀錄、護理紀錄、檢驗報告單等)存卷可參。雖公訴人以:⑴被保險人郭良慧僅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住院,於三月二十六日晚飯後即自行離院,至同月二十九日始回院辦理出院手續取回健保卡;林俊億、王雅玲、林昆霖,雖有住院,但未經主治醫師同意,於病歷紀錄上載明請假時數、原因,僅口頭告知護士即不假外出等情,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良慧證稱其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確曾至同慶內外科醫院打卡上班執行護士職務;黃金對證稱其於住院期間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至五日,均未因在人愛醫院住院而影響其到勤工作;林昆霖證稱伊共於人愛醫院住院五日,住院期間伊均有外出工作,每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伊均自醫院外出工作,至晚上八、九時始返回醫院住院,該等期間均係溜出去工作,醫生及護士應該「多少知道一點」伊離院工作之情形等語;王雅玲證稱伊前後於人愛醫院住院五日,住院期間伊有向護士小姐說出去一下,連續外出工作三日,直至下午五時許始返回醫院,伊係因醫師交待而住院,但因工作在身不得已才請假外出工作,下班後返抵醫院後,醫師並未前來看診,僅護士幫伊換藥而已等語;林俊億證稱其未在人受醫院住院,而是每日前往台南企業成衣廠工作等情相符,且有上開證人之於住院期間之工作打卡紀錄附卷可證。⑵證人即健保局所屬公務員林育彥、陳慶麟於偵查中另證述:伊等訪談黃金對時,黃女告稱係以口頭向院長請假後即行返家,伊等查訪時亦未見及黃金對之假單附於病歷之內,卷附之黃金對向人愛醫院提出之請假單乃事後補製,健保局前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向人愛醫院調黃金對之病歷,但該醫院以尚需整理為由未為提供,直到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始寄病歷表至健保局但未附假單,遲至同年六月初方補提請假單及被保險人簽立說明書予健保局參考,堪認該病歷係事後為配合其請領住院費用而製作、請假單、說明書係要求被保險人事後書寫,又證人即人愛醫院護士丙○○、阮淑惠、蔡瓊慧於偵查中之證詞,均相互矛盾,且與常理有違,彼等有利於被告乙○所言,顯不足採信,該醫囑單、給藥記錄應係為配合被告乙○向健保局申請住院費用中,包括診療費、注射技術費、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等而製作甚明。⑶前開郭良慧等被保險人或未實際住院,或擅自離院超過八小時至職場工作,則前開病人顯無住院之必要,更遑論給藥或診療,且院方對於病人之未在醫院之事實知之甚詳,當應主動辦理病人出院手續,其在外所發生之情況由病人自行負責,今被告乙○不為此道,反而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醫囑單上登載不實之相關病歷,並向健保局申請住院費用給付,顯見被告乙○對於郭良慧等人病況無庸住院,縱任其離院,亦不致於發生危險等情,甚有把握,堪認健保局因被告之虛偽登載而陷於錯誤,核撥前開費用予被告乙○等情,為其起訴被告乙○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名之主要論據。惟附表四所示之五位被保險人均係因病而至人愛醫院就診並先後辦理住院手續,已如前述,則彼等確經醫師看診及給藥應可認定,其醫囑單及給藥記錄即非全然不實,亦無疑義,然公訴人指被告乙○涉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僅泛指被告乙○於業務上所製作之醫囑單上為不實之登載,並指示該院護士阮淑惠、蔡瓊惠、丙○○在給藥記錄上為不實登載,並未指明被告乙○於醫囑單上究竟如何為不實之登載?醫囑單上究竟何部分為不實?護士阮淑惠、蔡瓊惠、丙○○在給藥記錄上究竟如何為不實之登載?給藥記錄上究竟何部分為不實?其起訴被告乙○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尚欠明確。
又附表四所示之五位被保險人所證僅能證明彼等住院期間曾外出工作並未確實在人愛醫院內接受治療之事實,林育彥、陳慶麟等二位健保局所屬公務員所證僅係其訪談被保險人及調取相關病歷之過程,就被告乙○如何登載不實詐騙住院保險給付,並不能為積極之證明,而人愛醫院有關病房管理及病人藥品之發給,係由護理部門之護士負責,健保住院保險費用之申報亦另有專人負責,此據證人阮淑惠、蔡瓊惠、丙○○、曾柔月、陳志強於原審調查時證述在卷,被告乙○究竟如何為詐欺健保局之指示?並未據公訴人指出確實之證明方法,雖公訴人所引用之證人林昆霖於偵查中曾證陳:伊離院外出工作,醫生及護士應該知道一點;證人王雅玲於偵查中亦陳稱:伊有向小姐(應係護士)說出去一下,連續出去三天等語;證人即人愛醫院護士丙○○、阮淑雲、蔡瓊慧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正常情況下,病人沒有請假外出應該是要告訴醫生(丙○○所證);病人要外出超過四小時需徵得醫生同意,但病人有時會不假外出,伊通常會報告醫師(證人阮淑雲所證);病人請假外出跟護士講就可以了,並要簽請假單,伊等再拿給醫生看,請假單簽完還是要經過醫生等語(證人蔡瓊慧所證),然以上證人所證,或為推測之詞(如林昆霖所證),或僅為正常情況下所為之擬制之詞(如丙○○、阮淑雲、蔡瓊慧所證),並不能證明人愛醫院護士丙○○、阮淑雲、蔡瓊慧等人有將病人外出之事報告被告乙○或接獲被告乙○之任何指示,公訴人以人愛醫院病房值勤之護士斷無不知附表四所示被保險人根本未曾住院、擅自離院或自行出院之事實,而推論病房護士知悉住院病人離院之後,應無不告知負責醫師即被告乙○之可能,尚嫌速斷,且乏實據。至於附表四所示之各被保險人固部分未實際住院,部分擅自離院超過八小時至職場工作,甚至有並無住院必要者,被告乙○所負責之人愛醫院未依健保契約規定主動辦理病人出院手續,然此為被告醫院管理上之問題,若無相當證據,實難指為故意登載不實,健保局依法有實際查核與之簽約醫療院所有無違約之權,自得依法扣除浮濫之給付申請,自不能以人愛醫院確有違反與健保局之契約規定,即謂健保局係陷於錯誤而為健保給付。參以附表四所示住院部分健保給付之總申請數額僅四萬元餘元,每一被保險人之住院期間之療程甚短,與被告其餘健保給付申請案相較,並無明確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以登載不實之醫囑單及給藥記錄而向健保局詐領住院費用之情事,被告乙○辯稱實際上附表四所示病患是否擅自出院,因伊經營之人愛醫院內部管理欠佳,故伊不知詳情云云,即難指為不實。本件此部分依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本院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乙○之認定。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乙○有何公訴人所指行使故意以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而向健保局詐領住院費用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此部分即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原審未察,遽為此部分科刑之判決,尚有未合,被告乙○此部分上訴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一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乙○被訴向健保局詐領住院費用部分無罪之判決。
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莊 俊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董 挹 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張金鳳持用南港診所出具不實殘廢診斷書詐領農勞保給付明細表 │├──┬─────┬────┬─────┬─────┬─────┬───┤│編號│偽造日期 │被保險人│申請日期 │給付日期 │詐欺金額 │備註 │├──┼─────┼────┼─────┼─────┼─────┼───┤│1 │ ⒐ │楊陳緞 │ ⒑ ⒎ │ │未給付 │未遂 │├──┼─────┼────┼─────┼─────┼─────┼───┤│2 │ ⒏ ⒙ │郭陳蟬 │ ⒐ ⒏ │ ⒑ ⒍ │149,600 │ │├──┼─────┼────┼─────┼─────┼─────┼───┤│3 │ ⒏ ⒗ │曾郭桃 │ ⒏ │ ⒑ ⒍ │ 54,400 │ │├──┼─────┼────┼─────┼─────┼─────┼───┤│4 │ ⒏ ⒑ │葉老去 │ ⒏ │ ⒑ ⒔ │408,000 │ │├──┼─────┼────┼─────┼─────┼─────┼───┤│5 │ ⒐ ⒏ │李盧阿秀│ ⒐ ⒕ │ │未給付 │未遂 │├──┼─────┼────┼─────┼─────┼─────┼───┤│6 │ ⒏ ⒒ │蕭林水順│ ⒐ ⒔ │ ⒑ ⒗ │149,600 │ │└──┴─────┴────┴─────┴─────┴─────┴───┘┌──┬─────┬────┬─────┬─────┬─────┬───┐│7 │ ⒏ │黃太平 │ ⒏ │ ⒐ ⒍ │149,600 │ │├──┼─────┼────┼─────┼─────┼─────┼───┤│8 │ ⒏ │陳天勝 │ ⒐ ⒍ │ ⒑ ⒖ │149,600 │ │├──┼─────┼────┼─────┼─────┼─────┼───┤│9 │ ⒏ ⒈ │呂許罔市│ ⒏ │ │未給付 │未遂 │├──┼─────┼────┼─────┼─────┼─────┼───┤│ │ ⒏ ⒓ │謝葉春美│ ⒏ │ │未給付 │未遂 │├──┼─────┼────┼─────┼─────┼─────┼───┤│ │ ⒏ ⒕ │陳李愛 │ ⒏ ⒘ │ ⒏ │ 54,400 │ │├──┼─────┼────┼─────┼─────┼─────┼───┤│ │ ⒎ ⒋ │朱呂蒜 │ ⒐ ⒕ │ │未給付 │未遂 │├──┼─────┼────┼─────┼─────┼─────┼───┤│ │ ⒎ │林德卿 │ ⒏ ⒙ │ ⒐ ⒛ │ 54,400 │ │├──┼─────┼────┼─────┼─────┼─────┼───┤│ │ ⒏ ⒘ │林鄭驚 │ ⒏ │ │未給付 │未遂 │└──┴─────┴────┴─────┴─────┴─────┴───┘┌──┬─────┬────┬─────┬─────┬─────┬───┐│ │ ⒏ ⒙ │黃 元 │ ⒏ │ │408,000 │ │├──┼─────┼────┼─────┼─────┼─────┼───┤│ │ ⒏ │陳重生 │ ⒏ ⒙ │ │未給付 │未遂 │├──┼─────┼────┼─────┼─────┼─────┼───┤│ │ ⒏ │李陳糧 │ ⒏ ⒚ │ │149,600 │ │├──┴─────┴────┴─────┴─────┼─────┼───┤│ 合 計 │1,727,200 │ │└─────────────────────────┴─────┴───┘附表二┌───────────────────────────────────┐│張金鳳持用人愛醫院乙○醫師所出具不實殘廢診斷書詐領農勞保給付明細表 │├──┬────┬────┬────┬────┬─────┬──────┤│編號│被保險人│筆記日期│申請日期│給付日期│詐欺金額 │備註 │├──┼────┼────┼────┼────┼─────┼──────┤│ 1 │陳利章 │⒍ │⒍ │⒎1 │149,600 │農保 │├──┼────┼────┼────┼────┼─────┼──────┤│ 2 │陳戴秀英│⒊ │⒋ │⒋ │242,000 │勞保 │└──┴────┴────┴────┴────┴─────┴──────┘┌──┬────┬────┬────┬────┬─────┬──────┐│ 3 │林變福 │⒊ │⒊ │⒋ │149,600 │農保 │├──┼────┼────┼────┼────┼─────┼──────┤│ 4 │柯明哲 │⒌ │⒌ │⒍5 │242,000 │勞保 │├──┼────┼────┼────┼────┼─────┼──────┤│ 5 │林順峰 │⒌ │⒌ │未給付 │未遂 │勞保 │├──┼────┼────┼────┼────┼─────┼──────┤│ 6 │林清子 │ │⒋6 │⒋ │616,000 │勞保 │├──┼────┼────┼────┼────┼─────┼──────┤│ 7 │陳 喊 │⒋1 │⒋8 │⒋ │149,600 │農保 │├──┼────┼────┼────┼────┼─────┼──────┤│ 8 │謝德芳 │⒋ │⒋ │⒌ │149,600 │農保 │├──┼────┼────┼────┼────┼─────┼──────┤│ 9 │蘇教育 │⒊1 │⒊4 │⒊ │340,000 │農保 │├──┼────┼────┼────┼────┼─────┼──────┤│ │蔡陳現 │⒍ │⒍ │⒎ │333,200 │農保 │├──┼────┼────┼────┼────┼─────┼──────┤│ │蘇曾 │⒊ │⒓ │⒌ │未構成詐欺│農保 │└──┴────┴────┴────┴────┴─────┴──────┘┌──┬────┬────┬────┬────┬─────┬──────┐│ │黃廖宗 │⒉ │⒊1 │⒊8 │408,000 │農保 │├──┼────┼────┼────┼────┼─────┼──────┤│ │陳莫全 │⒍7 │⒍7 │⒍ │149,600 │農保 │├──┼────┼────┼────┼────┼─────┼──────┤│ │翁茂榮 │⒌8 │⒌ │⒌ │149,600 │農保 │├──┼────┼────┼────┼────┼─────┼──────┤│ │吳雅淵 │⒍ │⒍ │⒎ │149,600 │農保 │├──┼────┼────┼────┼────┼─────┼──────┤│ │陳能弱 │⒊ │⒊ │⒋8 │408,000 │農保 │├──┼────┼────┼────┼────┼─────┼──────┤│ │吳 永 │⒊4 │⒊7 │⒊ │408,000 │農保 │├──┼────┼────┼────┼────┼─────┼──────┤│ │吳 勞 │⒌9 │⒌ │⒌ │ 68,000 │農保 │├──┼────┼────┼────┼────┼─────┼──────┤│ │呂金何 │⒉ │⒉ │⒉ │149,600 │農保 │├──┼────┼────┼────┼────┼─────┼──────┤│ │王 善 │ │⒉ │⒉ │149,600 │農保 │└──┴────┴────┴────┴────┴─────┴──────┘┌──┬────┬────┬────┬────┬─────┬──────┐│ │李 棟 │⒉ │⒉ │⒊ │285,600 │農保 │├──┼────┼────┼────┼────┼─────┼──────┤│ │蔡有忠 │⒌ │⒌ │⒍8 │242,000 │勞保 │├──┼────┼────┼────┼────┼─────┼──────┤│ │何南山 │⒊ │⒊ │⒊ │149,600 │農保 │├──┼────┼────┼────┼────┼─────┼──────┤│ │唐 勤 │⒊4 │⒊8 │⒊ │408,000 │農保 │├──┼────┼────┼────┼────┼─────┼──────┤│* │謝文理 │ │ │ │ │ │├──┼────┼────┼────┼────┼─────┼──────┤│* │陳 被 │ │ │ │ │ │├──┼────┼────┼────┼────┼─────┼──────┤│ │曾 慍 │⒌ │⒌ │⒍2 │408,000 │農保 │├──┼────┼────┼────┼────┼─────┼──────┤│ │黃今木 │⒋ │⒌4 │⒌ │408,000 │農保 │├──┼────┼────┼────┼────┼─────┼──────┤│ │高老蘇 │⒍5 │⒍9 │⒍ │408,000 │農保 │└──┴────┴────┴────┴────┴─────┴──────┘┌──┬────┬────┬────┬────┬─────┬──────┐│ │林 宛 │⒊ │⒊ │⒋7 │408,000 │農保 │├──┼────┼────┼────┼────┼─────┼──────┤│ │蔡朝泉 │⒍ │⒍ │⒋7 │ 54,400 │農保 │├──┼────┼────┼────┼────┼─────┼──────┤│ │王 發 │⒍ │⒍ │⒍ │149,600 │農保 │├──┼────┼────┼────┼────┼─────┼──────┤│ │陳文時 │⒌ │⒌ │⒍1 │408,000 │農保 │├──┼────┼────┼────┼────┼─────┼──────┤│ │陳 萬 │⒊ │⒊ │⒊ │408,000 │農保 │├──┼────┼────┼────┼────┼─────┼──────┤│ │陳石象 │⒋5 │⒊ │⒋ │未構成詐欺│農保 │├──┼────┼────┼────┼────┼─────┼──────┤│ │李 鹿 │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 │謝西方 │⒈ │⒈ │⒉9 │149,600 │農保 │├──┼────┼────┼────┼────┼─────┼──────┤│ │蔡 呆 │⒌ │⒍ │⒍ │149,600 │農保 │└──┴────┴────┴────┴────┴─────┴──────┘┌──┬────┬────┬────┬────┬─────┬──────┐│ │許邱金敏│⒌ │⒌ │⒍ │ 95,200 │農保 │├──┼────┼────┼────┼────┼─────┼──────┤│ │蔡啟林 │⒈ │⒉2 │⒊2 │ 88,000 │勞保 │├──┼────┼────┼────┼────┼─────┼──────┤│ │黃文欽 │⒈ │⒈ │⒉ │149,600 │農保 │├──┼────┼────┼────┼────┼─────┼──────┤│ │羅木火 │⒋8 │⒋ │未給付 │退回申請 │農保 │├──┼────┼────┼────┼────┼─────┼──────┤│ │吳百恭 │⒊ │⒊ │⒋ │340,000 │農保 │├──┼────┼────┼────┼────┼─────┼──────┤│ │陳黃水甚│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 │陳邱亞 │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 │李許草 │⒍ │⒍ │⒍ │408,000 │農保 │├──┼────┼────┼────┼────┼─────┼──────┤│ │黃林續 │⒍ │⒍ │⒍ │408,000 │農保 │└──┴────┴────┴────┴────┴─────┴──────┘┌──┬────┬────┬────┬────┬─────┬──────┐│ │林陳文里│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 │吳蔡清秀│⒊ │⒊ │⒋ │ 74,800 │農保 │├──┼────┼────┼────┼────┼─────┼──────┤│ │徐黃葉 │⒋ │⒋ │⒋ │340,000 │農保 │├──┼────┼────┼────┼────┼─────┼──────┤│ │林吳瑤 │⒌9 │⒌ │⒌ │408,000 │農保 │├──┼────┼────┼────┼────┼─────┼──────┤│ │黃吳仁敏│⒍ │⒍ │⒎5 │149,600 │農保 │├──┼────┼────┼────┼────┼─────┼──────┤│ │陳洪不纏│⒌ │⒌ │⒍3 │408,000 │農保 │├──┼────┼────┼────┼────┼─────┼──────┤│ │王鄭玉女│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 │王呂娼 │⒍ │⒎1 │⒎ │408,000 │農保 │├──┼────┼────┼────┼────┼─────┼──────┤│ │王李念 │⒌8 │⒌ │⒌ │408,000 │農保 │└──┴────┴────┴────┴────┴─────┴──────┘┌──┬────┬────┬────┬────┬─────┬──────┐│ │陳林金蘭│⒋5 │⒋ │⒋ │242,000 │勞保 │├──┼────┼────┼────┼────┼─────┼──────┤│ │蔡素勤 │⒌8 │⒌ │未給付 │ │勞保 │├──┼────┼────┼────┼────┼─────┼──────┤│ │王美玉 │⒉2 │⒉ │⒉ │ 88,000 │勞保 │├──┼────┼────┼────┼────┼─────┼──────┤│ │周謝虹霄│⒌8 │⒌ │⒌ │408,000 │農保 │├──┼────┼────┼────┼────┼─────┼──────┤│ │鄭林秀琴│⒋5 │⒋ │⒋ │121,000 │勞保 │├──┼────┼────┼────┼────┼─────┼──────┤│ │李陳糧 │⒊2 │⒋1 │⒐7 │ 54,400 │農保 │├──┼────┼────┼────┼────┼─────┼──────┤│ │李曾涼 │⒉ │⒉ │⒊6 │149,600 │農保 │├──┼────┼────┼────┼────┼─────┼──────┤│ │李邱日淑│⒍ │⒎1 │⒏2 │149,600 │農保 │├──┼────┼────┼────┼────┼─────┼──────┤│ │郭林員 │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 │林 彩 │⒎ │⒎ │⒏3 │408,000 │農保 │├──┼────┼────┼────┼────┼─────┼──────┤│ │陳 額 │ │⒐ │未給付 │ │農保 │├──┼────┼────┼────┼────┼─────┼──────┤│ │吳蔡西 │⒌ │⒌ │未給付 │ │農保 │├──┼────┼────┼────┼────┼─────┼──────┤│ │陳戴玉勝│⒌ │⒌ │⒍ │ 95,200 │農保 │├──┼────┼────┼────┼────┼─────┼──────┤│ │吳陳鐶 │ │⒐6 │⒐ │149,600 │農保 │├──┼────┼────┼────┼────┼─────┼──────┤│ │吳黃駌鴦│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 │蔡曾緘 │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 │張林血 │⒋ │⒋ │⒌4 │408,000 │農保 │├──┼────┼────┼────┼────┼─────┼──────┤│ │陳蔡寡 │⒌ │⒌ │⒌ │ 95,200 │農保 │└──┴────┴────┴────┴────┴─────┴──────┘┌──┬────┬────┬────┬────┬─────┬──────┐│ │蔡蕭仁份│⒊8 │⒊ │⒊ │108,800 │農保 │├──┼────┼────┼────┼────┼─────┼──────┤│ │蔡洪罔市│⒌2 │⒌6 │⒌ │408,000 │農保 │├──┼────┼────┼────┼────┼─────┼──────┤│ │蔡陳束 │⒋5 │⒋ │⒋ │408,000 │農保 │├──┼────┼────┼────┼────┼─────┼──────┤│ │蔡李花 │⒊6 │⒊ │⒊ │ 95,200 │農保 │├──┼────┼────┼────┼────┼─────┼──────┤│ │蔡吳瑞香│⒊8 │⒊ │⒊ │ 95,200 │農保 │├──┼────┼────┼────┼────┼─────┼──────┤│ │蔡阿對 │⒌9 │⒍1 │⒍ │281,600 │勞保 │├──┼────┼────┼────┼────┼─────┼──────┤│ │李黃敏 │⒊6 │⒊ │⒊ │ 95,200 │農保 │├──┼────┼────┼────┼────┼─────┼──────┤│ │李洪鴛鴦│⒌ │⒍8 │⒍ │149,600 │農保 │├──┼────┼────┼────┼────┼─────┼──────┤│ │柯林善 │⒊ │⒊ │⒊ │340,000 │農保 │└──┴────┴────┴────┴────┴─────┴──────┘┌──┬────┬────┬────┬────┬─────┬──────┐│ │柯吳錯 │⒌2 │⒌6 │⒌ │149,600 │農保 │├──┼────┼────┼────┼────┼─────┼──────┤│ │柯林緞鳳│⒋ │⒋ │⒌ │408,000 │農保 │├──┼────┼────┼────┼────┼─────┼──────┤│ │黃劉回 │⒉ │⒍ │⒍ │ 95,200 │農保 │├──┼────┼────┼────┼────┼─────┼──────┤│ │黃張足 │⒌2 │⒌6 │⒌ │408,000 │農保 │├──┼────┼────┼────┼────┼─────┼──────┤│ │林柳考 │⒉ │⒉ │⒊7 │408,000 │農保 │├──┼────┼────┼────┼────┼─────┼──────┤│ │張黃塔 │⒍ │⒍ │⒎ │ 34,000 │農保 │├──┼────┼────┼────┼────┼─────┼──────┤│ │張蕭雲 │⒍ │⒍ │⒍ │149,600 │農保 │├──┼────┼────┼────┼────┼─────┼──────┤│ │張蔡榮 │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 │張蔡柳 │⒍ │⒍ │⒎1 │149,600 │農保 │└──┴────┴────┴────┴────┴─────┴──────┘┌──┬────┬────┬────┬────┬─────┬──────┐│ │林蔡緩 │⒉2 │⒉ │⒊ │149,600 │農保 │├──┼────┼────┼────┼────┼─────┼──────┤│ │林蔡旦 │⒌2 │⒌6 │⒌ │149,600 │農保 │├──┼────┼────┼────┼────┼─────┼──────┤│ │鄭徐恨 │⒍ │⒍ │⒍ │149,600 │農保 │├──┼────┼────┼────┼────┼─────┼──────┤│ │謝顏末 │⒍7 │⒍ │⒍ │408,000 │農保 │├──┼────┼────┼────┼────┼─────┼──────┤│ │許李碧照│⒌ │⒌ │⒍ │ 95,200 │農保 │├──┼────┼────┼────┼────┼─────┼──────┤│ │蔡劉桃 │⒊ │⒊ │⒊ │ 95,200 │農保 │├──┼────┼────┼────┼────┼─────┼──────┤│ │陳阿敏 │⒎ │⒎ │⒎ │408,000 │農保 │├──┼────┼────┼────┼────┼─────┼──────┤│100 │鄭黃壽月│⒌5 │⒌9 │⒌ │408,000 │農保 │├──┼────┼────┼────┼────┼─────┼──────┤│101 │羅廖金枝│⒊ │⒊ │⒋7 │408,000 │農保 │└──┴────┴────┴────┴────┴─────┴──────┘┌──┬────┬────┬────┬────┬─────┬──────┐│102 │辜滋茂 │⒉ │⒉ │⒊1 │340,000 │農保 │├──┼────┼────┼────┼────┼─────┼──────┤│103 │翁清立 │⒊1 │⒊6 │⒊ │149,600 │農保 │├──┼────┼────┼────┼────┼─────┼──────┤│104 │蔡 雷 │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105 │柯永發 │⒌ │⒌ │⒍1 │ │不是被告辦理│├──┼────┼────┼────┼────┼─────┼──────┤│106 │廖月堂 │⒊ │⒊ │⒊ │340,000 │農保 │├──┼────┼────┼────┼────┼─────┼──────┤│107 │黃 便 │⒌2 │⒌6 │⒌ │149,600 │農保 │├──┼────┼────┼────┼────┼─────┼──────┤│108 │陳塗生 │⒊1 │⒊3 │⒊ │ 88,400 │農保 │├──┼────┼────┼────┼────┼─────┼──────┤│109 │林丁和 │⒌8 │⒌ │⒌ │149,600 │農保 │├──┼────┼────┼────┼────┼─────┼──────┤│110 │朱朝全 │⒋ │⒋ │⒌3 │ 34,000 │農保 │└──┴────┴────┴────┴────┴─────┴──────┘┌──┬────┬────┬────┬────┬─────┬──────┐│111 │林宗興 │⒍8 │⒍ │⒍ │149,600 │農保 │├──┼────┼────┼────┼────┼─────┼──────┤│112 │高 領 │⒈ │⒉ │⒊3 │170,000 │農保 │├──┼────┼────┼────┼────┼─────┼──────┤│113 │詹耕澤 │⒍ │⒎3 │未給付 │ │農保 │├──┼────┼────┼────┼────┼─────┼──────┤│114 │張孔明 │⒈8 │⒈ │⒉ │149,600 │農保 │├──┼────┼────┼────┼────┼─────┼──────┤│115 │鄒樹木 │ │⒐8 │⒐ │149,600 │農保 │├──┼────┼────┼────┼────┼─────┼──────┤│116 │楊蒼明 │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117 │包 受 │⒉ │⒊3 │⒋ │ 95,200 │農保 │├──┼────┼────┼────┼────┼─────┼──────┤│118 │林朝財 │⒊ │⒊ │⒌2 │408,000 │農保 │├──┼────┼────┼────┼────┼─────┼──────┤│119 │黃蒼林 │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120 │張漏車 │⒌ │⒌ │⒎ │ 95,200 │農保 │├──┼────┼────┼────┼────┼─────┼──────┤│121 │陳玉桂 │⒉ │⒉ │⒉ │408,000 │農保 │├──┼────┼────┼────┼────┼─────┼──────┤│122 │林春禧 │⒎ │⒎ │未給付 │ │農保 │├──┼────┼────┼────┼────┼─────┼──────┤│123 │林風河 │⒉ │⒉ │⒊7 │340,000 │農保 │├──┼────┼────┼────┼────┼─────┼──────┤│124 │王 盤 │⒌ │⒍1 │⒍8 │115,600 │農保 │├──┼────┼────┼────┼────┼─────┼──────┤│125 │顏清涼 │⒉2 │⒉ │⒉ │149,600 │農保 │├──┼────┼────┼────┼────┼─────┼──────┤│126 │黃燕清 │⒈ │⒈ │⒉3 │149,600 │農保 │├──┼────┼────┼────┼────┼─────┼──────┤│127 │張寬司 │⒋ │⒋ │⒍ │149,600 │農保 │├──┼────┼────┼────┼────┼─────┼──────┤│128 │趙登清 │⒉ │⒉ │⒉ │408,000 │農保 │└──┴────┴────┴────┴────┴─────┴──────┘┌──┬────┬────┬────┬────┬─────┬──────┐│*129│詹辛酉 │⒎ │⒎ │⒎ │ │農保 │├──┼────┼────┼────┼────┼─────┼──────┤│130 │蕭四聘 │⒉ │⒉ │⒊1 │408,000 │農保 │├──┼────┼────┼────┼────┼─────┼──────┤│131 │蕭輝雄 │⒉ │⒉ │⒊6 │149,600 │農保 │├──┼────┼────┼────┼────┼─────┼──────┤│132 │黃萬卿 │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133 │莊利海 │⒈7 │⒈ │⒈ │149,600 │農保 │├──┼────┼────┼────┼────┼─────┼──────┤│134 │蔡萬進 │⒍9 │⒍ │⒍ │ 95,200 │農保 │├──┼────┼────┼────┼────┼─────┼──────┤│135 │陳清白 │⒊ │⒊ │⒊ │ 20,400 │農保 │├──┼────┼────┼────┼────┼─────┼──────┤│136 │李 熊 │⒍ │⒎1 │⒎ │408,000 │農保 │├──┼────┼────┼────┼────┼─────┼──────┤│137 │李陳勤鳳│⒈ │⒉1 │⒉ │149,600 │農保 │└──┴────┴────┴────┴────┴─────┴──────┘┌──┬────┬────┬────┬────┬─────┬──────┐│138 │陳川成 │⒈7 │⒈ │⒈ │149,600 │農保 │├──┼────┼────┼────┼────┼─────┼──────┤│139 │龔昭賢 │⒉ │⒊1 │⒊9 │149,600 │農保 │├──┼────┼────┼────┼────┼─────┼──────┤│140 │林文概 │⒌ │⒌ │⒌ │ 95,200 │農保 │├──┼────┼────┼────┼────┼─────┼──────┤│141 │梁天定 │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142 │余 文 │ │⒐ │未給付 │ │農保 │├──┼────┼────┼────┼────┼─────┼──────┤│143 │邱石吉 │⒉ │⒊3 │⒊9 │149,600 │農保 │├──┼────┼────┼────┼────┼─────┼──────┤│144 │黃鈴揮 │⒌2 │⒌5 │⒌ │ 95,200 │農保 │├──┼────┼────┼────┼────┼─────┼──────┤│145 │曾藍棠 │⒊ │⒊ │⒋5 │149,600 │農保 │├──┼────┼────┼────┼────┼─────┼──────┤│146 │郭火清 │⒍ │⒍ │⒎3 │149,600 │農保 │└──┴────┴────┴────┴────┴─────┴──────┘┌──┬────┬────┬────┬────┬─────┬──────┐│*147│郭文考 │ │⒏ │⒏ │ │農保 │├──┼────┼────┼────┼────┼─────┼──────┤│148 │陳明白 │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149 │許竹林 │⒌ │⒍8 │⒍ │ 47,600 │農保 │├──┼────┼────┼────┼────┼─────┼──────┤│150 │許四禮 │⒌2 │⒍ │⒎3 │ 27,200 │農保 │├──┼────┼────┼────┼────┼─────┼──────┤│151 │吳丙寅 │⒌ │⒌ │⒍7 │149,600 │農保 │├──┼────┼────┼────┼────┼─────┼──────┤│152 │陳老典 │⒌ │⒍8 │⒍ │ 47,600 │農保 │├──┼────┼────┼────┼────┼─────┼──────┤│153 │林炳昆 │⒍ │⒍ │⒍ │115,600 │農保 │├──┼────┼────┼────┼────┼─────┼──────┤│154 │謝明吉 │⒌8 │⒌ │⒌ │149,600 │農保 │├──┼────┼────┼────┼────┼─────┼──────┤│155 │王慶森 │⒊6 │⒊ │⒋ │242,000 │勞保 │└──┴────┴────┴────┴────┴─────┴──────┘┌──┬────┬────┬────┬────┬─────┬──────┐│156 │吳銀縿 │⒌ │⒌ │⒌ │242,000 │勞保 │├──┼────┼────┼────┼────┼─────┼──────┤│157 │高陳芳蓉│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158 │李益仁 │⒌ │⒍ │⒍ │242,000 │勞保 │├──┼────┼────┼────┼────┼─────┼──────┤│159 │黃進生 │⒌ │⒍8 │⒍ │242,000 │勞保 │├──┼────┼────┼────┼────┼─────┼──────┤│160 │楊風祺 │⒋ │⒋ │⒋ │ 95,200 │農保 │├──┼────┼────┼────┼────┼─────┼──────┤│161 │楊清炎 │⒋5 │⒋ │⒌8 │ 95,200 │農保 │├──┼────┼────┼────┼────┼─────┼──────┤│162 │王順添 │⒌ │⒌ │未給付 │ │勞保 │├──┼────┼────┼────┼────┼─────┼──────┤│163 │楊惠章 │⒍ │⒍ │⒐ │187,600 │勞保 │├──┼────┼────┼────┼────┼─────┼──────┤│164 │黃瑞麟 │⒊ │⒋7 │⒍5 │242,000 │勞保 │└──┴────┴────┴────┴────┴─────┴──────┘┌──┬────┬────┬────┬────┬─────┬──────┐│*165│王龍盤 │⒈ │⒓1 │⒓8 │121,000 │勞保 │├──┼────┼────┼────┼────┼─────┼──────┤│166 │林阿馬 │⒉1 │⒉ │⒉ │149,600 │勞保 │├──┼────┼────┼────┼────┼─────┼──────┤│167 │莊豐源 │⒌8 │⒌ │⒌ │242,000 │勞保 │├──┼────┼────┼────┼────┼─────┼──────┤│*168│黃錦祥 │⒌8 │⒌ │⒌ │242,000 │勞保 │├──┼────┼────┼────┼────┼─────┼──────┤│169 │鍾來講 │⒋ │⒋ │⒌ │408,000 │勞保 │├──┼────┼────┼────┼────┼─────┼──────┤│170 │沈春貴 │⒋8 │⒋ │⒋ │268,400 │勞保 │├──┼────┼────┼────┼────┼─────┼──────┤│171 │周翁土金│⒍ │⒍ │⒏3 │ 47,600 │農保 │├──┼────┼────┼────┼────┼─────┼──────┤│172 │林蘇月化│⒍ │⒍ │⒎1 │408,000 │農保 │├──┼────┼────┼────┼────┼─────┼──────┤│173 │林金玉 │⒎5 │⒎7 │未給付 │ │農保 │└──┴────┴────┴────┴────┴─────┴──────┘┌──┬────┬────┬────┬────┬─────┬──────┐│174 │羅顏樓 │⒋ │⒋ │⒋ │408,000 │農保 │├──┼────┼────┼────┼────┼─────┼──────┤│175 │趙 汗 │ │⒋ │⒋ │129,200 │農保 │├──┼────┼────┼────┼────┼─────┼──────┤│176 │張翁恨 │⒉ │⒉ │⒉ │ 95,200 │農保 │├──┼────┼────┼────┼────┼─────┼──────┤│177 │楊黃蔥 │⒋ │⒋ │⒌ │408,000 │農保 │├──┼────┼────┼────┼────┼─────┼──────┤│178 │陳黃選 │⒉ │⒊3 │⒊ │149,600 │農保 │├──┼────┼────┼────┼────┼─────┼──────┤│179 │黃 豆 │ │⒊3 │⒊ │149,600 │農保 │├──┼────┼────┼────┼────┼─────┼──────┤│180 │郭歐綉賢│⒌ │⒍2 │⒍ │ 95,200 │農保 │├──┼────┼────┼────┼────┼─────┼──────┤│181 │周 菊 │⒊ │⒊ │⒋1 │408,000 │農保 │├──┼────┼────┼────┼────┼─────┼──────┤│182 │曾吳卻 │⒍7 │⒍ │⒍ │408,000 │農保 │└──┴────┴────┴────┴────┴─────┴──────┘┌──┬────┬────┬────┬────┬─────┬──────┐│183 │楊賴足 │⒈8 │⒈ │⒈ │149,500 │農保 │├──┼────┼────┼────┼────┼─────┼──────┤│184 │劉 雅 │⒊6 │⒊8 │⒊ │149,600 │農保 │├──┼────┼────┼────┼────┼─────┼──────┤│185 │吳李蕋 │⒌9 │⒌ │⒍ │ 74,800 │農保 │├──┼────┼────┼────┼────┼─────┼──────┤│186 │蘇林甜 │⒍ │⒍ │⒏5 │ 20,400 │農保 │├──┼────┼────┼────┼────┼─────┼──────┤│187 │楊賴香 │⒊ │⒊ │⒊ │149,600 │農保 │├──┼────┼────┼────┼────┼─────┼──────┤│188 │張陳好 │⒋ │⒋ │⒌ │408,000 │農保 │├──┼────┼────┼────┼────┼─────┼──────┤│189 │張黃峰 │⒍ │⒍ │⒍ │408,000 │農保 │├──┼────┼────┼────┼────┼─────┼──────┤│190 │吳黃菜花│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191 │張鄭通早│⒍3 │⒍8 │⒍ │ 95,200 │農保 │└──┴────┴────┴────┴────┴─────┴──────┘┌──┬────┬────┬────┬────┬─────┬──────┐│192 │賴方景 │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193 │李賴幼 │⒊ │⒊ │⒋ │340,000 │農保 │├──┼────┼────┼────┼────┼─────┼──────┤│194 │洪林緣 │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195 │黃沈壁 │⒌ │⒌ │⒍1 │149,600 │農保 │├──┼────┼────┼────┼────┼─────┼──────┤│196 │吳王美英│⒌ │⒌ │⒍1 │466,400 │勞保 │├──┼────┼────┼────┼────┼─────┼──────┤│197 │張王阿恨│⒍ │⒎1 │⒎6 │323,400 │勞保 │├──┼────┼────┼────┼────┼─────┼──────┤│198 │張何順意│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199 │連張鳳 │⒍ │⒍ │⒎ │340,000 │農保 │├──┼────┼────┼────┼────┼─────┼──────┤│200 │陳周燕讓│⒍ │⒎7 │⒏8 │142,800 │農保 │└──┴────┴────┴────┴────┴─────┴──────┘┌──┬────┬────┬────┬────┬─────┬──────┐│201 │江周春 │⒉ │⒉ │⒊3 │149,600 │農保 │├──┼────┼────┼────┼────┼─────┼──────┤│202 │林莊秀霞│⒍2 │⒍9 │⒍ │183,600 │農保 │├──┼────┼────┼────┼────┼─────┼──────┤│203 │吳玉印 │⒈ │⒉ │⒊4 │122,400 │農保 │├──┼────┼────┼────┼────┼─────┼──────┤│204 │連燕玉 │⒈ │⒈ │⒊7 │ 95,200 │農保 │├──┼────┼────┼────┼────┼─────┼──────┤│205 │連吳玉蓁│⒌ │⒌ │未給付 │ │勞保 │├──┼────┼────┼────┼────┼─────┼──────┤│206 │連林環 │⒌ │⒌ │⒍9 │149,600 │農保 │├──┼────┼────┼────┼────┼─────┼──────┤│207 │連吳怨 │⒌ │⒌ │⒍3 │149,600 │農保 │├──┼────┼────┼────┼────┼─────┼──────┤│208 │劉吳美 │⒉ │⒉ │⒉ │149,600 │農保 │├──┼────┼────┼────┼────┼─────┼──────┤│209 │王黃切 │ │⒏ │⒏ │408,000 │農保 │└──┴────┴────┴────┴────┴─────┴──────┘┌──┬────┬────┬────┬────┬─────┬──────┐│210 │任鄭再枝│⒍1 │⒍8 │⒍ │149,600 │農保 │├──┼────┼────┼────┼────┼─────┼──────┤│211 │賴廖素月│⒍ │⒍ │⒍ │149,600 │農保 │├──┼────┼────┼────┼────┼─────┼──────┤│212 │陳蕭好 │⒍ │⒍ │⒎1 │未構成詐欺│農保 │├──┼────┼────┼────┼────┼─────┼──────┤│213 │卓黃草 │⒍ │⒍ │⒎4 │未構成詐欺│農保 │├──┼────┼────┼────┼────┼─────┼──────┤│214 │詹朱怨 │⒉ │⒊3 │⒊ │ 47,600 │農保 │├──┼────┼────┼────┼────┼─────┼──────┤│215 │蕭莊貴仁│⒊ │⒊ │⒊ │ 88,400 │農保 │├──┼────┼────┼────┼────┼─────┼──────┤│216 │蘇 敏 │⒉ │⒊3 │⒊ │149,600 │農保 │├──┼────┼────┼────┼────┼─────┼──────┤│217 │黃余玉鳳│⒊ │⒊ │⒊ │149,600 │農保 │├──┼────┼────┼────┼────┼─────┼──────┤│218 │梅林菊 │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219 │徐蕭金葉│⒍ │⒎3 │未給付 │ │農保 │├──┼────┼────┼────┼────┼─────┼──────┤│220 │陳黃蕋 │ │⒉ │⒊9 │149,600 │農保 │├──┼────┼────┼────┼────┼─────┼──────┤│221 │徐林含笑│⒎ │⒎ │未給付 │ │農保 │├──┼────┼────┼────┼────┼─────┼──────┤│222 │余林治 │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223 │蕭劉厭 │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224 │周陳珠壁│⒈ │⒈ │⒉3 │149,600 │農保 │├──┼────┼────┼────┼────┼─────┼──────┤│225 │王莊鑾嬌│ │⒊ │⒋8 │408,000 │農保 │├──┼────┼────┼────┼────┼─────┼──────┤│226 │張蘇劣 │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227 │李劉玉理│⒌ │⒌ │⒌ │408,000 │農保 │└──┴────┴────┴────┴────┴─────┴──────┘┌──┬────┬────┬────┬────┬─────┬──────┐│228 │蘇陳儉 │⒍1 │⒍7 │⒍ │129,200 │農保 │├──┼────┼────┼────┼────┼─────┼──────┤│229 │李盧阿秀│⒉ │⒊1 │⒌2 │285,600 │農保 │├──┼────┼────┼────┼────┼─────┼──────┤│230 │邱段鑾玉│⒉1 │⒉ │⒉ │408,000 │農保 │├──┼────┼────┼────┼────┼─────┼──────┤│231 │林連秀鑾│⒍1 │⒍7 │⒍ │149,600 │農保 │├──┼────┼────┼────┼────┼─────┼──────┤│232 │方賴秀鑾│⒋8 │⒌4 │⒌ │532,400 │勞保 │├──┼────┼────┼────┼────┼─────┼──────┤│233 │盧林滿 │⒉ │⒉ │⒉ │115,600 │農保 │├──┼────┼────┼────┼────┼─────┼──────┤│234 │黃李翠霞│⒊8 │⒊ │⒏ │285,600 │農保 │├──┼────┼────┼────┼────┼─────┼──────┤│235 │潘羅樹蘭│⒍ │⒍ │⒎ │ 95,200 │農保 │├──┼────┼────┼────┼────┼─────┼──────┤│236 │郭羅汶 │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237 │李陳恊 │⒈ │⒉ │未給付 │ │農保 │├──┼────┼────┼────┼────┼─────┼──────┤│238 │盧胡香 │⒌2 │⒌9 │⒌ │408,000 │農保 │├──┼────┼────┼────┼────┼─────┼──────┤│239 │李張時 │⒎7 │⒎ │⒏3 │408,000 │農保 │├──┼────┼────┼────┼────┼─────┼──────┤│240 │陳梅絲 │⒍ │⒍ │⒍ │149,600 │農保 │├──┼────┼────┼────┼────┼─────┼──────┤│241 │段潘貉容│⒍3 │⒍7 │⒍ │333,200 │農保 │├──┼────┼────┼────┼────┼─────┼──────┤│242 │謝李桂 │⒉ │⒊3 │⒊ │149,600 │農保 │├──┼────┼────┼────┼────┼─────┼──────┤│243 │陳李查畝│⒊ │⒊ │⒊ │149,600 │農保 │├──┼────┼────┼────┼────┼─────┼──────┤│244 │翁謝茸 │⒌ │⒌ │⒌ │149,600 │農保 │├──┼────┼────┼────┼────┼─────┼──────┤│245 │郭張敏 │⒊ │⒋1 │⒋ │149,600 │農保 │└──┴────┴────┴────┴────┴─────┴──────┘┌──┬────┬────┬────┬────┬─────┬──────┐│246 │李痛 │⒋ │⒋ │⒋ │149,600 │農保 │├──┼────┼────┼────┼────┼─────┼──────┤│247 │陳吳美珠│⒌ │⒌ │⒍ │340,000 │農保 │├──┼────┼────┼────┼────┼─────┼──────┤│248 │顏姜林瓜│⒉ │⒉ │⒊6 │408,000 │農保 │├──┼────┼────┼────┼────┼─────┼──────┤│249 │陳江堪 │⒍ │⒎4 │未給付 │ │農保 │├──┼────┼────┼────┼────┼─────┼──────┤│250 │林李櫻 │⒍ │⒎1 │⒎ │149,600 │農保 │├──┼────┼────┼────┼────┼─────┼──────┤│251 │陳王斯 │⒋8 │⒋ │⒋ │149,600 │農保 │├──┼────┼────┼────┼────┼─────┼──────┤│252 │黃 治 │⒍ │⒎1 │⒎ │149,600 │農保 │├──┼────┼────┼────┼────┼─────┼──────┤│253 │方黃金玉│⒍ │⒍ │⒍ │149,600 │農保 │├──┼────┼────┼────┼────┼─────┼──────┤│254 │陳洪玉 │⒍9 │⒊ │⒍ │149,600 │農保 │└──┴────┴────┴────┴────┴─────┴──────┘┌──┬────┬────┬────┬────┬─────┬──────┐│255 │楊鄭金貴│⒍ │⒍ │⒎3 │149,600 │農保 │├──┼────┼────┼────┼────┼─────┼──────┤│256 │曾黃蕋 │⒍ │⒍ │⒐ │ 34,000 │農保 │├──┼────┼────┼────┼────┼─────┼──────┤│257 │邱陳金雀│⒌ │⒍7 │⒍ │未構成詐欺│農保 │├──┼────┼────┼────┼────┼─────┼──────┤│258 │邱鄭芸 │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259 │曾郭玉霞│⒌ │⒍7 │⒍ │ 95,200 │農保 │├──┼────┼────┼────┼────┼─────┼──────┤│260 │郭許金片│⒌2 │⒌ │⒌ │149,600 │農保 │├──┼────┼────┼────┼────┼─────┼──────┤│261 │李邱秀善│⒍ │⒍ │⒍ │149,600 │農保 │├──┼────┼────┼────┼────┼─────┼──────┤│262 │陳黃榮津│⒈ │⒉ │⒉ │242,000 │勞保 │├──┼────┼────┼────┼────┼─────┼──────┤│*263│陳黃秀鳳│⒌ │⒌ │⒎ │154,000 │勞保 │└──┴────┴────┴────┴────┴─────┴──────┘┌──┬────┬────┬────┬────┬─────┬──────┐│264 │蘇陳鳳 │⒎6 │⒍9 │未給付 │ │農保 │├──┼────┼────┼────┼────┼─────┼──────┤│265 │陳莊女 │⒌ │⒍8 │⒍ │149,600 │農保 │├──┼────┼────┼────┼────┼─────┼──────┤│266 │陳曾夜合│⒍ │⒎4 │⒎ │149,600 │農保 │├──┼────┼────┼────┼────┼─────┼──────┤│267 │許高金葉│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268 │許謝素月│⒌ │⒌ │⒏ │ 95,200 │農保 │├──┼────┼────┼────┼────┼─────┼──────┤│269 │謝楊怨 │⒍ │⒍ │⒎4 │ 95,200 │農保 │├──┼────┼────┼────┼────┼─────┼──────┤│270 │陳吳弄 │⒍ │⒍ │⒎ │ 95,200 │農保 │├──┼────┼────┼────┼────┼─────┼──────┤│271 │吳翁時 │⒌2 │⒌ │⒌ │ 95,200 │農保 │├──┼────┼────┼────┼────┼─────┼──────┤│272 │吳黃甘 │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273 │林邱欵 │⒌ │⒍8 │未給付 │ │農保 │├──┼────┼────┼────┼────┼─────┼──────┤│274 │張楊招治│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275 │林陳錦葭│⒌ │⒌ │⒍5 │ 95,200 │農保 │├──┼────┼────┼────┼────┼─────┼──────┤│276 │林吳菊 │⒍ │⒍ │⒏ │ 34,000 │農保 │├──┼────┼────┼────┼────┼─────┼──────┤│277 │戴黃花 │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278 │黃楊紅李│⒍ │⒍ │⒍ │ 95,200 │農保 │├──┼────┼────┼────┼────┼─────┼──────┤│279 │林陳根 │⒍ │⒎4 │⒎ │242,000 │勞保 │├──┼────┼────┼────┼────┼─────┼──────┤│280 │蔡王麗雪│⒉ │⒊2 │⒋ │242,000 │勞保 │├──┼────┼────┼────┼────┼─────┼──────┤│281 │郭洪玉竹│⒍ │⒍ │⒎6 │242,000 │勞保 │└──┴────┴────┴────┴────┴─────┴──────┘┌──┬────┬────┬────┬────┬─────┬──────┐│*282│塗郭亂 │⒍ │⒍ │⒎5 │242,000 │勞保 │├──┼────┼────┼────┼────┼─────┼──────┤│283 │王 妍 │⒋ │⒌3 │⒌ │122,400 │農保 │├──┼────┼────┼────┼────┼─────┼──────┤│*284│王黃綉 │⒌ │⒌ │未給付 │ │勞保 │├──┼────┼────┼────┼────┼─────┼──────┤│285 │王 險 │⒌ │⒌ │⒌ │149,600 │勞保 │├──┼────┼────┼────┼────┼─────┼──────┤│286 │陳沈鎗宜│⒈ │⒉ │⒉ │ 95,200 │勞保 │├──┼────┼────┼────┼────┼─────┼──────┤│287 │伍賴錦 │⒋ │⒋ │⒌2 │149,600 │勞保 │├──┼────┼────┼────┼────┼─────┼──────┤│288 │黃陳冊 │⒉ │⒊1 │⒊ │408,000 │勞保 │├──┼────┼────┼────┼────┼─────┼──────┤│289 │劉蔡來金│⒍ │⒎3 │未給付 │ │勞保 │├──┼────┼────┼────┼────┼─────┼──────┤│290 │陳曾阿美│⒉ │⒊1 │⒊7 │ 95,200 │勞保 │└──┴────┴────┴────┴────┴─────┴──────┘┌──┬────┬────┬────┬────┬─────┬──────┐│291 │王曾綉蘭│⒈ │⒉ │未給付 │ │勞保 │├──┼────┼────┼────┼────┼─────┼──────┤│292 │李陳唴 │⒊1 │⒊8 │⒊ │ 95,200 │農保 │├──┼────┼────┼────┼────┼─────┼──────┤│293 │李 秋 │⒊ │⒋7 │⒌ │242,000 │勞保 │├──┼────┼────┼────┼────┼─────┼──────┤│294 │王郭輝陽│⒌ │⒍1 │⒍ │117,600 │勞保 │├──┼────┼────┼────┼────┼─────┼──────┤│*295│方廖忍 │ │⒎ │⒎ │ │勞保 │├──┼────┼────┼────┼────┼─────┼──────┤│296 │陳德利 │ │⒎5 │未給付 │ │勞保 │├──┼────┼────┼────┼────┼─────┼──────┤│297 │陳呂明珠│⒍ │⒍ │未給付 │ │農保 │├──┼────┼────┼────┼────┼─────┼──────┤│298 │楊吳金花│⒈ │⒉1 │⒉ │149,600 │農保 │├──┼────┼────┼────┼────┼─────┼──────┤│299 │吳陳時 │ │⒎ │⒎ │149,600 │農保 │└──┴────┴────┴────┴────┴─────┴──────┘┌───────────────────────────────────┐│扣除*部分偽造證明書者共計289人次 合計 50,637,900 │└───────────────────────────────────┘附表三┌───────────────────────────────────┐│張金鳳持用屏東六愛醫院董振楨醫師出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詐領農勞保給付明細表│├──┬────┬────┬────┬────┬─────┬──────┤│編號│被保險人│筆記日期│申請日期│給付日期│詐欺金額 │備註 │├──┼────┼────┼────┼────┼─────┼──────┤│ 1 │王李芒 │⒎3 │⒎3 │⒎ │242,000 │ │├──┼────┼────┼────┼────┼─────┼──────┤│ 2 │周水龍 │⒎ │⒎ │⒎ │149,600 │ │├──┼────┼────┼────┼────┼─────┼──────┤│ 3 │林 籠 │⒍ │⒍ │⒎ │149,600 │ │├──┼────┼────┼────┼────┼─────┼──────┤│ 4 │徐 嫌 │⒎⒋ │⒉ │⒋ │ 74,800 │20,400 │├──┼────┼────┼────┼────┼─────┼──────┤│ 5 │翁 芸 │⒍ │⒍ │未給付 │ │ │└──┴────┴────┴────┴────┴─────┴──────┘┌──┬────┬────┬────┬────┬─────┬──────┐│ 6 │翁溪泉 │⒍ │⒍ │⒍ │ 95,200 │ │├──┼────┼────┼────┼────┼─────┼──────┤│ 7 │莊百賢 │⒍ │⒍ │⒍ │ 95,200 │ │├──┼────┼────┼────┼────┼─────┼──────┤│ 8 │陳林金柳│⒍ │⒎4 │未給付 │ │ │├──┼────┼────┼────┼────┼─────┼──────┤│ 9 │陳吳燕 │⒍ │⒍ │⒎ │ 95,200 │ │├──┼────┼────┼────┼────┼─────┼──────┤│ │翁李秀花│⒍ │⒍ │未給付 │ │ │├──┼────┼────┼────┼────┼─────┼──────┤│ │謝陳蚸 │⒎7 │⒎ │⒏ │ 54,400 │ │├──┼────┼────┼────┼────┼─────┼──────┤│ │王蔡葉 │⒍ │⒍ │⒍ │ 95,200 │ │├──┼────┼────┼────┼────┼─────┼──────┤│ │葉陳英米│⒍ │⒍ │⒎ │149,600 │ │├──┼────┼────┼────┼────┼─────┼──────┤│ │黃李莞荽│⒍ │⒍ │⒍ │140,800 │ │└──┴────┴────┴────┴────┴─────┴──────┘┌──┬────┬────┬────┬────┬─────┬──────┐│ │高陳芹菜│⒍ │⒍ │⒍ │ 95,200 │ │├──┼────┼────┼────┼────┼─────┼──────┤│ │李許水連│⒍5 │⒍ │未給付 │ │ │├──┼────┼────┼────┼────┼─────┼──────┤│ │呂林綉梅│⒍ │⒍ │⒎ │149,600 │ │├──┼────┼────┼────┼────┼─────┼──────┤│ │洪陳起 │⒎6 │⒎ │未給付 │ │ │├──┼────┼────┼────┼────┼─────┼──────┤│ │顏陳土員│⒍ │⒍ │⒍ │ 95,200 │ │├──┼────┼────┼────┼────┼─────┼──────┤│ │林王緩 │⒍ │⒎4 │⒎ │ 95,200 │ │├──┼────┼────┼────┼────┼─────┼──────┤│ │鄭劉翠華│⒍ │⒍ │未給付 │ │ │├──┼────┼────┼────┼────┼─────┼──────┤│ │林黃金雀│⒎5 │⒎ │未給付 │ │ │├──┼────┼────┼────┼────┼─────┼──────┤│ │張王甘 │⒍ │⒍ │⒍ │ 95,200 │ │└──┴────┴────┴────┴────┴─────┴──────┘┌──┬────┬────┬────┬────┬─────┬──────┐│ │高 敏 │⒎ │⒎ │⒏ │149,600 │ │├──┼────┼────┼────┼────┼─────┼──────┤│ │鐘翁變 │⒍ │⒍ │未給付 │ │ │├──┼────┼────┼────┼────┼─────┼──────┤│ │林李葉 │⒍ │⒍ │⒎ │ 34,000 │ │├──┼────┼────┼────┼────┼─────┼──────┤│ │林 荳 │⒎6 │⒎ │未給付 │ │ │├──┼────┼────┼────┼────┼─────┼──────┤│ │林吳罕 │⒎ │⒎ │⒎ │149,600 │ │├──┼────┼────┼────┼────┼─────┼──────┤│ │許桐枝 │⒍ │⒎1 │未給付 │ │ │├──┼────┼────┼────┼────┼─────┼──────┤│ │張金水 │⒍ │⒍ │⒍ │ 95,200 │ │├──┼────┼────┼────┼────┼─────┼──────┤│ │賴 老 │⒍ │⒍ │⒍ │149,600 │ │├──┼────┼────┼────┼────┼─────┼──────┤│ │蔡慶文 │⒍ │⒍ │⒍ │149,600 │ │└──┴────┴────┴────┴────┴─────┴──────┘┌──┬────┬────┬────┬────┬─────┬──────┐│ │楊 鮈 │⒍7 │⒍9 │⒍ │ 95,200 │ │├──┼────┼────┼────┼────┼─────┼──────┤│ │翁聰明 │⒍3 │⒍8 │⒍ │149,600 │ │├──┼────┼────┼────┼────┼─────┼──────┤│ │曾水崑 │⒍ │⒍ │未給付 │ │ │├──┼────┼────┼────┼────┼─────┼──────┤│ │王石上 │⒎5 │⒎7 │未給付 │ │ │├──┼────┼────┼────┼────┼─────┼──────┤│ │洪春貴 │⒍ │⒍ │⒍ │149,600 │ │├──┼────┼────┼────┼────┼─────┼──────┤│ │陳國廷 │⒍7 │⒍ │⒍ │149,600 │ │├──┼────┼────┼────┼────┼─────┼──────┤│ │陳豐明 │⒍ │⒍ │⒍ │149,600 │ │├──┼────┼────┼────┼────┼─────┼──────┤│ │曾慶德 │⒍ │⒍ │⒍ │ 95,200 │ │├──┼────┼────┼────┼────┼─────┼──────┤│ │曾海三 │⒍ │⒍ │⒍ │ 95,200 │ │└──┴────┴────┴────┴────┴─────┴──────┘┌──┬────┬────┬────┬────┬─────┬──────┐│ │洪金春 │⒍9 │⒍ │未給付 │ │ │├──┼────┼────┼────┼────┼─────┼──────┤│ │林俊傑 │⒎4 │⒎ │⒐ │ 20,400 │ │├──┼────┼────┼────┼────┼─────┼──────┤│ │黃仙住 │⒎ │⒎ │⒎ │149,600 │ │├──┼────┼────┼────┼────┼─────┼──────┤│ │王 吉 │⒍2 │⒍ │⒍ │ 95,200 │ │├──┼────┼────┼────┼────┼─────┼──────┤│ │陳新柱 │⒍ │⒍ │⒍ │149,600 │ │├──┼────┼────┼────┼────┼─────┼──────┤│ │賴丙丁 │⒎ │⒎ │未給付 │ │ │├──┼────┼────┼────┼────┼─────┼──────┤│ │廖陳準 │⒍ │⒎1 │未給付 │ │ │├──┼────┼────┼────┼────┼─────┼──────┤│ │吳蘇水 │⒎5 │⒎ │未給付 │ │ │├──┼────┼────┼────┼────┼─────┼──────┤│ │劉廖緩 │⒍ │⒍ │未給付 │ │ │└──┴────┴────┴────┴────┴─────┴──────┘┌──┬────┬────┬────┬────┬─────┬──────┐│ │楊黃秀 │⒍9 │⒍ │⒍ │149,600 │ │├──┼────┼────┼────┼────┼─────┼──────┤│ │莊廖玉枝│⒎ │⒎ │⒎ │149,600 │ │├──┼────┼────┼────┼────┼─────┼──────┤│ │張賴梅 │⒍9 │⒍ │⒍ │149,600 │ │├──┼────┼────┼────┼────┼─────┼──────┤│ │孫李樟 │⒍ │⒍ │⒍ │ 95,200 │ │├──┼────┼────┼────┼────┼─────┼──────┤│ │孫劉碧女│⒍7 │⒍ │⒍ │149,600 │ │├──┼────┼────┼────┼────┼─────┼──────┤│ │蕭賴芙蓉│⒍7 │⒍ │⒍ │149,600 │ │├──┼────┼────┼────┼────┼─────┼──────┤│ │孫鄭金花│⒍ │⒍ │未給付 │ │ │├──┼────┼────┼────┼────┼─────┼──────┤│ │蕭魏鑾 │⒍ │⒍ │⒍ │ 95,200 │ │├──┼────┼────┼────┼────┼─────┼──────┤│ │洪馬軟 │ │⒎1 │未給付 │ │ │└──┴────┴────┴────┴────┴─────┴──────┘┌──┬────┬────┬────┬────┬─────┬──────┐│ │朱張鳳嬌│⒎ │⒎ │未給付 │ │ │├──┼────┼────┼────┼────┼─────┼──────┤│ │曾黃祝 │⒎ │⒎ │⒎ │ 95,200 │ │├──┼────┼────┼────┼────┼─────┼──────┤│ │李鐘香 │⒎ │⒎ │未給付 │ │ │├──┼────┼────┼────┼────┼─────┼──────┤│ │李洪銚 │⒎ │⒎ │未給付 │ │ │├──┼────┼────┼────┼────┼─────┼──────┤│ │李賴素香│⒎5 │⒎ │⒏ │ 95,200 │ │├──┼────┼────┼────┼────┼─────┼──────┤│ │李吳鑾鳳│⒍2 │⒍7 │⒍ │149,600 │ │├──┼────┼────┼────┼────┼─────┼──────┤│ │李魏春 │⒎ │⒎ │未給付 │ │ │├──┼────┼────┼────┼────┼─────┼──────┤│ │張王草 │⒍ │⒍ │未給付 │ │ │├──┼────┼────┼────┼────┼─────┼──────┤│ │黃蔡換 │⒍ │⒍ │⒎ │ 95,200 │ │└──┴────┴────┴────┴────┴─────┴──────┘┌──┬────┬────┬────┬────┬─────┬──────┐│ │黃金庚 │⒎6 │⒎ │未給付 │ │ │├──┼────┼────┼────┼────┼─────┼──────┤│ │李吳秀鑾│⒍ │⒍ │⒏ │149,600 │ │├──┼────┼────┼────┼────┼─────┼──────┤│ │黃鄭枝苡│⒎4 │⒎ │未給付 │ │ │├──┼────┼────┼────┼────┼─────┼──────┤│ │黃呂緞妹│⒍2 │⒍7 │⒍ │149,600 │ │├──┼────┼────┼────┼────┼─────┼──────┤│ │蘇方菊 │⒏5 │⒏7 │⒏ │149,600 │ │├──┼────┼────┼────┼────┼─────┼──────┤│ │連聰菊 │⒎4 │⒎6 │⒎ │ 95,200 │ │├──┼────┼────┼────┼────┼─────┼──────┤│ │劉黃蓮 │⒎4 │⒎7 │未給付 │ │ │├──┼────┼────┼────┼────┼─────┼──────┤│ │邱呂好 │⒍3 │⒍8 │⒍ │183,600 │ │├──┼────┼────┼────┼────┼─────┼──────┤│ │王李碧 │⒍ │⒍ │⒍ │ 95,200 │ │└──┴────┴────┴────┴────┴─────┴──────┘┌──┬────┬────┬────┬────┬─────┬──────┐│ │王塗女 │⒍ │⒍ │⒍ │ 95,200 │ │├──┼────┼────┼────┼────┼─────┼──────┤│ │闕蘇月秀│⒍2 │⒍7 │⒍ │ 68,000 │ │├──┼────┼────┼────┼────┼─────┼──────┤│ │林阿雲 │⒎7 │⒎ │⒎ │149,600 │ │├──┼────┼────┼────┼────┼─────┼──────┤│ │郭陳金環│⒍2 │⒍9 │⒍ │ 95,200 │ │├──┼────┼────┼────┼────┼─────┼──────┤│ │王李烏毛│⒎5 │⒎7 │未給付 │ │ │├──┼────┼────┼────┼────┼─────┼──────┤│ │黃陳玉蘭│⒍ │⒎1 │未給付 │ │ │├──┼────┼────┼────┼────┼─────┼──────┤│ │林張玉雲│⒍ │⒎1 │未給付 │ │ │├──┼────┼────┼────┼────┼─────┼──────┤│ │黃陳春花│⒍7 │⒍ │⒍ │ 95,200 │ │├──┼────┼────┼────┼────┼─────┼──────┤│ │黃陳說 │⒎5 │⒎ │未給付 │ │ │└──┴────┴────┴────┴────┴─────┴──────┘┌──┬────┬────┬────┬────┬─────┬──────┐│ │陳曾金雀│⒍ │⒎4 │⒎ │149,600 │ │├──┼────┼────┼────┼────┼─────┼──────┤│ │曾陳月里│⒎4 │⒏3 │⒏9 │ 34,000 │ │├──┼────┼────┼────┼────┼─────┼──────┤│ │陳阿蘭 │⒍ │⒍ │⒎3 │ 95,200 │ │├──┼────┼────┼────┼────┼─────┼──────┤│ │黃江遠 │⒍ │⒍ │⒍ │ 95,200 │ │├──┼────┼────┼────┼────┼─────┼──────┤│ │高李含笑│⒍ │⒍ │⒍ │ 95,200 │ │├──┼────┼────┼────┼────┼─────┼──────┤│ │郭王柳 │⒍ │⒍ │⒍ │ 95,200 │ │├──┼────┼────┼────┼────┼─────┼──────┤│ │郭蔡金花│⒍9 │⒍ │⒍ │ 95,200 │ │├──┼────┼────┼────┼────┼─────┼──────┤│ │侯王水夕│⒎6 │7 │未給付 │ │ │├──┼────┼────┼────┼────┼─────┼──────┤│ │黃郭玉花│⒍ │⒍ │⒐ │ 34,000 │ │└──┴────┴────┴────┴────┴─────┴──────┘┌──┬────┬────┬────┬────┬─────┬──────┐│ │王蘇敏 │⒎5 │⒎7 │未給付 │ │ │├──┼────┼────┼────┼────┼─────┼──────┤│ │周黃騫 │⒍ │⒍ │⒍ │108,800 │ 74,800 │├──┼────┼────┼────┼────┼─────┼──────┤│ │黃陳素月│⒎ │⒋ │未給付 │ │ │├──┼────┼────┼────┼────┼─────┼──────┤│ │王林秀絹│⒎9 │⒎ │未給付 │ │ │├──┼────┼────┼────┼────┼─────┼──────┤│100 │陳蘇設 │⒍ │⒍ │⒎3 │149,600 │ │├──┼────┼────┼────┼────┼─────┼──────┤│101 │林方玉扇│⒍8 │⒍9 │⒍ │149,600 │ │├──┼────┼────┼────┼────┼─────┼──────┤│102 │蘇陳鳳 │⒍8 │⒍9 │未給付 │ │⒍3及⒍7││ │ │ │ │ │ │在六愛看診 │├──┼────┼────┼────┼────┼─────┼──────┤│103 │王陳黑 │⒍7 │⒍9 │⒍ │149,600 │ │└──┴────┴────┴────┴────┴─────┴──────┘┌──┬────┬────┬────┬────┬─────┬──────┐│104 │謝魏百秀│⒍ │⒎3 │未給付 │ │ │├──┼────┼────┼────┼────┼─────┼──────┤│105 │黃林招治│⒎7 │⒎ │⒏ │ 33,000 │ │├──┼────┼────┼────┼────┼─────┼──────┤│106 │黃吳來福│⒍7 │⒍9 │⒍ │149,600 │ │├──┴────┴────┴────┴────┴─────┴──────┤│ 合計 8,086,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