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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10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丑○○ 律師

徐美玉 律師黃紹文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辰○○ 律師

邱玲子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秉弘

(原姓名林盛哲92.10.28改名林秉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

(原姓名莊冠美)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卯○○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蘇正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8號中華民國92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4580、第7402、第7444、第10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①壬○○、癸○○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②癸○○、林秉弘、辛○○等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實施,致生水土流失罪均撤銷。

壬○○從事業務之人,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癸○○共同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實施,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林秉弘(即林盛哲)共同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實施,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辛○○(即莊冠美)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壹、壬○○為土木技師,癸○○以借牌方式受託辦理土石採取之設計業務,均明知土石採取規則第七條、第十條及前臺灣省辦理土石採取管理注意事項第十三條之規定,土石採取計畫書內預定採取土方統計表數量(依縱斷面基準線上相鄰之兩個橫斷面,求取平均橫斷面積值,再乘以間距之總和)及各橫斷面積均應覈實計算,以使土方業者所申請之土石採取案得以符合環保之要求,且不致超挖造成濫墾,破壞國土之情形,惟其等基於圖利土方業者之概括犯意,竟「不依前述之規定」執行其受委任之土石採取申請案之業務,而「故」於土石採取設計書內之「土方數量計算表」上偽造「距離(椿與椿間之距離,即兩處斷面之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欄各數據,進而浮報「立方公尺」欄之數據,以讓總土方數量達到其所預期數量之方式,浮報預定申請採取之土方數量,足以影響臺南縣府及經濟部礦物審查土石採取計畫書之正確性。嗣經臺南市調查站(下稱市調站)清查壬○○與癸○○受委託設計、申請的三十個土場(詳如附表壹開採土方數量核對表)中,壬○○即有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八所示共十七件土場浮報土方量之情形,分別浮報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八所示(A)-(B)欄所列之土方數量,總計十七處土場浮報土方數量約達四百十五萬二千四百八十七點八立方公尺。癸○○(即土木技師蔡國正具名之申請案)亦有如附表壹編號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示十處土場浮報土方數量之情形,分別浮報如附表壹編號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所示(A)-(B)欄所列之土方數量,其中關於耿正公司及亞力公司部分,更是在土方數量計算表上直接作偽,分別浮計一百零三萬三千九百立方公尺及九十九萬九千立方公尺,總計十處土場浮報土方總數量約為三百三十六萬八千三百四十一點五立方公尺。其二人偽造土石採取計畫書內之「土方數量計算表」上「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總土方數量」之情形,各如附表貳所示。

貳、癸○○、林秉弘(即林盛哲)為儘速取得臺南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竟共同基於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犯意之聯絡,其二人於耿正公司與興玉公司開工時,明知「耿正公司」所申請之採土場位置,係在坐落臺南縣○○鄉○○段○○段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之「西面」,於申請開採「設立界樁」時,竟將之「偽設」於崎頂段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之「東北面」,又興玉公司之採土場係設於坐落臺南縣○○鄉○○段一○○○之八地號山坡地上,於申請開採設立界樁時,竟將之「偽設」在同地段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西面」即原耿正公司申請土場之位置,而使開採前之臺南縣政府及經濟部礦物局辦理核發土石採取之人員會勘時陷於錯誤,同意其土場之設置,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林秉弘即持此通過申請之土石採取計畫書,與臺南科技工業區第二期整地工程、南二高後續計畫三六六標、三六七標、三六九標、三七○標,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承包廠商訂約供應土方,合計耿正公司之合約數量為三百二十一萬七千三百五十七立方公尺,興玉公司之合約數量為一百四十六萬零二十八立方公尺。已超過耿正公司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之核可採取數量(即偽造數量)一百四十九萬三千三百二十立方達一百七十二萬三千零三十七立方公尺,更超過土石採取計劃書所設計實際可供土方數量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六點三立方公尺之數達二百七十三萬零八百二十點七立方公尺;也超過興玉公司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核可之六十八萬零二百八十立方公尺達七十七萬九千七百四十八立方公尺,更超過土石採取計劃書所設計實際可供土方數量十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六點一立方公尺達一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四十一點九立方公尺。林秉弘明知合法開採無法提供上開數量土方,遂以「越區及超挖」之方式採取土方,「興玉公司」土場部分(原應設在崎頂段一○○○~八地號上位置)實際並未開採,耿正部分則大面積超挖(如附件順發測量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公司》測量圖),已開挖輸出達一百三十萬餘立方公尺之土方,其挖取土石之土場未依核定之耿正、興玉公司土場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致現場因土石流失之蝕痕明顯,且有部分山坡因開挖面過陡而造成坍方,並破壞原應預留作設置階梯式邊坡等水土保持管理及維護設施之山坡地,造成嚴重水土流失。

參、上開案情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及臺南縣調查站於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搭乘空中警察隊於空中搜證,復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會同臺南縣調查站到臺南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執行搜索,扣得各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及審核卷宗(如扣押證物編號一至三十二)。繼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指揮臺南市調查站至耿正公司與興玉公司設於臺南縣○○鎮○○街十五之三號及林盛哲所任職之臺南縣新市鄉大營村一二九之十二號執行搜索,扣得土石採取計畫書、土石買賣契約書等(如扣押證物編號三十九至四十八),因而查獲。

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壬○○、癸○○業務登載不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癸○○均否認有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並分別辯稱:

(一)被告壬○○辯稱:土石採取計畫書上所記載的土方數量是一個近似值、參考值、不是絕對值,因為採用的測量方法不同,而有誤差,我是用平均斷面法,再用求積儀的方式計算土方數量,起訴書附表壹所示核算土方數量,是檢察官請專家以座標法、方格法、菱柱體法計算我的設計圖上的座標所得結果,因為計算方法不同,所以與我計算出來的結果不一樣。實際開採出來的土方,超過計畫書上所列的數量,並非違法。因為實際上,土場所蘊藏的土方有多少,未開採前,很難精確的算出。依照中正理工學院尹鍾奇教授的書本上所寫,計畫書上之數量與實際開採的土方數量,容許百分之五十以內之誤差。我並未浮報土方數量云云。

(二)被告癸○○則辯稱:我不是土木技師,只是借用蔡國正的牌照執行務業,我因申請土石採取案件被退件多次,抽換變更計畫書所附的設計圖,但土方數量計算表沒有跟著設計圖更正,所以調查站依我變更後的設計圖核算出來的土方數量跟我原先第一次送審之土石開採計劃書所附計算表土方數量不符。之後我發現數量不符,曾詢問縣政府之承辦人員,開採之土方數量應是依照斷面圖是否開採完畢審核,核准時僅核准我所申請計劃書所載的開採方式,在我的想法計劃書所列的開採數量僅是「供縣政府參考」之用,縣政府土石許可證明上,並沒有記載可採取土方數量,僅記載開採面積、採掘之深度。我為興玉、耿正、亞力公司所申請之土場土方數量,是依照量距法,即依照地籍圖去找出斷面,畫出斷面圖依量距法算出土方數量。我只用方格法計算,當時尚未用電腦,每個人計算的結果均不一樣,我收取費用是按件計算費用的,不是以每件的面積大小去計算,我沒有必要去偽造數量。又林秉弘(即林盛哲)並未授意我浮報土方數量,也未與他謀議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我計劃書上所列的開採土方數量,雖然錯誤,但是實際上是依設計圖來開採,我認為計劃書上所列開採土方數量是沒有意義的,而是要依設計圖來施工開採云云。

二、惟查:

(一)有關山坡地土方估算方法,固有坐標法、切割法、求積儀法、平均斷面法、菱柱體法、地形等高線計算法等(原審卷《一》第二八八三頁尹鍾奇著實用平面測量學、第一七

三、三五六頁高雄土木技師公會函)。山坡地之土方數量依上開方法求得之值,均為實際情況之近似值,各方法之間亦互為值差極小之近似值,而非絕對值。其原因在於上述各種方法中,經劃分為計算依據之各單元中,其任何兩點或兩面間之實際地盤線恆非絕對之直線,故上述各法得之值無法相等,惟其「差異值均甚小」。另山坡地土方量之估算,採何種方法較精確,應視估算場址而定,或將兩方法以上併用取平均值亦可,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89年5月18日(八九)高市土技鑑字第○二五三號、90年6月15日(九十)高市土技字第○二六三號函各一份在卷(原審卷《一》第173、356頁)可佐,故山坡地土方數量計算所求得之數據,雖係似近值,但其差異甚微,非漫無邊際。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指揮市調站依照被告壬○○、癸○○向臺南縣政府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土石採取申請案所附之土石採取計晝書中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其上之座標,核算計畫書上所附「土方數量計算表」上之「距離(椿與椿間之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之數據是否正確,其核算的過程為:

①影印各橫斷面圖。

②將方格紙套於橫斷面曲線各點座標。

③利用電腦AutoCADR14應用軟體,輸入各點座標,得出各橫斷面積值。

④以目前臺灣地區常用以計算土方之方法「平均斷面積法

」計算可挖取土方之數量,其計算方式為將相鄰兩斷面之平均面積乘以兩斷面間之距離,即為相鄰斷面間之近似土方,再將該土方相加即得總土方數量(見附卷浮報土方數量表二十八冊上各冊第一頁之說明)。

經核算結果差異甚大,甚至有浮報土石數量一倍以上者,例如附表壹編號二、五、六、八、九、十一、十五、十六、十七、二二、二三、二六、二九所示土場之申請案,附表壹所示其餘之申請案計畫書上所記載之數量,與核算結果亦有相當幅度之差距,「顯非誤算」,或因所「採用計算方法不同,所造成之誤差。

三、被告壬○○、癸○○向臺南縣政府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土石採取申請案所附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中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等高線圖暨其上之座標,為其等依該土場之地形、面積、等高線繪製而成,係固定不變者,衡情任何具有土木、建築專業之人,依該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其上之座標,以上所揭坐標法、切割法、求積儀法、平均斷面法、菱柱體法等相同方法,計算其土方數量,所得「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應不致有太大岐異,蓋因其計算所憑之基礎相同也。此由附表壹編號二所示建輝企業社申請坐○○○鎮○○○段五五八~六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求距儀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其上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六點七三立方公尺、十一萬六千五百九十立方公尺、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點四五立方公尺,三者數量雖有不同,但差異在二千餘立方公尺以內,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立方公尺,與上述三者相較,差異最大者達十六萬四千餘立方公尺,顯係刻意浮報所造成;附表貳編號五所示三協企業社申請坐○○○鎮○○○段四四五~一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二萬三千九百十二點九立方公尺、十三萬一千五百九八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七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七十萬二千二百九十七點九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相差高達五十七萬八千餘立方公尺,顯非近似值;附表貳編號六所示聯達砂石行申請座○○○鎮○○○段四五七~三、六三三~三、~十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三萬五千零七十六點七七立方公尺、十四萬七千一百零六點八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一萬二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高出四倍多,相差達四十八萬五千餘立方公尺,其刻意浮報,甚為明顯;附表貳編號八所示聯達砂石行申請坐落白河鎮六重溪五○四~二、~三、~四、~六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二八立方公尺、九萬一千二百零一點五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一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高出四倍多,相差高達三十萬餘立方公尺,亦非誤算或可容許之近似值,要屬灼然。

四、又本院就附表壹所示土場計畫書土方數量計算表與偵查中調查站核算之土方數量計算表比對排列如附表貳所示,由此益見被告壬○○、癸○○係以「偽造」附表貳所示各土場申請案之土石採取計畫書所附「土方數量計算表」上「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欄各數據,進而浮報「立方公尺」欄之數據,以讓「總土方數量達到其所預期」之數量,其登載不實之情形,如附表貳所示逐項排列比對各土場計畫書所列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總土方數量與核算結果,出入甚大,可見計畫書上開記載確係不實。

五、再據參與審核申請採取土石各土場計畫書之臺南縣水土保持課「技士己○○」於市調站述稱:「(問:《提示臺南縣白河鎮糞箕湖木屐寮段六四一~一號土石採取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所申請土方開採數量三十六萬七千二百十九立方公尺與本站以座標法所算出方數量十七萬二千四百七十三點八立方公尺,多出了十九萬四千七百四十五點二立方公尺達一倍之多,你作何解釋?)經我當場初步概算所計算出之數字(橫段面積)與貴站所算出之數字較為接近,該計畫書內各橫段面積確實較實際數字多出很多,由於『當初我未予核算』,造成如此大之差距,我無法解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卷第六九頁)。

六、復查被告壬○○於市調站親自試算其所提出申請坐落白河鎮糞箕湖木屐寮段四五七~三、六三三~三、六三三之十地號之土場採取土石計畫書結果,亦認與其所製作之計畫書上所記載之土方數量,有相當大的差距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128、129頁)。再者,被告壬○○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市調站抽驗由其所申請如附表壹編號二、三、六、八、九等五件土石採取場之計畫書,經其職員寅○○以「求積儀」計算完成,並有寅○○以求積儀計算之核算表六紙附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四九至一五三頁)可資佐證,而寅○○以求積儀計算之核算表六紙亦經證人寅○○於本院審理中確認伊於調查站所述正確無誤。至辯護人質疑核算表部分數據係調查站人員要其塗改(88年偵字第7448號卷第152頁),然亦係經證人寅○○按照求積儀法重新計算後、並經證人寅○○同意後,重新塗改等情,亦經證人寅○○供承在卷,故既經重新計算再行修改,並經證人寅○○同意,故證人寅○○以求積儀計算之核算表六紙,核無不合。況被告壬○○於市調站亦承認其職員寅○○計算結果與市調站核算之土方數量較為接近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頁)。有下列筆錄在卷可稽:

問:(提示本站所製作「壬○○所設計申請山坡地開採土方

數量核對表」)該份核對表內所記載十七個土場係你為土方業者設計申請,經本站人員依你土石採取計畫書內所註寫之縮尺比例,計算各土場之土方申採數量,你有無意見?答:經我逐筆核對該十七個土場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內橫斷面

圖,除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457-3、633-3、633-10號土場,編號0+040之橫斷面積及台南縣○○鎮○○○段450-2、-3、-4、-6號土場,編號0+180橫斷面積,因該二個橫斷面太長,而改以1/1000縮尺比例製圖,我忘了在旁邊註記,致與計畫書內橫斷面圖所註記1/600之縮尺比例不符,其餘貴站依各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內所註寫之縮尺比例來計算計畫書內所申採土方數量,我無意見。

問:(提示前述「壬○○所設計申請山坡地開採土方數量核

對表」)本站人員依該十七場土石採取計畫書內縮尺比例橫斷面圖及以座標法計算該十七場土石申採數量,你有無意見?答:我對貴站所核算該十七場之土方申採數量有所質疑,今

我抽檢五個土場計:台南縣白河鎮關仔嶺558-6號、台南縣○○鎮○○○段546-3、-4、-5、-7、-8號、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457-3、633-3、63

3 -10號、台南縣○○鎮○○○段450-2、-3、-4、-6號及台南縣○○鎮○○○段504、504-1等七筆土地,再麻煩貴站聯絡我事務所內員工寅○○持「求積儀」前來貴站核算。

問:(提示你事務所員工寅○○所核算台南縣○○鎮○○○

段450-2、-3、-4、-6號土場之土石申採數量為十萬三千五百九十五點六立方公尺(以下簡稱「立方」),與你在該份土石採取計畫書所申採土方數量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兩者皆相差二十八萬八千三百四十二點九立方,你作何解釋?答:可能是我於計算時,縮尺比例使用錯誤,另我員工寅○

○所核算之數字與貴站所計算之土方申採數量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六立方較為接近,兩者之差距是該計畫書編號0+180之橫斷面積改以1/1000縮尺比例計算所致。

問:(提示你事務所寅○○所核算台南縣○○鎮○○○段

○○○○○號土場之土石申採數量為十一萬六千二百五十點六立方)與該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之申採土方數量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點○五立方,兩者相差十六萬四千九百九十二點四五立方,你作何解釋?答:是我於運算過程中計算錯誤,另我員工寅○○所核算之

數字與貴站所計算之土方申採數量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六點七三立方,兩者僅相差二千零六點一三立方,其為接近。

問:(提示你事務所員工寅○○所核算台南縣○○鎮○○○

段504、504-1、-4、-14、-15、-16、-17號土場之土石申採數量為六萬八千六百六十四立方),與該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之土方申採數量三十二萬零九百零一點二三立方,兩者相差二十五萬二千二百三十七點二三立方,你作何解釋?答:亦是我於運算過程中計算錯誤,另我員工寅○○所核算

之數字與貴站所計算之土方申採數量六萬八千六百二十九點○四立方甚為接近,兩者僅相差三十四點九六立方。

問:(提示你事務所員工寅○○所核算台南縣○○鎮○○○

段546-3、-4、-5、-7號土場之土石申採數量為二百八十八萬零四百九十二點二六立方),與該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之申採土方數量三百五十一萬立方,兩者相差六十二萬九千五百零七點七四立方,你作何解釋?答:亦是我於運算過程中之過失,另我員工寅○○所核算之

數字與貴站所計算之土方申採數量二百八十萬八千二百四十六點○四立方較為接近。

問:(提示你事務所員工寅○○所核算台南縣○○鎮○○○

段木屐寮小段457-3、633-3、633-10號土場之土石申採數量為十六萬八千七百八十五點七一立方),與該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之土方申採數量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兩者相差四十五萬一千五百五十六點二九立方,你作何解釋?答:亦是我於運算過程中之過失,另我員工寅○○所核算之

數字與貴站所計算土方申採數量十三萬五千零七十六點七七立方,兩者相差三萬三千七百零八點九四立方,此係該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編號OK+040之橫斷面積改以1/1000縮尺比例計算所致。

問:經你事務所員工寅○○核算前述五個土場之土石申採數

量之後,你對本站所核算你十七個土場之土方申採數量(即統計表所列十七個土場),你作何解釋?答:經我員工所核算前述五個土場之土方申採數量之後,我

對貴站針對核對表內十七個土場所計算之土方申採數量,完全相信。

問:你對於土方業者所要求代為申請土場,偽造浮報土方申

採數量有何目的?答:一般土方業者要我代為申請土場開採時,均會要求我能

多申請一些土方,我為符合業者之要求,我即在各橫斷面積偽造浮報一些數字,以達土方申採數量之增加。

問:你於計畫書內各橫斷面積浮報數字,致所申請土方開採

數量增加乙事,你是否曾事先告知業者?答:沒有。

綜上各情觀之,被告係依一般土方業者之要求,希望伊能多申請一些土方,故為符合業者之要求,在各橫斷面積偽造浮報一些數字,以達土方申採數量之增加而浮報土方申採數量,已如前述;是證人寅○○雖在本院證稱:「調查站人員說我計算出來的結果與成大教授算出來的結果不一樣,要我重新修改」等語,然同時證人亦證稱:「修改完後係經過其同意」,故證人於本院之證言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另據被告壬○○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市調站試算時,以附表壹編號六所示坐○○○鎮○○○段木屐寮小段四五七~三、六三三~三、六三三~十地號之採土場為例,被告壬○○在該計畫書上記載土方數額為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臺南市調查站以坐標法計算所土方數量卻僅十三萬五千零七十六點七七立方公尺,兩者差距四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五立方,被告壬○○固認其係以一千二百分之一之比例尺,而市調站是以六百分之一之比例尺,但六百分之一係設計圖上所標示之比例尺,即使用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將市調站計算所得數值乘四,仍只有五十四萬零三百零四立方,與其計畫書上所記載之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仍有八萬零三十八立方公尺之差距。又以附表壹編號八所示坐○○○鎮○○○段四五○~二、~三、~四、~六地號之採土場為例,被告壬○○在計畫書上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公尺,而臺南市調查站之核算結果數量僅為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二八立方,計劃書上註記比例尺為六百分之一,被告壬○○固辯稱應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計算,不過經其於市調站以其所示之以縱斷面深度計算,自認比例尺其實應是一千分之一等情(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129頁第1行);又被告壬○○於偵查中供稱:「(問:偽造浮報土方申採數量有何目的?)一般土方業者要我申請土場開採時,均會要求我能多申請一些土方我為符合業者之要求,我即在各橫斷面積偽造浮報一些數字,以達土方申請數量之增加……」等語(88年偵字第7448號第146、156頁)。由此觀之,更見其非但於附表壹所示土場申請採取土石計畫書所附「土方數量計算表」上「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立方公尺」、「土方總數量」各欄「偽載數據」,甚至連設計圖上之比例尺都有「虛偽」標示的情事,如「台南縣白河六重溪段450-2、-6號土場所設計之橫斷面積圖內註記六百分之一之比例,被告卻以一千二百分之一之比例計算土方數量。(88年度偵字第7448號卷第129頁第1行、第130、139、144頁)。

八、被告癸○○於市調站供稱:「(問:《提示臺南市調查站計算耿正、興玉公司土石採取數量應各為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六立方、十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六立方,而你浮報土石採取數量各為一百四十九萬四千三百二十立方及六十八萬零二百八十立方。另據你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供稱亞力公司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應為五十二萬四千三百四十七立方,但你在土石採取計畫書中填寫一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四十七立方,合計以上三個土場浮報土方數量為二百五十五萬四千二百七十六立方》林盛哲委託你申請之耿正、興玉、亞力三家公司土石採取,合計浮報二百五十五萬四千二百七十六立方,你作何解釋?)我確未依據送審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所設計之數量填寫,而是將整座山的土方量計算充作可採取之數量,我「承認浮報」上述三個土場合計二百五十五萬四千二百七十六立方之土方。」、「(問:依據你在土石採取計畫書之剖面圖設計開採高程內採取土石,其數量即為土方開採數量,為何將開採高程以外整座山之土方量混充浮報?)我以整座山的土方總量填寫充做採取土石數量,目的是為了多申請核准多一些數量。」(88年度偵字第7402號卷第281~282頁)、「(問:為何後面二個土場浮報多了一百萬左右?)因有答應他們可申請到一百多萬」、「(問:按核准範圍實際數量採不到如此多方,是否一定會超挖?)是的」(88年7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87年偵字第893號卷第149頁、88年7月26日台南市調站調查筆錄,87年他字第893號卷第123~127頁)。又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亦坦承:…在採土計劃書上有浮報土方數額……係以在計畫書上斷面面積高估之方式,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等情(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卷第二七六、二七七頁背面)。足見其確有在土石採取計畫書上虛偽登載之行為。

九、另參與審核申請採取土石各土場計畫書之臺南縣水土保持課「技士午○○」於市調站亦陳稱:「(問:《提示臺南地檢署與本站委託成功大學就地號臺南縣○○鎮○○○段五五八~六、五四六~三、五四六~四、五四六~五、五四六~七、五四六~八號○○○鄉○○○段一五四四~三六二號○○○鄉○○段一○六四~三、一○六四~四、一○六四~一九號○○○鄉○○○段三五九~一號○○鎮鄉○○段七一~三號等六件臺南縣政府核准之土石採取許可案件,依據各該案件之土石採取畫書與水土保持計畫等資料核算各該案可開採土方數量,依序為一一八二五六點七三、0000000點零四、‧‧及其計算過程等資料各乙份》以你之專業與經驗,成功大學之計算過程與土方數量計算式是否可被接受?)對於成功大學土方數量計算方法採平均斷面法,我於過去審查該類案件中亦曾見過,該方法應可被接受。」(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卷第七四頁)。足見偵查中市調站(按市調站係「私下」委請成功大學協助核算,但未以正式函文委託協助調查)以平均斷面法依照被告壬○○、癸○○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之土場之計畫書之資料,核算出土方數量結果,較為精確,應無疑問,至於被告辯護人以成功大學甲○○教授否認有受委託核算,查偵查中市調站並未以正式函文委託請求協助調查,而係「私下」委請成功大學協助核算,以平均斷面法依照被告壬○○、癸○○所提出如附表壹所示之土場之計畫書之資料,核算出土方數量結果,經提示後已據被告壬○○、癸○○供認應土方業者之要求,在業者不知情下,在各橫斷面積偽造浮報一些數字,或不以申請範圍為計依據,而以整座山的土方總量填寫充做採取土石數量,以達土方申請數量之增加;且被告壬○○部分亦經其職員寅○○以「求積儀」計算完成,被告亦承認其職員寅○○計算結果與市調站核算之土方數量較為接近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頁),並有寅○○以求積儀計算之核算表六紙附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八號卷第一四九至一五三頁)可資佐證。是故市調站私下請求成功大學協助核算之結果自足以作為認定被告意於計劃書上浮報之佐證,併此敘明。

十、至於被告壬○○、癸○○雖辯稱:臺南縣政府對於土石之開採僅查核業者是否依設計圖開採,計畫書上所列土石數量僅供參考,並無意義。又土場常受古蹟、遺址、地形等限制,實際開採的數量與計畫書所所載土石數量不一致,並非違法云云。然查:

(一)按土石採取計畫書內應預定採取土方統計表數量(依縱斷面基準線上相鄰之兩個橫斷面,求取平均橫斷面積值,再乘以間距之總和)及各橫斷面積均應覈實計算,以供主管機關審核等情,為土石採取規則第七條、第十條及前臺灣省辦理土石採取管理注意事項第十三條所規定,主管機關藉此審核以使土方業者所申請之土石採取案得以符合環保之要求,且不致超挖造成濫墾,破壞國土之情形。且據台南縣政府90年5月21日九十府工採字第68817號函復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二、貴院函稱「最終核准採取土石之數量」一節,經查原核准土石採取許可證及計劃書內,並無最終核准土石之數量,故應為採取計劃書內之土方數量」等語(原審卷一第295頁),是「採取計劃書內之土方數量」乃係主管機關審核、核發土石採取證及嗣後監督開採土方之重要依據。

(二)雖證人即臺南縣政府土石採取課課長「子○○」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計算土方數量時,因計算方法的不同會有差異,這只是一種參考值而已。」但其同時亦稱:「依斷面積法或方格法計算可採取的土方數量都會產生誤差,但誤差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至於合理範圍很難判斷,因為牽涉到開採的角度。也就是說不能夠說很離譜」等語(原審卷

《一》第三四三頁)。又上引高雄土木技師公會亦函稱:山坡地之土方數量依上開方法求得之值,均為實際情況之近似值,各方法之間亦互為值差極小之近似值,而非絕對值等語。可見以各種方法計算而得之山坡地土方數量為「近似值」之說法,係指與實際情況相比擬之情形,惟若以相同之方法,計算相同計晝書所附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等高線圖暨其上之座標,所得之結果,應為相同,而非近似值,其理甚明,蓋僅將上開固定數據運用電腦軟體計算矣。再查為委託人擬具土石採取計畫書,乃土木技師之業務之一,該計畫書即係其「業務上所掌之文書」。而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係依據設計圖所載之面積、地形、等高線等數據,計算而得,係估算該土場可容許開採多少土方之重要參考數據,非無憑據,胡亂填得。

(三)再土方之開採之數量固受土場上存有古蹟、遺址、礦質、古物等限制,但此乃實際開採時所受相關法規之制約,及一些未可預期之因素影響,尚難認計畫書上土方數量僅供參考,即可胡亂填載。又實際開採數量與計畫書上數量之登載,固屬二事,雖業者重視實際開採量,主管機關亦以審核業者是否依設計圖開採,以決定是否超挖。惟據:

⑴森山行負責人林啟鐘之配偶丁○○於台南市調查站訊問時

稱:「壬○○曾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協助投標業者黃義明圍標台南市和順寮歷史博物館填土工程時,因該工程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需具備三百三十萬方的土方開採證,始有資格參加投標」(88年偵字第7448號卷第13頁、18頁反面)。

⑵證人管裕華於台南市調查站訊問時亦稱:「台南市區徵收公共工程之競標,當時投標資格除甲級營造廠外

,尚須持有土方三百三十萬立方來源證明。」(87年他字第893號卷第165~166頁)。

⑶壬○○於台南市調查站訊問時稱:「(問:聯達砂石行所

申請之土場,台南縣政府核准數量為何?)台南縣政府核准數量為三十九萬二千立方,亦是我計劃書內申請數量」、「黃義明何時找你商談圍標台南市和順寮新建工程乙事,詳情為何?)……黃義明係有意承攬台南市乙處土場覆土工程、南二高新建工程及進行標前協議,要我代為向土方業者以每立方一元兩角之代價蒐購採土證……」(88年偵字第7448號卷第61頁)以上證人所稱情節觀之,業者以申請土方數量作為交易之依據,更有大可企業行與李文旗87年10月2日簽訂合作協議書足憑,(87年他字第893號卷第170頁)。又部分填土工程之投標,以投標者擁有多少土方之數量作為審核其投標資格之條件。

(四)綜上各情,可知計劃書上申請數量,不但為主管機關審核土石採取是否核准之項目之一,亦係作為交易之依據,部分填土工程之投標,更以投標者擁有多少土方之數量作為審核其投標資格之條件,足見被告壬○○、癸○○雖辯稱:臺南縣政府對於土石之開採僅查核業者是否依設計圖開採,計畫書上所列土石數量僅供參考,並無意義等情,毫無可採。從而被告壬○○、癸○○應業者之要求,在業者不知情下虛增浮報計畫書可採取土方數量,自有明知之犯意,其故為不實之登載,自足以影響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之正確性。至實際開採數量與計畫書上數量之登載,固為二事,雖業者重視實際開採量,主管機關亦以審核業者是否依設計圖開採,以決定是否超挖,但尚難據此即認執司土石開採設計之技師,即可憑空胡亂填載土石數量,更不能以土石開採許可證上未記載許可開採土石之數量,而阻卸其登載不實之罪責。另證人「蘇才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附表貳編號九所示坐落臺南縣○○鎮○○○段五○四、五○四之一號地號等七筆土地之土場委託被告壬○○設計設計三十二萬零九百零一點二三立方公尺之土方,實際開採三十四萬多立方公尺的土方等語,縱令屬實,僅能證明計畫書上所記載之土方數量,與實際開採之土方數量,不一定一致,但尚難以此即認從事土方設計之技師可以不受任何拘束地不依照計畫書內所附設計圖擅自篡改斷面積、距離,進而浮報土方數量。

十一、綜上論述,被告壬○○、癸○○所辯純係畏罪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其二人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均堪認定。

貳、【被告癸○○、林秉弘即林盛哲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

分】

一、訊之被告癸○○、林秉弘均矢口否認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行。並分別辯稱:

(一)被告癸○○辯稱:㈠被告係辦理土石採取案之申請者,工作範圍,只對擬具

土石採取計劃及水保計劃書,依據水土保持計劃審核及監督要點第五點規定(辯護狀附件六):「辦理水土保持規劃書之簽證」完成後送請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可,核發許可證為止。(未含監造)。

㈡土石採取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可領照後,台南縣政府依土

石採取規則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辯護狀附件四),由土石採取人遴選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等有關資料申報開工,負責執行核定之採取計劃報省主管機關核備在案。依水土保持法第四條(附件七)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辯護狀附件八),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為經營人或採取人,其職責規定至為明確,如有違規處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辯護狀附件九),如未依核定計劃實施水土保持者之刑責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規定,其處分對象為水土保持義務人。又依土石採取管理注意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辯護狀附件三):「經核准之土石採取案,於採取時應由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負責人無法親駐現場者,得指定技術主管為代理人,但應事先函報縣市政府備查。該代理人在業務上一切行為應由負責人負完全責任」。

㈢基於上述規定可知,被告既非土石採取人,更非土石採

取場負責人或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更未參與監造,又非業者公司職員,對於業者申請開工時之採取場鑑界立樁及開挖出土營運情形,實未參與,只負責先期的土石採取計劃書、申請書的製作,不負責採取土石之監工。

當初第一階段伊只是依照地籍圖去插紅旗子,沒有辦理開工的工作。土場的界樁不是親自去釘的,也我沒有去現場,實在不清楚界椿設立的情形。該三處土場是原始森林,我們並沒有鑑界,是由地主幫我們指界,圖面審過後,尚未取得許可證前,我們只插三支旗子,因為縣政府會勘前不用鑑界。我們是依地籍圖去對照地形,經地主指界大約的位置在何處,就在該處上插上旗子,界樁是在開挖時才設立的。我們申請之土場是依地籍圖去規劃,只作到申請計劃書開發許可的部分,當初勘查現場,只是概略位置,申請業者須在第二階段申請開工時,去鑑界釘界椿,這是業者所須做的,並不是顧問公司的能力所能做的云云。

(二)被告林秉弘辯稱:㈠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之法律僅規定未依核定計

劃實施水土保持,致生公共危險者,始有刑罰之規定,當時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並無未依核定計劃實施水土保持,致生水土流失而有刑罰之規定。查本件耿正工程公司、興玉工程公司之土石採取許可證係分別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八十五年五月卅日經台南縣政府核准(請參照原判決一九九頁),並於八十六年間開工採取土石。故被告等於八十六年間開工採取土石時,既無致生公共危險之情形,則依前揭說明,不論被告等有否未依核定計劃實施水土保持均無處罰明文,其行為依法不罰。

㈡當時可以申請的土場範圍相當的廣大,有一百一十公頃

,我完全委託顧問公司規劃設計,顧問公司依據土壤性質等因素幫我們規劃設計適當的地點。不知道「耿正公司」申請的採土場位置係在崎頂段一○○○之十一號土地之「西面」,界樁卻設在同地段土地的「東北面」。

也不知道「興玉公司」申請的崎頂段一○○○之八地號土地開採的土方,把界樁設在同地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上之事。該二處土場釘界樁時,我沒有到現場,我只有提供土地委託顧問公司去設計,至顧問公司如何定界樁,我並不清楚。開挖前我有請地政事務所人員去測量土場位置在何處,我們因受委任申請開採土場之設計公司「指界錯誤致誤挖」未經申請開採地號之土地。

土場入口處左側我們並沒有挖掘土方,我們只是為了讓土場的水不外流,所以在這個部分填土整地,讓土場的水可以進入沉沙池及排水渠道,不讓它流入野溪,所以土地上面的植被才被砍除云云。

㈢復按水土流失之認定標準,在學理上,影響土壤流失之

因子包括降雨、土壤、坡度、覆蓋、管理及水土保持處理等,故尚無法由單一影響因子逕予決定其結果。而實務上,依水土保持法之立法意旨,如有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而達需緊急處理規模者,可做為認定「致生水土流失」之參考標準。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水保監字第0九四一八0九九一二號復鈞院函可稽,原審則僅以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廿五日勘驗二處土場時所拍照片,即認採土後地貌、地表光禿,山壁呈不規則的濫挖後崩塌景象,地形猶如荒山峽谷,鳳梨園附近有砍伐林木後致土石流失,部分地表有蝕溝,遇雨土石流流到低漥處造成土石流之情形,已致生水土嚴重流失云云,但檢察官並未具體指證或送請鑑定有否水土流失?是何原因造成水土流失,檢察官之舉證顯有未足。

二、惟查:

(一)惟查耿正公司核准採取起訖時間為八十五年八月至八十八年八月,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開工,至台南市調查站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會勘時仍繼續採中;至興玉公司係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繳交水土保證金,申報開工,有前揭會勘紀錄、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耿正公司所立供士同意書在卷可稽,並有癸○○辯護狀中自承在卷,均係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條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律,故被告等辯稱於八十六年間開工採取土石時,既無致生公共危險之情形,則依前揭說明,不論被告等有否未依核定計劃實施水土保持均無處罰明文,其行為依法不罰等語,不無誤會。

(二)又耿正公司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之採土場,及興玉公司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一○○○之八地號土地之採土場,確有越界超挖之情事,業經辦承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赴現場履勘,並率同臺南縣政府水土保持「課長庚○○」、經濟部礦物局「技士賴欽亮」、順發測量有限公司「測量員岩來成」、南市調查站「調查員林榖波」等,就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之上開二土場實際開挖邊緣沿路測量開挖點、訂座標,測得該二公司土場界椿(旗幟)外範圍,均有大面積的超挖。另興玉公司偽設界椿之土場西南、西北有大面積超挖,入口東側山壁有盜挖造成崩塌,入口西側留下七十五度山壁,二十五公尺各情,有勘驗筆錄一份(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四五頁)在卷可佐。

(三)復稽之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勘驗該二處土場時所拍照片,該採土場採土後地貌,地表光禿,山壁呈不規則的濫挖後崩塌景象,地形猶如荒山峽谷,鳳梨園附近有砍代林木採土後致土石流失,部分地表有蝕溝,遇雨土石滾流到低漥處,造成土石流之情形,已致生水土嚴重流失,有現場照片三冊附卷可佐。

(四)另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搭乘直昇機,俯瞰上揭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二處土場,可見該二處土場入口左側山坡地因挖掘土石,而造成崩塌,該二公司有在土場所豎立界椿範圍外挖掘土石,及該土場呈不規則的濫挖、濫採情形,亦有直昇機拍攝之錄影帶二捲、截錄自該錄影帶之照片七紙附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一九至一二三頁)足憑。

(五)耿正公司申請坐落臺南縣○○鄉○○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雖有七十一點九五零四公頃,有該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三六頁背面)可考,但該公司並非以整塊土地全部面積申請採取土石,而僅申請其中三點九七八六公頃之面積作為土石採取場,有耿正公司土石採取計畫書扣案(扣押證物編號第十二),其位置如該計畫書內所附地籍圖,即如附件順發測量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公司)測量圖所示之「耿正」土場之位置,但「被告癸○○、林秉弘卻無視該計畫書存在」,逾越臺南縣政府核准之面積及位置,恣意挖取土石,其超挖面積如附件順發公司測量圖所示A部分七千七百九十三點三五平方公尺、B部分二百四十一平方公尺、C部分二千五百二十七點三二平方公尺、D部分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一點八三九平方公尺、E部分三千五百平方公尺、F部分二萬一千三百二十九點二○五平方公尺,共計超挖面積達八萬三千七百四十二點七一四平方公尺。

(六)耿正公司、興玉公司申請之採土場位置各坐落在臺南縣○○鄉○○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同地段一○○○之八地號地號山坡地上,上開二筆土地之面積各為七十一點九五○四公頃、二十點七三一八公頃,有該二筆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八十八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三六頁背面、一六一頁背面),而耿正公司申請採土場的面積為三點九七八六公頃、興玉公司為一點九三九五公頃,有前開二公司申請之該二處土場之土石採取申請書、計畫書各一冊扣案(扣押證物編號第二十九、十二)可稽,該「二處土場距離甚遠,並未毗鄰」,有地籍圖一份在卷(八十八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一七四頁)足憑,然被告癸○○、林秉弘採取土石時,竟未依上揭申請該二處土場之申請書、計畫書所載位置開採,而獨於耿正公司申請之採土場及其週遭土地採土,興玉公司申請之採土場位置則仍保留原貌,未見有開採土石之情形,此業經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勘驗現場屬實,並委請順發公司依該地區挖掘土石之現貌,測繪如附件測量圖在卷可按,更見被告癸○○、林秉弘以耿正、興玉二公司名義,採小面積申請方式,迨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後,未依計畫書所載之位置、面積及數量,毫無忌憚地恣意挖掘土石出售弁利。

(七)觀之上開偽設土場位置情形,耿正申請位於○○鄉○○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卻偽立界樁於該地號東北面;而興玉申採位於○○鄉○○段一○○○之八地號土地,卻偽立界樁於崎頂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即原耿正申請之位置,興玉公司申請之同地段一○○○之八地號土地仍維持原地貌,並未開採土石,而使開採前各單位會勘時陷於錯誤,同意其設置而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被告癸○○身為該土場之申請、規畫及設計者,被告林秉弘為該土場之負責人,自均不能諉為不知,是其等對於越界挖掘土石乙情,事先即有犯意之聯絡,復有行為分擔,灼然明確。

(八)被告林秉弘偵查中承認已挖取一百三十萬立方公尺之土方,早已超過耿正公司申請土場實際可開採數量之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三點三立方公尺之土方,此有各承包商提供之興玉、耿正公司之借土資料,即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五區工程處提供借土資料表附卷可參(八十八年度偵第七四○二號卷第三三四至三四一頁),及牛皮紙袋內內政部營建署、榮民工程公司砂石廠、臺南市政府等單位使用土方資料附卷足佐。

(九)上開偽設土場位置情形(耿正申請位於○○鄉○○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卻偽立界樁於該地號東北面;興玉申採位於○○鄉○○段一○○○之八地號土地,卻偽立界樁於崎頂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即原耿正申請之位置(同地段一○○○之八地號土地仍維持原地貌,並未開採土石),而使開採前各單位會勘時陷於錯誤,同意其設置而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被告癸○○身為該土場之申請、規畫及設計者,被告林秉弘為該土場之負責人,自均不能諉為不知,是有對於越界挖掘土石乙情,事先即有犯意之聯絡,復有行為分擔,亦甚明顯。

(十)被告林秉弘固以其向地主林岳文等承租一百多公頃之土地作為土場用地,並未超挖云云置辯,惟其等雖承租大面積之土地,但僅比例甚小的面積申請採取土石,並非以全部承租之面積作為土場申請採取土石,已同前述,則其等在未經核准之情況下,即越區擅自採取土石,自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十二條、土石採取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得未經核准越界採取土石之規定。

(十一)按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水土保持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癸○○受耿正、興玉公司委託申請上揭二處土場之土石採取,其除為該二公司擬具土石採取申請書、計畫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外,參之上引法條規定,更需具有監工、監造之義務,否則任憑無水土保持專業能力之業者,自行設立界椿挖取土石,自無以達到法律規定應聘請專業技師規劃、設計、監造,以達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保育土水資源,減免災害發生之立法目的。

(十二)坐落臺南縣○○鄉○○段一○○○之十一、一○○○之

一六、一○○○之一八、九九五之七、九九八、九九七之六三筆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有該土地地籍整理清冊三份存卷(八十八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二七七、二九○、二九九、三一三、二九三頁)可按,被告癸○○、林秉弘採取耿正公司經核准如件順發公司測量圖所示G部分土場之土石,及越界挖取前揭測量圖所示A、B、C、D、E、F部分山坡地之土石,係基於一個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意,接續為之,是其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採取土石行為,洵堪認定。

(十三)又被告林秉弘雖非具有水土保持專業之人,但其為耿正、興玉公司之負責人,興玉公司、耿正公司之土石採取業務均係由被告林秉弘經營管理,且其由北部南下臺南縣成立耿正、興玉等公司之主要目的,乃以經營土石採取及買賣為主要業務,其對於上揭土場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作好水土保持工作,又越界採取土石及擅自濫挖土石等行為,自有犯意認識亦甚明顯。

(十四)至於原審到耿正公司前開土場履勘時,諭知順發公司測量人員指定依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揮測量挖取土石現場之現況(位置及面積)之測量圖成果圖上位於同地段一○○○之十六地號之三角形測量點,以供歸仁地政人員複丈。惟因時過二年餘,該處地形、地貌已變化,順發公司當時施測時之測量原點已經找不到,順發公司負責人潘廣順即以該土場以所遺存之混凝土排水溝為基準(即順發公司測量圖上的八二點三三高層點)作為基準,去找出測量圖上三角點。復因偵查中順發公司係依檢察官之指揮,將該採取土石土場現況測量完成後,再依檢察官提供的當地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之地籍圖套繪位置,惟歸仁地政人員依潘廣順指定之三角點複丈結果,因該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係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測量,加上順發公司無法提供測量座標,故該事務所未能以電腦將比例尺放大至一千二百分之一來套繪,致無法正確比對順發公司所製作之測量圖是否無誤,此業據證人即順發公司負責人潘廣順及歸仁地政測量員張明耀到庭結證在卷(原審卷《二》第二三四至二三七頁)。被告林秉弘雖質疑順發公司測量結果,但該公司係採取土石現況測量,測量結果實際採土面積大於核准面積數倍,且興玉公司被核准之坐落臺南縣○○鄉○○段一○○○之八地號山坡地,地貌仍保留原狀,並未有採取土石之情形,但興玉公司卻有大量輸出土方之記錄,可見測量結果並無違誤之處。

(十五)綜上論述,被告癸○○、林秉弘所辯純係畏罪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其二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參【科刑部分】

一、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按上開規定係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適用上開規定論處《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意旨》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項雖未論及被告癸○○之行為觸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但同欄第二項第三點曾述及其觸犯此部分罪嫌)。

被告林秉弘所為係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

被告壬○○、癸○○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

被告癸○○、林秉弘間,對於所犯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壬○○、癸○○先後多次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癸○○所犯業務登載不實、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依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處斷。

二、原審因認被告壬○○、癸○○、林秉弘等該部分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事實欄就壬○○、癸○○浮報土方量之件數、土方數量與

附表所示不符,又附表壹末尾壬○○、癸○○浮報土方總量核算結果:壬○○17件有偽造浮報土方申採數量情形,共計浮報土方數量應為4,152,487.80立方公尺。原審判決誤為5,846,5840.25立方公尺。癸○○(即蔡國正部分)合計浮報土方數量應為3,368,341.50立方公尺。原審誤為3,368,341.60立方公尺;合計壬○○、癸○○(即蔡國正)二人浮報土方申採總數量應為7,520,829.30立方公尺,原審誤為9,214,925.85立方公尺。

㈡又原審判決貳第三部分,①就附表壹編號二所示建輝企業

社申請坐○○○鎮○○○段五五八~六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求距儀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其上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六點七三立方公尺、十一萬六千五百九十立方公尺、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點四五立方公尺,三者數量雖有不同,但差異在二千餘立方公尺以內,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立方公尺,與上述三者相較,差異最大者應達十六萬四千餘立方公尺【原審誤為七萬餘立方公尺】;②就附表貳編號五所示三協企業社申請坐○○○鎮○○○段四四五~一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二萬三千九百十二點九立方公尺、十三萬一千五百九八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七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七十萬二千二百九十七點九立方公尺【原審判決誤為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相差高達五十七萬八千餘立方公尺【原審誤為五萬七千餘立方公尺】;③就附表貳編號六所示聯達砂石行申請座○○○鎮○○○段四五七~三、六三三~三、~十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十三萬五千零七十六點七七立方公尺、十四萬七千一百零六點八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一萬二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六十二萬零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高出四倍多,相差達四十八萬五千餘立方公尺【原審判決誤為四萬七千餘立方公尺】;④就附表貳編號八所示聯達砂石行申請坐落白河鎮六重溪五○四~二、~三、~四、~六地號土地之土場,經分別以座標法、切割法核算計畫書上之設計圖及橫斷面圖暨座標,所得之土方數量各為: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二八立方公尺、九萬一千二百零一點五立方公尺,二者數量略有不同,但差異僅一千餘立方公尺,而被告癸○○就該土場所記載之土方數量為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公尺,與上述二者相較,高出四倍多,相差高達三十萬餘立方公尺【原審判決誤為二十萬餘立方公尺】。

㈢被告癸○○所犯業務登載不實、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

保持計畫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依採取土石致生水土流失罪處斷,原審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自有違誤。(公訴人起訴意旨就被告林秉弘、辛○○所涉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罪嫌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㈣被告辛○○被訴未依核定於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計畫採取土

石致生水土流失罪,查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辛○○有該項犯行(詳如後述),原審判決認被告林秉弘、癸○○、辛○○為共同正犯,亦有未合。

被告被告壬○○、癸○○、林秉弘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徒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可取,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該有關部分及執行刑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壬○○、癸○○皆以從事土場設計、申請為業務,不知謹守分際,反而與承辦土石採取業務之公務員巳○○過從甚密,更進而浮報土石採取計畫書上土方數量,嚴重影響政府對土石開採申請案之審核,惡性非輕。被告癸○○甚至為圖得鉅額設計費,與被告林秉弘、辛○○勾結,不依計畫書及設計圖施工採取土石,為求擷取土石厚利,無視法令存在,恣意超挖及越界採取土石,全然罔顧土石流失所將造成對公眾之鉅大危害,其等違規挖掘土石後之現場猶如荒山脊谷,嚴重破壞國土、侵蝕國本,均惡性重大。及被告壬○○、癸○○、林秉弘犯罪之目的、方法、所得利益、品行、智識程度、犯後均飾詞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癸○○、林秉弘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被告辛○○即莊冠美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與林秉弘(即林盛哲)明知合法開採無法提供上開數量土方,遂以越區及超挖之方式採取土方,「興玉公司」土場部分(原應設在崎頂段一○○○~八地號上位置)實際並未開採,耿正部分則大面積超挖(如附件順發測量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公司》測量圖),已開挖輸出達一百三十萬餘立方公尺之土方,其挖取土石之土場未依核定之耿正、興玉公司土場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致現場因土石流失之蝕痕明顯,且有部分山坡因開挖面過陡而造成坍方,並破壞原應預留作設置階梯式邊坡等水土保持管理及維護設施之山坡地,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因認被告辛○○涉有共同觸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罪嫌。

二、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及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亦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辛○○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並辯稱:我並不是興玉、耿正等三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只是該公司董事長的特別助理,只到土場關心卡車司機車輛有無洗乾淨、便當好不好等日常瑣事,未參與公司的決策等語云云。公訴意旨認被告辛○○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①被告辛○○則係林秉弘的同居人兼特別助理,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對興玉公司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紀錄中,足認其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一無訛;②且八月十二日勘驗耿正土場時,其亦在場;③又其經常向巳○○檢舉其他土方業者超挖或盜挖土方數量,亦為其自承,並經巳○○所證實等為論據。惟查: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犯罪之成立,係以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為其構成要件。故本件耿正、興玉公司土場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致現場因土石流失之蝕痕明顯,且有部分山坡因開挖面過陡而造成坍方,並破壞原應預留作設置階梯式邊坡等水土保持管理及維護設施之山坡地,造成嚴重水土流失之責任,應以被告是否有參與該耿正、興玉公司土場之開挖之決策及執行為前提,然查前揭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對興玉公司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紀錄中,癸○○與莊冠美之對話中提及「巳○○說的,你跟他說的,你處理給他就好了」、「二十萬處理給他(指巳○○)就對了。」(癸○○)、「十二月十一日三十萬、他那邊三十幾萬,再給他二十萬元就八十幾萬了」(莊冠美)等語,固有監聽紀錄附卷可稽,以上縱屬真實,亦與耿正、興玉公司挖取土石之土場是否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無關;另起訴論據②③各項所謂:勘驗耿正土場時,被告在場,及其經常向巳○○檢舉其他土方業者超挖或盜挖土方數量等情,亦均與耿正、興玉公司土場是否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無關,公訴意旨無非以上揭各項而推論被告有參與公司之決策,更難因其係林秉弘的同居人兼特別助理,曾經負責協調土場所在地方抗爭事宜,遽推測其有參與公司之決策,此外並無確切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有參與前揭犯罪事實,揆之前引判例,本件積極證據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從而被告所辯:只到土場關心卡車司機車輛有無洗乾淨、便當好不好等日常瑣事,未參與公司的決策等語應堪採信,原審疏未詳查,遽認被告有前揭犯行,並加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據此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否認其有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該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伍【被告林秉弘即林盛哲、辛○○即莊冠美被訴行賄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秉弘、辛○○行賄被告巳○○,無非以被告林秉弘、辛○○有前揭行賄被告巳○○十二萬元、三十萬元、八十二萬元之犯行,又被告巳○○收受前揭賄賂,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與臺南縣政府組成之會勘界椿小組到耿正、興玉土場會椿時,明知耿正、興玉公司有大面積越界採取土石及超挖、濫採的情形,仍未予舉發取締,猶准予復工,而認被告巳○○係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因認被告林秉弘、辛○○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等語。

二、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可資佐參照。

三、訊之被告林秉弘、辛○○雖否認有交付賄款予巳○○之行為,然其二人有交付賄款四十二萬元乙節,業經原審於判決理由欄第壹項第一點認定屬實,至於其二人被訴交付八十餘萬元賄款部分,與事實不符,亦經原審於本判決理由欄第伍項第一點論述明確,茲不累敘。又被告巳○○雖職司土石採取申請之受理,惟需迨臺南縣政府水保課工程技士審核無誤,復經臺灣省礦物局審查可行,再經各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會勘無牴觸各主管法令後,始由其簽請縣長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該土石採取證之准駁,非其一人可獨斷獨行,其雖收受業者之賄賂,並與業者過從甚密,但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明知業者有超挖、越界開採、濫採土石,仍不予取締,猶簽報縣長准予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開工證明或復工採取土石之情事,即不能率而認定其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再者,被告林秉弘、辛○○前揭交付十二萬元、三十二萬元賄款予被告巳○○之時間,各於八十五年三月及同年七、八月間,此距其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耿正、興玉公司前開二土場會勘界椿是否依規定設立,相隔二年餘,自難推論被告巳○○於收受賄款時,即預見二年後,臺南縣政府將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決議,全面勘查轄區內土場之界椿,更難推認被告巳○○將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會到前揭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會勘界椿,並預知該土場會越界及濫採土石,可見被告巳○○收受前開賄賂,與嗣後耿正、興玉公司之違法採取土石之行為,並無關聯。則被告林秉弘、辛○○雖有行賄之行為,但查無被告巳○○有收賄賂而違背職務之犯行,尚難認其二者間有對價關係,而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第一項之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罪相繩。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林秉弘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公訴人亦認被告辛○○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然被告辛○○被訴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涉有該項犯行,為無罪諭知,已如前述,故與此部分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被告辛○○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林秉弘即林盛哲、辛○○即莊冠美被訴教唆業務登載不

實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秉弘、辛○○教唆被告癸○○於代為設計如附表壹編號二一、二二、二九所示興玉、耿正、亞力公司所申請土場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上故意浮報不實土方數量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林秉弘、辛○○涉上揭業務登載不實之罪嫌,固以被告癸○○在臺南縣所承包之採土場設計,浮報土方數量者,總共有十場,但除了耿正公司與亞力公司浮報的方式是直接在計算總表上虛列數額外,其餘均係在橫斷面之計算中悄悄變更數據,其情已甚特別。又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被告癸○○與興玉公司之監聽紀錄中,被告癸○○與林秉弘、辛○○之聯繫甚為頻繁,甚且談及公司發票運用、或者被告林秉弘請被告癸○○代打電話予被告辛○○,或者代為調度金錢,被告癸○○亦經常由該公司打電話與家人或被告巳○○聯絡,儼然被告癸○○為其公司職員,其等關係非比尋常,再加以興玉公司與耿正公司之採土場任意設樁,興玉公司土場設在耿正公司土場位置,耿正公司土場設在完全未申請處,並且違法開挖甚至超過任意設置之界樁外,其離譜情形,為臺南縣其他土場所無,此中若無設計規劃之被告癸○○與林秉弘、辛○○等密切配合,豈能完成?故被告林秉弘、辛○○謂對於被告癸○○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上不實登載之土方數量不知情,難以採信。而被告癸○○無其等教唆亦不可能為此離譜之不實記載等情,為主要論據。

三、訊之被告林秉弘、辛○○均否認有上揭教唆被告癸○○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犯行,皆辯稱:不知癸○○有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情事,我們沒有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的動機,因為浮報計畫書土方數量反而會造成我們業者的損失等語。

五、經查:受被告林秉弘、辛○○委託申請如附表壹編號二一、

二二、二九所示興玉、耿正、亞力公司土場土石採取申請案之被告癸○○於市調站及偵查中僅供承自己有浮報上開土場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情事,並未指認被告林秉弘、辛○○亦知悉其浮報土方數量之內情(同前引筆錄)。且其於原審審理時復陳稱:「(問:林秉弘有請你設計申請採土場,總共提供多少面積的土地?)一百多甲。委託我時並沒有要求多少立方公尺的土方,剛開始只有申請一家,沒有一開始就要申請三家,他並沒有要求我浮報土方數量,我是依照測量的方式去計算開採數量,設計費總共五百五十萬元,設計費的工作項目為土石申請計劃書,完工證明,從申請到核准須由地主提供地籍圖,勘驗現場,製作土石開採計劃書,後送縣政府的主管機關,現場的界椿是我去釘設,當天林秉弘、辛○○沒有去,他們沒有提供意見。」(原審卷第一八七頁)。參以被告林秉弘、辛○○以五百五十萬元之費用,委請被告癸○○代為設計、申請上揭三處土場之土石採取案件,僅對被告癸○○表示提供所租用龍崎鄉和源農場一百十公頃之土地,及需要土方量約四百萬立方公尺,希望能在六個月內取得採取土石許可證等情(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號卷第四頁背面、第五頁正面)。僅能證明其等委託被告癸○○設計、規畫上開三處土場土石開採之過程,尚不能據此即推論,其二人授意被告癸○○浮報該三處土場之土石數量,或與被告癸○○就浮報計畫書上土石數量乙事,已預有謀議。蓋被告林秉弘、辛○○皆非土木技師,亦不具有規畫、設計土石採取場專業知識之人,自無從審查、評估被告癸○○設計之土方數量是否正確,及有無浮報的情事,縱其二人自該土場採取之土石數量遠多於設計土石數量,甚或有超挖、濫挖之情形,亦係有否違反山坡地保條例或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之問題,尚難推論其事後挖採之土石數量超過市調站核算之數量,即遽認係其等有教唆被告癸○○浮報計畫書上土石數量之行為。此外,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又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秉弘、辛○○確有教唆被告癸○○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犯行,則被告二人教唆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公訴人以①癸○○係受被告等之委託設計土石採取,被告林秉弘、辛○○才是土方採取業者,若非其等要求癸○○要虛報土方數量,被告癸○○有何動機,故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②且依被告林秉弘、辛○○之興玉、耿正土場虛設界址,濫挖土方的行徑,其等交待被告癸○○設計土石採取,當有要其不擇手段以符合其濫採目的之教示等由提起上訴,均屬推測之詞,且被告未曾指示癸○○於計劃書浮報數量,亦不知悉其浮報土方數量之內情,已據同案被告癸○○供承在卷,公訴人此部分上訴顯無理由。原審經審理後,以查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前揭犯行,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林秉弘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至公訴人亦認被告辛○○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然被告辛○○被訴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涉有該項犯行,為無罪諭知,已如前述,故與此部分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被告辛○○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公訴人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柒【被告壬○○被訴詐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八十六年二、三月間「森山行」負責人林啟鐘夥同合夥人程宏道、陳尉民委託被告壬○○以「森山行」、「建輝企業行」之名義,代為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五五八之九及五五八之六地號兩處土場,程宏道為估算砂石土方每立方成本之方便,雙方言明以該兩土場所核准申採土方數量,每立方四元計算申請費用,經被告壬○○設計規畫提出申請,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三日及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核准申採土方數量各為五十三萬二千五百二十一點九九立方及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立方,合計數量八十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四點九九立方,被告壬○○即向林啟鐘、程宏道、陳尉民索取該二土場共三百二十萬元之設計費用,然經臺南市調查站以座標法核算該二土場計畫書所預定申採土方數量各為四十二萬九千零八十六點○九立方及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六點七三立方,分別浮報了十萬三千四百三十五點九立方及十六萬二千九百八十六點二七立方,合計二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一點二七立方,詐領林啟鐘、程宏道、陳尉民三人設計規費約一百萬元。另其為陳世仁經營之聯達砂石行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四五○之二、之三、之四地號之土場,原設計是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八點五立方,經聯達砂石行將土方開採權賣給林旭昇所經營之山川企業社,以供振宗營造有限公司所承包之工程土方時,但實際只採取二十萬立方土方即無土可挖,經臺南市調查站依壬○○所設計之土石採取計劃書及設計圖核算,其設計之土方數量只有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一點二八立方(座標法)或九萬一千二百零一點五立方(切割法),溢計之土方數量約達三十萬立方,溢領設計費用達一百萬元以上,若以業者實際開挖之土方二十萬立方,則溢計十九萬立方之土方,溢領之設計費亦達七十六萬元左右。導致山川企業社無法順利供土,虧損達五百餘萬元。

二、公訴人認被告壬○○涉有上揭詐欺設計費罪嫌,無非以被告壬○○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在市調站供承以每立方四元之設計費,為森山行設計規劃坐落臺南縣○○鎮○○○段五五八─九及五五八─六號兩處土場,已收訖設計費用三百二十萬元。另聯達砂石行部分則有山川企業社致聯達砂石行、陳世仁及壬○○之存證信函可資依據。

三、訊之被告壬○○否認有上開詐欺設計費之犯行,辯稱:我所設計的土場,都是以「公頃數」來計算設計費,只有林啟鍾委託申請坐落臺南縣白河鎮糞箕湖五五八~六、五五八~九地號的土場,林啟鍾提議以每立方公尺四元計算,但該土場到現在都未開挖,我們在合約尚有註明「多退少補」,我總共向他收取了三百二十萬元的設計費,兩個採土場我共設計了八十萬立方公尺,三百二十萬元包括測量費用。並無詐欺的犯意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壬○○為森山行、建輝企業行,代為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五五八之九及五五八之六地號兩處土場(即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土場),及為聯達砂石行所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四五○之二、之

三、之四地號之土場(即如附表壹編號八所示之土場),固有浮報計畫書上土方數量之情事,已同前述,惟據證人即森山行負責人林啟鐘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對工程委託規劃合約書、工程測量合約書有何意見?)《提示》是與壬○○、順發公司簽訂的,我提議每立方公尺四元來計算工作費,我們有約定要多退少補,但是只有口頭約定,不記得有無記載於契約上,實際上尚未開採,所以不能確定土方的開採數量,我們尚沒有彙算過設計費,壬○○沒有詐領我設計費的情形。我有先匯給壬○○三百二十萬元,暫定八十萬立方公尺。」(原審卷《一》第一六三頁);「(問:你有無委託壬○○申請土場?申請費用如何計算?)當初他建議以一公頃多少錢來計算,但是我提議以每立方米四元計算,森山行是三三點八萬立方米、建輝企業行約二十幾,另外森山行的另一土場也是二十幾,我以八十萬立方米計價,我付給他三百二十萬元整的設計費。我建議他在合約上要多退少補,我特別要他註明,合約上確實有註明,但直到現在我申請的二土場(森山行二個、建輝一個)都沒有開採。(問:你與壬○○約定設計費之計算,是依申請核准的開採數量或實際開採數量為準?)依核准開採數量計算設計費,但到目前為止我申請的上開三土場都沒有核准下來,也沒有開挖。」(原審卷《一》第三三九頁)。可見被告壬○○雖與證人林啟鐘合意以核准每立方公尺四元計算設計費,但仍有以實際開採土方後應「多退少補」之合意,可見被告壬○○主觀上並無藉浮報計畫書土方數量來行詐欺取財之犯意。況且上開土場既未經臺南縣政府核准開採,則森山行、建輝企業行並未因而受有損害,亦顯明灼。

(二)又被告壬○○為陳世仁經營之聯達砂石行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四五○之二、之三、之四地號之土場,雙方訂有「工程委託規劃合約書」,並約定工程費為一百八十四萬元,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原審卷《一》第一一九頁)可考。另陳世仁委託順發公司測量上揭土地之地形測量工作,約定工程費為十六萬元,亦有陳世仁與順發公司簽訂之「工程委託測量合約書」影本在卷(原審卷《一》第一一七頁)足參。其等間就設計費之計算並未明示,約定係基於該契約規定收費,難認詐領設計費。參以被告壬○○自市調站調查、偵查以迄原審審理時,均未承認其為聯達砂石行所設計申請坐落臺南縣○○鎮○○○段四五○之二、之三、之四地號之土場,係以每立方公尺多少元計算設計費。稽之被告壬○○與陳世仁所訂上開合約書,僅記載工作費(即設計費)總額,並無係依每立方公尺多少元計算設計費約定之情事。至於被告壬○○所計設計之土方數量,與實際挖掘出之土方,短少近一倍即十九萬立方公尺,其固有浮報計畫上土方數量之情事,已如前述,仍難遽認其有藉此詐欺取財之不法犯意。至於聯達砂石行將土方數量出賣與山川企業社負責人林旭昇,因數量不足致林旭昇以存證信函催告陳世仁出面解決,係其二者間民事上債務糾葛之問題,尚難執此即推論被告壬○○有向陳世仁詐騙設計費用之犯行。

(三)綜上論斷,本院調查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壬○○有詐欺之犯行,惟因公訴人認被告壬○○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業務登載不實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捌【被告壬○○、癸○○幫助收賄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癸○○因與被告巳○○熟識,被告巳○○利用其職掌土石採取業務,核可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之機會,透過被告壬○○及癸○○向業者索取賄款,業者不從則刁難不予核可,被告壬○○及癸○○亦因此管道,而能大量攬取臺南縣大部分之設計申請土石採取案件之業務,自八十四年迄今,臺南縣政府水保課所核准小面積土石採取場五十五場(詳如附表參所示臺南縣山坡地申請開採統計表共有五十九場,扣除二家土場尚申請中及港威砂石公司、山川企業社二家大面積土場,小面積土場計有五十五場)中,被告壬○○申請二十九處土場,被告癸○○申請十七處土場,合計四十六場,幾乎占全臺南縣地區土場申請業務百分之八十三點六件,被告巳○○透過癸○○向耿正、興玉、亞力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林秉弘、辛○○索取賄款一百二十二餘萬元,向森山行的承接人林啟鐘索賄三十萬元、向允泰砂石行索賄三十萬元(由被告癸○○交付賄款)、向晟昱企業行實際負責人戴文傳索賄五十五萬元,其透過被告壬○○向慶昇企業社負責人徐國憲索賄九十萬元、向建輝企業社負責人戊○○索賄四十萬元、向連立行實際負責人郭春鎮索賄六十萬元、向大可企業行實際負責人管裕華索賄三十萬元。因認被告壬○○涉犯幫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癸○○則涉犯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指被告巳○○收受耿正、興玉、亞力公司負責人林秉弘、辛○○賄款部分)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四、另公訴人認被告癸○○幫助同案被告巳○○收賄,由林秉弘、辛○○先後提供三十萬元、三十餘萬元及二十萬元共計八十餘萬元予巳○○之事實,無非以卷附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對興玉公司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紀錄中,癸○○與莊冠美之對話中提及「巳○○說的,你跟他說的,你處理給他就好了」、「二十萬處理給他就對了。」(癸○○),「十二月十一日三十萬、他那邊三十幾萬,再給他二十萬元,就八十幾萬了」(辛○○)云云,為其論據。

二、公訴人認被告壬○○、癸○○幫助收賄之犯行,無非以⑴被告癸○○於七月十四日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據我所承攬之十七個土石採取申請案中,晟昱在臺南縣白河關仔嶺段、糞箕湖段等二土場,及允泰砂石○○○鎮○○段土場,在申請業務時巳○○有透過我向業者索賄,餘十四個土場之業者因與巳○○熟悉,有無被巳○○索賄,我並不知情。」。⑵卷附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對興玉公司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紀錄中,癸○○與莊冠美之對話中提及「巳○○說的,你跟他說的,你處理給他就好了」、「二十萬處理給他就對了。」(癸○○),「十二月十一日三十萬、他那邊三十幾萬,再給他二十萬元,就八十幾萬了」(辛○○)云云。

⑶及證人丁○○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調查站訊問時陳稱「若由壬○○設計申請,因壬○○索價較高,可能由壬○○代為支付,我並未再支付,壬○○向申請業者係以每立方索取四元之規費,其中應包含臺南縣政府水保課巳○○之不當利益。」,資為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

四、訊之被告壬○○、癸○○均否認有上揭幫助被告巳○○收賄之犯行。經查:

(一)被告巳○○收受耿正、興玉、亞力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林秉弘、辛○○賄款四十二萬元、森山行承接人林啟鐘賄款三十萬元、允泰砂石行賄款三十萬元、晟昱企業行實際負責人戴文傳賄款五十五萬元、慶昇企業社負責人徐國憲賄款九十萬元部分,雖經原審判決理由欄第壹項第一至四點確認無訛。惟查⑴同案被告辛○○電話中所提及之「十二月十一日三十萬、他那邊三十幾萬,再給他二十萬元,就八十幾萬了」,係指證人王乃誠(綽號牛奶)向同案被告辛○○借款之情形,並非指行賄同案被告巳○○,「牛奶」係證人王乃誠之綽號,非指巳○○,此由電話監聽錄音中莊冠美提及「我怕又跳票三十萬」;「牛奶也不會想,錢拿過來就亂花」等語,即可明暸,此部分業經原審法院調取監聽錄音帶勘驗查明在卷。況證人王乃誠與同案被告辛○○間確有借貸情形,業經證人王乃誠及同案被告辛○○分別結證、供述在卷,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癸○○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耿正公司、興玉公司部分)云云,應與事實不符。⑵關於「森山行」部分之三十萬元,係被告癸○○所應得之工程尾款,因癸○○曾積欠巳○○借款未還,故巳○○乃將該三十萬元支票取走抵債,以上事實,並經證人程宏道、林啟鐘證述在卷。

(二)另公訴意旨犯罪事實欄中認定關於同案被告巳○○收受賄賂「晟昱企業行」五十五萬元,被告癸○○與同案被告巳○○為職務上收賄罪之共同正犯云云,無非以證人戴文傳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調查站訊問時供稱:癸○○每件設計費一百五十萬元,二個土場合計三百萬元之設計費,該設計費包括設計、申請及公關費用等語,且匯款時間為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與土場取得採土石採取許可及順利開工時間接近,足證為賄款云云。惟查:⑴被告癸○○受晟昱企業行委託辦理土石採取申請案,其工作範圍除如流程表所示一至八項工作外,尚包括開採完畢後之水土保持申請工作等多項工作,工作量較一般顧問公司所做土方申請案為多,並非被告癸○○所索取之設計費用中包括行賄款項在內,證人戴文傳於原審法院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審理時亦證稱:「(問:該二土場一直遲未核准下來,癸○○去跟巳○○談每件要三十萬元賄款?)沒有,我前後給癸○○二百六十萬元」,足徵該五十五萬元並非賄款甚明,因被告癸○○積欠巳○○借款,故該五十五萬元係為償還巳○○欠款,而由戴文傳直接匯入黃楊秀春帳戶內,公訴人之指訴,似有誤會。

(三)又被告癸○○若與巳○○勾結,何以由被告癸○○為業者規劃設計、由土木技師蔡國正審核簽認後所提出之土石採取申請案,多遭同案被告巳○○無故擱置,被告癸○○為業者所提出之申請案自申請收文至採土證核發止,所費時間平均為二七五日,而由他人代理之申請案,則僅須一六八日(見偵查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辯護意旨狀所附證一號表),其中以癸○○本人經營之志成砂石行申請案,更遭拖延至三九0日始取得採土證,若被告癸○○與巳○○有不法勾結,理應可快速拿到採土許可證,何以癸○○所代理之申請案竟反遭謝某無故擱置,與他人代理之申請案比較,平均多一0八天,被告癸○○並因此遭業者抱怨,癸○○復主動減少報酬,以示歉意,此在在與常理不合。

(四)另證人徐國憲在調查站供述略謂:「巳○○於八十四年十二月間因伊申請台南縣○○鄉○○○段○○○○○○○號土地○○○鎮○○○段○○○○○○號土地二筆,曾邀巳○○到我家住處探詢,謝表示每筆土石開採證三十萬元行情,我準備好六十萬元現金………巳○○騎乘機車至我住處樓下拿取………」「另於八十七年間,巳○○主動告知我和順寮填土工程有大量土方待招標………我為了答謝………主動給予十萬元現金當作酬勞………通知巳○○到我車上拿取………」等語(偵字第七四0二號卷第146頁)。俱見巳○○常主動向業主索取賄款,並未經由被告壬○○之協助索賄,至為明顯。準此,足證公訴人上訴書指稱:「被告壬○○應屬協助被告巳○○收受賄賂」云云等情,係為推測擬制之詞。

五、至於其被訴收受林秉弘、辛○○交付之八十萬元賄款、建輝企業社負責人戊○○交付之四十萬元賄款、連立行實際負責人郭春鎮交付之六十萬元賄款、大可企業行實際負責人管裕華交付之三十萬元賄款部分,與事實尚有出入,固經於原審決理由欄第伍項論述明確,不復累敘。惟查,被告壬○○、癸○○係受土場業者委託,代為設計、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許可證,係為土場業者處理一定事務之人,其等為期儘速取得開採許可證,而引介土場業者與被告巳○○認識,甚至陪同土場業者以金錢向被告巳○○行賄,更有親自行賄被告巳○○的情形,其所謀求的係土場業者及其本身之利益,此與當擔任巳○○白手套收受賄賂之情形,炯然有異。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受委託者與委託人恆處於同一地位,被告癸○○、壬○○因與巳○○熟識,土場業者因循此管道而向巳○○行賄,應認被告癸○○、壬○○與行賄者係基於共同意思之聯絡,甚至有行為之分擔,尚難認其等係幫助收賄者收受賄賂。至公訴人上訴意旨認①被告壬○○及癸○○之設計案收受款項均甚高,故其等與被告巳○○實構成一共犯之結構,被告壬○○與癸○○係恃其等可打通巳○○為其招攬生意之手段,若業者同意行賄,則被告巳○○及被告壬○○、癸○○兩蒙其利。②再查,台南縣土方業者係流動之多數,被告壬○○、癸○○則為一不變之關鍵少數,以此觀察,被告壬○○、癸○○應屬協助被告巳○○收受賄賂。況被告壬○○亦於七月十四日調查站訊問時坦承巳○○有透過他向業者索賄等情,故認被告壬○○、癸○○係被告巳○○收賄之管道,其等有幫助仗賄之事證明確等情,惟查以上訴意旨無非推測之詞,並未舉具體證據以實其說。況若被告癸○○與巳○○若有不法勾結,理應可快速拿到採土許可證,何以癸○○所代理之申請案竟反遭謝某無故擱置,與他人代理之申請案比較,平均多一0八天,已如前述,故其等與被告巳○○實構成一共犯之結構,亦與常情不合。又前揭向被告巳○○行賄之土場業者,非對被告巳○○以關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所定行賄罪之構成要件,尚難認係犯罪行為,故被告壬○○、癸○○上開行為亦不能逕以行賄罪相繩。據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癸○○、壬○○有幫助被告巳○○收賄之犯行,顯有誤會,揆諸上引法條規定,既無極證據足資證明其二人有幫助收賄之犯行。原審經審理後,以查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幫助收賄之犯行,因予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玖【被告庚○○圖利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為確立臺南縣地區各土場界樁問題,召開研討會決議業者需於二月八日完成界樁設立備查,否則勒令停工,臺南縣政府水保課於二月四日前往耿正、興玉公司二土場與業者即被告林秉弘、辛○○及癸○○會勘界樁,依當時業者所偽設界樁之位置來看,該兩土場當時亦已有明顯超挖情形,土場入口左側即有明顯超挖情形,入口前左側山坡則有明顯坍方水土流失現象,惟參與會勘縣府人員除農業局技正乙○○因臨時調來督導對案情不熟悉,以及其因有眼疾、高血壓未下車視察外,同行之水保課課長即被告庚○○明知上開土場未依土石採取規則及土石採取計劃書挖取土方,竟故意圖利被告林秉弘、辛○○,而允其等復工,使臺南縣全部採土場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後,僅餘四場(除耿正公司與興玉公司上開二場外,另有晟昱砂石行白河關仔嶺段三九二之二號採土場及建輝砂石○○○鄉○○○段一一五、一一五─一等八筆地號採土場能繼續合法開工),其中被告林秉弘、辛○○之上開耿正與興玉土場即佔有其二,而使其等能遂行攏斷臺南縣土方之意圖。因認被告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庚○○涉有上開圖利之犯行,無非以下列各點為其主要論據:

①當天係由臺南縣農業局技正乙○○,率水土保持課長課長

即被告庚○○、技士即被告巳○○至現場會勘,為其等三人所共承,且為被告林秉弘、辛○○所證實,並有證人乙○○所提出之出差紀錄可佐。

②而耿正公司之土場超挖情形嚴重,即在其等停車之耿正公

司插旗幟土場(其實該處未申請)入口處,左側即有山壁坍方,且怪手挖掘痕跡明顯,其右側亦有一大片裸露之平地,均屬輕易可見之處。況當時因病未下車勘驗之證人乙○○亦證稱「因我有高血壓,右眼視力不良,到了現場在停車地方等,他們下車後分二路,一路往上山坡走,一路往前走,過一會兒回來說勘驗界樁都有設立,沒有超採。

」則當時有兩隊人,一隊往前走,一隊往左方登上山坡,則其等豈能未看見插興玉部分旗幟(即原耿正公司計畫書上所列土場位置)的西南、西北有大面積超挖。

③又與耿正公司土場同一日會勘之證人戊○○於八十八年十

月十二日調查站訊問筆錄中稱:「臺南縣政府人員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許,前往坐落臺南縣○○鄉○○○段一一五等號土場勘查界樁,會勘人員除我及土木技師壬○○外,臺南縣政府有乙○○技正、庚○○課長、巳○○技士等人,該處總共有十三個界樁,縣府有逐樁勘查界樁,及有無超挖情形。」顯示正常情形,其等會勘時均會逐樁檢查,其於耿正及興玉公司會勘時,果如其等所述僅在下方觀看旗幟,亦明顯故意放水。

④被告庚○○課長於八十五年底到八十六年間,就曾因為附

近居民抗爭,前往上開土場處理問題,當時居民陳情即指訴耿正與興玉公司違法開挖,有耿正公司土石採取計劃書之審核卷宗可佐。

⑤耿正公司係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繳交水土保證金,興

玉公司係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繳交水土保證金,則其等開工應在此之後,依居民所攝照片,於八十五年九月間已有違法開挖照片,是被告庚○○課長對於耿正及興玉公司土場曲意掩護之意圖甚為明顯,難以疏忽塘塞。

三、訊之被告庚○○否認有圖利耿正、興玉公司之犯行。辯稱:我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興玉、耿正公司申請之土場現場勘驗的目的,是依據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決議,為了確立臺南縣轄區各土場界樁問題,看有無超挖現象,我們車子開到耿正公司的土場的入口處,直接在車子的引擎蓋上攤開圖表看業者有無設立界樁,他們都有作界樁。當天我們去現場所看到坍方現場是在採土場的範圍之外,至於採土場界樁內沒有超挖現象。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決議是指會勘的採土場若有設有界樁,就讓其復工,而我們去會勘的現場並沒有發現有超挖現象,所以就允許復工。我們到各土場現場是由顧問公司及業者引導,抽檢就近的幾支界樁。我們沒辦法認定界樁是否有誤,但有一張顧問公司提供的界樁圖,我們再依該圖去核對。因為座標也是由顧問公司設定的,我們在他們的引導下去看,在界樁看得到的地方依照界樁圖相對的核對,並沒有逐樁會勘。興玉與耿正公司土場的開採位置與聲請位置不符是檢察官會同地政人員到該兩土場測量時,我才知道的。一般土場剛開始申請採取土石時,我們會發函縣府地政單位、業者、聲請採土場的設計技師、地政人員到場會勘所申請採土場的界址,並插上旗子。土場剛開始由業者去插旗子,再由我們去現場看,我們沒辦法去查看實際座標是否完全正確,礦務局有下來會勘亦沒有發現界椿不正確。依照土石採取規則之規定,土場界椿豎立前要先測量土地的範圍,界椿是由業者豎立的。紅旗子只是訂出大概的位置,發開採許可後才訂界樁,採土要在界樁內採土,一般要在轉折點處訂界樁,但並無硬性規定幾公頃釘一枝界樁。臺南縣政府是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開會決議,臺南縣全部土場停工,設立界樁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再通知復工。其目的是為解決當時很多土場都有界樁設立不明確,造成民眾質疑超挖的問題,所以要求土場業者全面停工,設立界樁後,經臺南縣政府組成會勘小組會勘合格後,才准予復工。會勘時我們只是在開採的平台上查看土場有無設立界樁,至於有無超挖超採情形,因為業者設立的界樁是否正確,影響我們判斷業者是否超挖超採,所以在會勘後,代理業者申請土場開採的顧問公司須提出界樁無誤證明書。

我沒有圖利興玉、耿正公司的犯意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庚○○雖為臺南縣政府水土保持課的課長,其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固曾為執行臺南縣政府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山坡地採取督導檢查研討會中,土場業者需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完成界樁設立,以備臺南縣政府人員檢查之決議,而於同年二月四日,前往耿正公司、興玉公司所申請各坐落於臺南縣○○鄉○○段一○○○之十一、一○○○之八地號土地上之土場會勘界椿。又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亦確有前揭故意將耿正公司申請位於○○鄉○○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之土場,卻將界椿偽設於該地號東北面,興玉公司申請位於同地段一○○○之八地號土地之土場,卻將界樁偽設於同地段一○○○之十一地號土地西面,且有大面積超挖及濫採之情事,如同前論,茲不贅述,合先敘明。

(二)惟被告庚○○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上開二土場會勘之目的,係為查核該二土場,是否依照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決議,完成界椿之設立乙情,業據①證人即前臺南縣政府農業局長丙○○到庭具結證稱:「(問:農業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召開要求土場業者須於同年二月八日前會同顧問公司完成界樁設立備查之會議,有無作成會勘人員須逐一勘查界線之決議?)我們當時之決議是要求土場業者要依照我們要求的規格設立界樁,亦即用水泥作成四方形,長寬高各六十公分,那天只是要去看業者有無如此做,未決議說要逐一檢查。(問:八十八年二月二日有無到山上鄉戊○○土場勘查界樁情形?)我所參與每一勘查界樁的情形都是在停車的地方,將採土場位置圖攤在車子之引擎蓋上遠遠的對照土場有無設立界樁,沒有實地逐一勘查界樁,我們會看停車附近的界樁有無依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我們通常半天看三、四個土場,只是到現場瞭解一下就走了。我有去山上鄉戊○○之土場。」(原審法院卷《一》第二五七、二五八頁)。②另證人即當日一起參與會勘興玉、耿正司二土場之臺南縣政府農業局技正乙○○到庭具結證稱:「(問:在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耿正土場會勘時,有無下車?)有。我有下車但只是在車子附近而已,我沒有與他們去看那些旗幟。(問:為何你在檢察官偵查中說勘查的人分兩路?)平地很大他們有些看該界樁、有些看別的界樁。(問:當天還看那土場?會勘情形如何?)我在那天只是代理局長,我不知道土場的實際位置,下車後我在附近查看,沒有跟他們一起去會勘。我的視力很差沒有辦法去算界樁。他們也都在車子附近,但是他們是遠遠的勘查界樁,並無實際到界樁處去勘查‧‧‧‧(問:當天會勘有無發現違法之情形?)我們只是去看有無立界樁而已,我沒有上去看,所以不曉得有無超挖。(問:去勘驗關廟二土場之情形如何?)是早上去的,先看關廟的兩個土場,看這二土場是機要秘書帶隊的,我只是在土場附近走動,沒有與他們一起走,我已不記得有幾個人去會勘,其他會勘的人也都是在附近分別看界樁,並不是帶隊逐一勘驗。

」等情(原審法院卷《一》第二五六、二五七頁)。參之證人丙○○、乙○○上開證詞,臺南縣政府組成土場界椿勘查小組到臺南縣各土場會勘,係為執行臺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決議,其主要目的係為查核土場業者,是否確實設立界椿,但實際到各土場勘查界椿時,只是以土場位置圖遠遠的對照土場有無設立界樁,沒有實地逐一勘查界樁,更未請地政人員實地複丈或勘定界址,則其勘查時能否發現土場所在位置是否正確,及有無越界取採土石或超挖的情形,實非無疑。

(三)又被告庚○○係承辦土石開採業務之公務員,會勘前開耿正、興玉公司二土場界椿時,雖未逐椿勘查,但其並非會勘時帶隊之長官,當時帶隊會勘之證人丙○○、乙○○亦未要求隨同會勘之人員,須逐椿勘查,況且其等一天之內須勘查數處土場,實無法明確查核業者所設界椿是否正確,則其等會勘界址時雖有不切實際敷衍了事之形情,僅有行政上之疏失,尚難執此即認參與會勘之被告庚○○有違背法令圖利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之犯意。

(四)至於公訴人雖認被告崑高祥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會勘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是否依規定設立界椿時,以該二土場偽設界樁之位置來看,該兩土場入口左側即有明顯超挖情形,入口前左側山坡則有明顯坍方水土流失現象等情,惟查當日會勘時尚有地政人員陪同前往,對地籍及土地測量具專業知識之人,都無法即刻發現興玉公司之土場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一○○○之八地號山坡地上,竟將界椿偽設在同地段一○○○之十一地號山坡地上之明顯誤繆,如何苛責未具上開專業且非帶隊之被告庚○○,衡之上開情狀,實難推論其會勘時即已發現前揭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有超挖之情事。

(五)另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搭乘直昇機,俯瞰上揭耿正、興玉公司二處土場,固可見該土場入口左側山坡地因挖掘土石,而造成崩塌,該二公司有在非土場所豎立界椿範圍外挖掘土石,及該土場呈不規則的濫挖、濫採之情形,然被告庚○○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到上揭二土場會勘界椿時,所處位置與檢察官在空中俯視該土場時之視野,究有不同,自難據此推論,其會勘時已知該二土場上揭違法情事。

(六)再者,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到耿正、興玉公司之土場勘驗時,雖發覺該二土場有偽設界椿之事,嗣委請順發公司測量該二土場實際挖取土石之現況後,確認耿正公司之土場挖掘土石之面積,大於申請許可開挖之面積數倍,且興玉公司採取土石之地點,並非其所申請之位置各節,固堪見被告林秉弘、癸○○浮濫採取土石之弊端,甚為嚴重,但其並非會勘時帶隊之長官,且未具上開專業,實不能以被告庚○○係水保課主管即予苛責,而斷定其會勘當時已知悉業者上開弊端。

(七)至檢察官上訴意旨主要以被告當時會勘,依興玉公司及耿正公司所設之界址範圍「外」已有濫挖,可以甚為容易即發現,而認其等有圖利罪嫌及耿正公司係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繳交水土保證金,興玉公司係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繳交水土保證金,則其等開工應在此之後,依居民所攝照片,於八十五年九月間已有違法開挖照片,是被告庚○○課長與巳○○對於耿正公司及興玉公司土場曲意掩護之意圖甚為明顯,難以疏忽塘塞為依據。惟查:耿正公司、興玉公司縱有超挖而獲取不法利益情事,亦與被告

88.2.4會勘界樁行為無因果關係:興玉公司實際並未開挖,已如前述,依起訴書第九頁第五行以下所記載:「台南縣政府水保課於二月四日前往『耿正公司』、『興玉公司』二土場與業者癸○○、林秉弘會勘界樁,依當時業者所偽設界樁之位置來看,該兩土場當時亦已有明顯超挖情形,土場入口左側即有明顯超挖情形」,顯見耿正公司縱有超挖而取得不法利益,係在88.2.4被告會勘界樁之前,被告縱如公訴人所述本應遂樁檢查,對於該二公司竟僅在下方觀看旗幟,有明顯故意放水之行為,但耿正公司取得不法利益既在被告勘查界樁之前,該公司之取得不法利益即非被告此部分行為所致,亦非被告縱有事後曲意掩護之行為所致,二者應無因果關係。

五、綜上所述,被告庚○○之行為核與圖利罪構成要件有間,委難以該罪責相繩,被告庚○○所辯尚堪採信。參諸上開法條規定,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有違背法令圖利耿正、興玉公司之犯行,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368條、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第3項及圖利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乃玉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壬○○、蔡國正(即癸○○)所設計申請山坡地開採土方數量核對表 │├─┬────┬──────┬───┬───┬─────┬───────┤│ │土地 │水土保持 │申請公│申請 │查重複礦 │繳納水保金日期││ │座落 │義務人 │司名稱│技師 │區日期 │ ││編├────┼──────┼───┼───┴─────┼───────┤│號│許可證 │計畫書土方 │核算 │核算土方數量(B)│(A)-(B)││ │核發日 │數量(A) │方式 │(單位:立方公尺)│(立方公尺) ││ │期及文 │(單位:立方│ │ │ ││ │號 │公尺) │ │ │ │├─┼────┼──────┼───┼───┬─────┼───────┤│ │白河關子│林啟鐘 │森山行│壬○○│86年11月 │ ││ │嶺 │ │ │ │3日 │ ││ │558之9 │ │ │ │ │ ││1├────┼──────┼───┼───┴─────┼───────┤│ │870303 │532,521.99 │座標法│429,086.09 │+103,435.00 ││ │府農保字│ │ │ │ ││ │36025 │ │ │ │ │├─┼────┼──────┼───┼───┬─────┼───────┤│ │白河關子│戊○○ │建輝企│壬○○│ │ ││ │嶺 │ │業社 │ │ │ ││ │558之6 │ │ │ │ │ ││ ├────┼──────┼───┼───┴─────┼───────┤│2│ │281,243.00 │座標法│118,256.73 │+162,986.27 ││ │ │ ├───┼─────────┼───────┤│ │ │ │切割法│116,590.00 │+164,653.00 ││ │ │ ├───┼─────────┼───────┤│ │ │ │求距儀│118,756.45 │+162,486.55 │├─┼────┼──────┼───┼───┬─────┼───────┤│ │白河關子│林旭昇 │山川企│長威工│87年7月 │ ││ │嶺 │ │業社 │程 │3日 │ ││ │546之3、│ │ │ │ │ ││ │之4、之 │ │ │ │ │ ││ │5、之7、│ │ │ │ │ ││3│之8 │ │ │ │ │ ││ ├────┼──────┼───┼───┴─────┼───────┤│ │870812 │3,510,000.00│座標法│2,808,246.04 │+701,753.96 ││ │府農保字│ │ │ │ ││ │143830 │ │ │ │ │├─┼────┼──────┼───┼───┬─────┼───────┤│ │白河關子│陳清醇 │大可砂│壬○○│87年5月 │87年11月8日 ││ │嶺 │ │石行 │ │12日 │ ││ │373之12 │ │ │ │ │ ││4├────┼──────┼───┼───┴─────┼───────┤│ │870731 │301,363.80 │座標法│246,693.34 │+54,670.46 ││ │府農保字│ │ │ │ ││ │136133 │ │ │ │ │├─┼────┼──────┼───┼───┬─────┼───────┤│ │白河糞箕│徐國憲 │三協企│壬○○│85年3月 │87年12月15日 ││ │湖445之1│ │業社 │ │27日 │ ││5├────┼──────┼───┼───┴─────┼───────┤│ │850920 │702,297.50 │座標法│123,912.90 │+578,384.60 ││ │府農保字│ ├───┼─────────┼───────┤│ │164724 │ │切割法│131,598.00 │+570,699.50 │├─┼────┼──────┼───┼───┬─────┼───────┤│ │白河糞箕│陳世仁 │聯達砂│壬○○│86年7月 │86年9月24日 ││ │湖457之3│ │石行 │ │30日 │ ││ │、633之3│ │ │ │ │ ││6│、之10 │ │ │ │ │ ││ ├────┼──────┼───┼───┴─────┼───────┤│ │861025 │620,342.00 │座標法│135,076.77 │+485,265.00 ││ │府農保字│ ├───┼─────────┼───────┤│ │181165 │ │切割法│147,106.80 │+473,235.20 │├─┼────┼──────┼───┼───┬─────┼───────┤│ │白河糞箕│陳世仁 │聯達砂│壬○○│86年10月 │ ││ │湖段48之│ │石行 │ │3日 │ ││ │1 │ │ │ │ │ ││7├────┼──────┼───┼───┴─────┼───────┤│ │870220 │192,000.00 │座標法│169,535.70 │+22,464.30 ││ │府農保字│ │ │ │ ││ │27975 │ │ │ │ │├─┼────┼──────┼───┼───┬─────┼───────┤│ │白河六重│陳世仁 │聯達砂│壬○○│86年5月 │86年11月24日 ││ │溪450之2│ │石行 │ │21日 │ ││ │、之3、 │ │ │ │ │ ││8│之4、之6│ │ │ │ │ ││ ├────┼──────┼───┼───┴─────┼───────┤│ │860722 │391,938.50 │座標法│89,131.28 │+302,807.22 ││ │府農保字│ ├───┼─────────┼───────┤│ │128008 │ │切割法│91,201.50 │+300,737.00 │├─┼────┼──────┼───┼───┬─────┼───────┤│ │白河六重│蘇才毅 │義豐砂│壬○○│86年5月 │87年4月16日 ││ │溪504、 │ │石行 │ │21日 │ ││ │504之1等│ │ │ │ │ ││9│七筆 │ │ │ │ │ ││ ├────┼──────┼───┼───┴─────┼───────┤│ │861029 │320,901.23 │座標法│68,629.04 │+252,272.19 ││ │府農保字│ │ │ │ ││ │190226 │ │ │ │ │├─┼────┼──────┼───┼───┬─────┼───────┤│ │東山牛肉│李宗松 │慶昇企│壬○○│84年12月 │ ││ │崎255之 │ │業社 │ │22日 │ ││1│61 │ │ │ │ │ ││0├────┼──────┼───┼───┴─────┼───────┤│ │850920 │273,100.00 │座標法│215,105.40 │+57,994.60 ││ │府農保字│ │ │ │ ││ │164722 │ │ │ │ │├─┼────┼──────┼───┼───┬─────┼───────┤│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壬○○│86年5月 │87年3月4日 ││ │崎255之 │ │業社 │ │21日 │ ││1│56 │ │ │ │ │ ││1├────┼──────┼───┼───┴─────┼───────┤│ │860830 │152,978.40 │座標法│37,761.25 │+115,217.15 ││ │府農保字│ │ │ │ ││ │152779 │ │ │ │ │├─┼────┼──────┼───┼───┬─────┼───────┤│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壬○○│86年5月 │ ││ │崎255之 │ │業行 │ │21日 │ ││1│68 │ │ │ │ │ ││2├────┼──────┼───┼───┴─────┼───────┤│ │861004 │194,136.12 │座標法│100,559.34 │+93,576.78 ││ │府農保字│ │ │ │ ││ │174866 │ │ │ │ │├─┼────┼──────┼───┼───┬─────┼───────┤│ │柳營果毅│蔡豐哲 │上將砂│壬○○│86年12 │87年7月 ││ │1544之 │ │石行 │ │12日 │ ││1│362 │ │ │ │ │ ││3├────┼──────┼───┼───┴─────┼───────┤│ │870424 │270,376.00 │座標法│305,936.64 │-35,560.00 ││ │府農保字│ │ │ │ ││ │71395 │ │ │ │ │├─┼────┼──────┼───┼───┬─────┼───────┤│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壬○○│85年8月 │86年10月20日 ││ │1083之4 │ │ │ │6日 │ ││1├────┼──────┼───┼───┴─────┼───────┤│4│860106 │783,715.00 │座標法│535,499.10 │+248,215.90 ││ │府農保字│ │ │ │ ││ │2269 │ │ │ │ │├─┼────┼──────┼───┼───┬─────┼───────┤│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壬○○│ │ ││ │1064之3 │ │ │ │ │ ││1│、之4、 │ │ │ │ │ ││5│之19 │ │ │ │ │ ││ ├────┼──────┼───┼───┴─────┼───────┤│ │ │654,648.56 │座標法│133,625.25 │+115,217.15 │├─┼────┼──────┼───┼───┬─────┼───────┤│ │龍崎中杭│涂振東 │一六一│壬○○│86年5月 │現金? ││ │子14之3 │ │砂石行│ │21日 │ ││1├────┼──────┼───┼───┴─────┼───────┤│6│860908 │661,657.60 │座標法│61,700.09 │+599,957.51 ││ │府農保字│ │ │ │ ││ │158127 │ │ │ │ │├─┼────┼──────┼───┼───┬─────┼───────┤│ │東山牛肉│蔡豐哲 │東鴻砂│壬○○│86年7月 │ ││ │崎359之1│ │石行 │ │29日 │ ││1├────┼──────┼───┼───┴─────┼───────┤│7│861113 │168,453.39 │座標法│49,176.54 │+119,276.00 ││ │府農保字│ │ │ │ ││ │198722 │ │ │ │ │├─┼────┼──────┼───┼───┬─────┼───────┤│ │關廟下湖│陳仁亮 │信華砂│壬○○│86年4月 │86年7月4日 ││ │7之117、│ │石行 │ │24日 │ ││ │之187等 │ │ │ │ │ ││1│七筆 │ │ │ │ │ ││8├────┼──────┼───┼───┴─────┼───────┤│ │860529 │518,677.00 │座標法│357,398.09 │+161.278.91 ││ │府農保字│ │ │ │ ││ │139518 │ │ │ │ │├─┼────┼──────┼───┼───┬─────┼───────┤│ │東山大客│癸○○ │志成砂│蔡國正│86年11月 │87年11月11日 ││ │大 庄347│ │石行 │ │3日 │ ││1│之2、之4│ │ │ │ │ ││9├────┼──────┼───┼───┴─────┼───────┤│ │870326 │300,979.00 │座標法│180,007.50 │+120,971.50 ││ │府農保字│ │ │ │ ││ │32755 │ │ │ │ │├─┼────┼──────┼───┼───┬─────┼───────┤│ │東山牛肉│郭任誌 │宏基砂│蔡國正│86年2月 │86年11月24日 ││ │崎255之 │ │石行 │ │1日 │ ││ │58、之69│ │ │ │ │ ││2│、之70 │ │ │ │ │ ││0├────┼──────┼───┼───┴─────┼───────┤│ │860912 │406,390.00 │座標法│221,435.00 │+184,955.00 ││ │府農保字│ │ │ │ ││ │154381 │ │ │ │ │├─┼────┼──────┼───┼───┬─────┼───────┤│ │龍崎崎頂│林東昇 │耿正工│蔡國正│85年7月 │86年7月31日 ││ │1000之11│ │程(有│ │26日 │ ││2│ │ │)公司│ │ │ ││1├────┼──────┼───┼───┴─────┼───────┤│ │851216 │1,494,320.00│座標法│476,536.30 │+1,017,783.70 ││ │府農保字│ │ │ │ ││ │216956 │ │ │ │ │├─┼────┼──────┼───┼───┬─────┼───────┤│ │龍崎崎頂│林盛哲 │興玉工│蔡國正│85年3月 │87年3月23日 ││ │1000之8 │ │程(有│ │27日 │ ││2│ │ │)公司│ │ │ ││2├────┼──────┼───┼───┴─────┼───────┤│ │850530 │680,280.00 │座標法│142,786.10 │+537,493.90 ││ │府農保字│ │ │ │ ││ │90781 │ │ │ │ │├─┼────┼──────┼───┼───┬─────┼───────┤│ │左鎮光和│鄭建三 │允泰企│蔡國正│86年7月 │87年8月23日 ││ │417之42 │ │業行 │ │9日 │ ││ │、之43、│ │ │ │ │ ││2│之44、之│ │ │ │ │ ││3│45 │ │ │ │ │ ││ ├────┼──────┼───┼───┴─────┼───────┤│ │861021 │148,760.00 │座標法│48,650.85 │+100,109.15 ││ │府農保字│ │ │ │ ││ │185898 │ │ │ │ │├─┼────┼──────┼───┼───┬─────┼───────┤│ │左鎮光和│戊○○ │建輝企│蔡國正│86年7月 │88年2月26日 ││ │829、830│ │業行 │ │9日 │ ││ │、831等 │ │ │ │ │ ││2│六筆 │ │ │ │ │ ││4├────┼──────┼───┼───┴─────┼───────┤│ │861104 │226,600.00 │座標法│238,800.40 │-12,200.00 ││ │府農保字│ │ │ │ ││ │192644 │ │ │ │ │├─┼────┼──────┼───┼───┬─────┼───────┤│ │左鎮菜寮│林金義 │萬城砂│蔡國正│ │ ││2│段71之3 │ │石行 │ │ │ ││5│號 │ │ │ │ │ ││ ├────┼──────┼───┼───┴─────┼───────┤│ │ │169,914.20 │座標法│117,926.95 │+51,987.25 │├─┼────┼──────┼───┼───┬─────┼───────┤│ │白河糞箕│朱麗卿 │晟昱企│蔡國正│86年11月 │87年9月14日 ││ │湖木屐寮│ │業行 │ │17日 │ ││2│641之1 │ │ │ │ │ ││6├────┼──────┼───┼───┴─────┼───────┤│ │870311 │367,219.00 │座標法│172,473.80 │+194,745.20 ││ │府農保字│ │ │ │ ││ │43116 │ │ │ │ │├─┼────┼──────┼───┼───┬─────┼───────┤│ │白河關子│朱麗卿 │晟昱砂│蔡國正│87年2月 │87年9月14日 ││ │嶺392之2│ │石行 │ │18日 │ ││2├────┼──────┼───┼───┴─────┼───────┤│7│870806 │208,554.80 │座標法│163,077.50 │+45,477.30 ││ │府農保字│ │ │ │ ││ │139780 │ │ │ │ │├─┼────┼──────┼───┼───┬─────┼───────┤│ │白河關子│李育森 │森山行│蔡國正│86年9月 │88年2月24日 ││ │嶺558之6│ │ │ │23日 │ ││2├────┼──────┼───┼───┴─────┼───────┤│8│870820 │327,507.60 │座標法│211,689.00 │+115,818.60 ││ │府農保字│ │ │ │ ││ │147072 │ │ │ │ │├─┼────┼──────┼───┼───┬─────┼───────┤│ │龍崎鄉崎│張 曉 │亞力工│蔡國正│ │ ││ │頂段995 │ │程公司│ │ │ ││2│之7 │ │ │ │ │ ││9├────┼──────┼───┼───┴─────┼───────┤│ │851216 │1,523,347.00│直接擅│524,347.00 │+999,000.00 ││ │府農保字│ │改 │ │ ││ │216953 │ │ │ │ │├─┼────┴──────┴───┴─────────┴───────┤│ │註:一、上列二十九個土場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內申請採取土方數量,以立體││ │ 幾何初步概算,發覺有可疑者,經以座標法計算各橫斷面圖,除編││ │ 號NO‧13、NO‧24二個土場有偽造橫斷面圖之比率情形,││ │ 致本站所計算出之土方採取數量,較原計畫書所申請數量為多情形││ │ 外;餘二十七個土場土石採取計畫書所申請土方採取數量均有明顯││ │ 偽造浮報情形。 ││ ├─────────────────────────────────┤│ │ 二、計核算壬○○土木技師所申請土場18件,蔡國正土木技師(即郭││ │ 建志所借用之執照)11件,共計29件。 ││ ├─────────────────────────────────┤│ │ 三、核算結果:1、壬○○17件有偽造浮報土方申採數量情形,共計││ │ 浮報土方數量為4,152,487.80立方公尺。 ││ │ 2、蔡國正9件有偽造浮報土方申採數量情形,合計浮││ │ 報土方數量為2,369,341.60立方公尺;另為「亞力││ │ 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請之土○○○鄉○○段995││ │ 之7號土場,係直接擅改計畫書土方統計表,浮報││ │ 了999,000立方公尺,合計浮報土方數量為 ││ │ 3,368,341.50立方公尺。 ││ │ 3、合計壬○○、蔡國正二人浮報土方申採數量為 ││ │ 7,520,829.30立方公尺。 │└─┴─────────────────────────────────┘附表貳:

┌───────────────────────────────────┐│編號1:森山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58之9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940.56 │ │ ││ 0K+000 │ 0 ├────────┼────────┼────────┤│ │ │1510.11 │ │ │├────┼───┼────────┼────────┼────────┤│ │ │2261.92 │2101.24 │42024.80 ││ 0K+020 │ 20 ├────────┼────────┼────────┤│ │ │1822.91 │1666.51 │33330.20 │├────┼───┼────────┼────────┼────────┤│ │ │2633.12 │2447.52 │48950.40 ││ 0K+040 │ 20 ├────────┼────────┼────────┤│ │ │2121.03 │1971.97 │39349.40 │├────┼───┼────────┼────────┼────────┤│ │ │3110.54 │2871.83 │57436.60 ││ 0K+060 │ 20 ├────────┼────────┼────────┤│ │ │2511.36 │2316.20 │46323.90 │├────┼───┼────────┼────────┼────────┤│ │ │3184.74 │3147.64 │62952.80 ││ 0K+080 │ 20 ├────────┼────────┼────────┤│ │ │2583.95 │2547.66 │50953.10 │├────┼───┼────────┼────────┼────────┤│ │ │4015.60 │3600.17 │72003.40 ││ 0K+100 │ 20 ├────────┼────────┼────────┤│ │ │3112.38 │2848.17 │56963.3 │├────┼───┼────────┼────────┼────────┤│ │ │2900.30 │3457.95 │69159.00 ││ 0K+120 │ 20 ├────────┼────────┼────────┤│ │ │2382.66 │2747.52 │54950.40 │├────┼───┼────────┼────────┼────────┤│ │ │3011.34 │2955.82 │59116.40 ││ 0K+140 │ 20 ├────────┼────────┼────────┤│ │ │2579.04 │2480.85 │49617.00 │├────┼───┼────────┼────────┼────────┤│ │ │3150.74 │3081.04 │61620.80 ││ 0K+160 │ 20 ├────────┼────────┼────────┤│ │ │2497.68 │2538.36 │50767.20 │├────┼───┼────────┼────────┼────────┤│ │ │1913.82 │2532.28 │50645.60 ││ 0K+180 │ 20 ├────────┼────────┼────────┤│ │ │1501.02 │1999.35 │39987.00 │├────┼───┼────────┼────────┼────────┤│ │ │ 0 │956.91 │8612.19 ││ 0K+189 │ 9 ├────────┼────────┼────────┤│ │ │ 0 │750.51 │6754.59 │├────┴───┴────────┴────────┴────────┤│ ⊙計畫書總土方量:532,521.99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29,086.0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03,435.90立方公尺 ││ │└───────────────────────────────────┘┌───────────────────────────────────┐│編號2:建輝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58之6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587.84 │ │ ││ 0K+000 │ 0 ├───────┼─────────┼────────┤│ │ │260.10 │ │ │├────┼───┼───────┼─────────┼────────┤│ │ │907.38 │747.61 │14952.20 ││ 0K+020 │ 20 ├───────┼─────────┼────────┤│ │ │384.62 │322.36 │6447.17 │├────┼───┼───────┼─────────┼────────┤│ │ │909.52 │908.45 │18169.00 ││ 0K+040 │ 20 ├───────┼─────────┼────────┤│ │ │372.38 │378.50 │7569.94 │├────┼───┼───────┼─────────┼────────┤│ │ │2408.70 │1659.11 │33182.20 ││ 0K+060 │ 20 ├───────┼─────────┼────────┤│ │ │970.74 │671.56 │13431.17 │├────┼───┼───────┼─────────┼────────┤│ │ │770.34 │1589.52 │31790.40 ││ 0K+080 │ 20 ├───────┼─────────┼────────┤│ │ │425.21 │697.97 │13959.47 │├────┼───┼───────┼─────────┼────────┤│ │ │2200.96 │1485.65 │29713.00 ││ 0K+100 │ 20 ├───────┼─────────┼────────┤│ │ │918.00 │671.60 │13432.07 │├────┼───┼───────┼─────────┼────────┤│ │ │2871.92 │2536.44 │50728.80 ││ 0K+120 │ 20 ├───────┼─────────┼────────┤│ │ │1158.66 │1038.33 │20766.60 │├────┼───┼───────┼─────────┼────────┤│ │ │2038.98 │2455.45 │49109.00 ││ 0K+140 │ 20 ├───────┼─────────┼────────┤│ │ │865.89 │1012.28 │20245.50 │├────┼───┼───────┼─────────┼────────┤│ │ │2459.90 │2249.44 │44988.80 ││ 0K+160 │ 20 ├───────┼─────────┼────────┤│ │ │1018.22 │942.05 │18841.07 │├────┼───┼───────┼─────────┼────────┤│ │ │ 0 │1229.95 │8609.65 ││ 0K+167 │ 7 ├───────┼─────────┼────────┤│ │ │ 0 │509.11 │3563.76 │├────┴───┴───────┴─────────┴────────┤│ ⊙計畫書總土方量:281,243.05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18,256.73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62,986.32立方公尺 ││ │└───────────────────────────────────┘┌───────────────────────────────────┐│編號3:山川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46之3、之4、之5、之7、 ││ 之8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704.32 │352.16 │7043.20 ││ 0K+020 │ 20 ├───────┼─────────┼────────┤│ │ │441.36 │220.68 │4413.6 │├────┼───┼───────┼─────────┼────────┤│ │ │874.86 │789.59 │15791.80 ││ 0K+040 │ 20 ├───────┼─────────┼────────┤│ │ │680.4 │560.88 │11217.6 │├────┼───┼───────┼─────────┼────────┤│ │ │353.60 │614.23 │12284.60 ││ 0K+060 │ 20 ├───────┼─────────┼────────┤│ │ │236.16 │458.28 │9165.6 │├────┼───┼───────┼─────────┼────────┤│ │ │237.52 │295.56 │5911.20 ││ 0K+080 │ 20 ├───────┼─────────┼────────┤│ │ │132.48 │184.32 │3686.4 │├────┼───┼───────┼─────────┼────────┤│ │ │320.30 │278.91 │5578.20 ││ 0K+100 │ 20 ├───────┼─────────┼────────┤│ │ │236.16 │184.32 │3686.4 │├────┼───┼───────┼─────────┼────────┤│ │ │1151.56 │735.93 │14718.60 ││ 0K+120 │ 20 ├───────┼─────────┼────────┤│ │ │916.56 │576.36 │11527.2 │├────┼───┼───────┼─────────┼────────┤│ │ │2092.46 │1622.01 │32440.20 ││ 0K+140 │ 20 ├───────┼─────────┼────────┤│ │ │1654.56 │1285.56 │25711.2 │├────┼───┼───────┼─────────┼────────┤│ │ │1995.88 │2044.17 │40883.40 ││ 0K+160 │ 20 ├───────┼─────────┼────────┤│ │ │1492.56 │1573.56 │31471.2 │├────┼───┼───────┼─────────┼────────┤│ │ │2071.72 │2033.80 │40676.00 ││ 0K+180 │ 20 ├───────┼─────────┼────────┤│ │ │1576.8 │1534.68 │30693.6 │├────┼───┼───────┼─────────┼────────┤│ │ │4954.82 │3513.27 │70265.40 ││ 0K+200 │ 20 ├───────┼─────────┼────────┤│ │ │3886.56 │2731.68 │54633.6 │├────┼───┼───────┼─────────┼────────┤│ │ │6322.88 │5638.85 │112777.00 ││ 0K+220 │ 20 ├───────┼─────────┼────────┤│ │ │5131.44 │4509 │90180 │├────┼───┼───────┼─────────┼────────┤│ │ │7721.56 │7022.22 │140444.40 ││ 0K+240 │ 20 ├───────┼─────────┼────────┤│ │ │6207.84 │5669.64 │113392.8 │├────┼───┼───────┼─────────┼────────┤│ │ │9035.38 │8378.47 │167569.40 ││ 0K+260 │ 20 ├───────┼─────────┼────────┤│ │ │7396.56 │6802.2 │136044 │├────┼───┼───────┼─────────┼────────┤│ │ │10369.46 │9702.42 │194048.40 ││ 0K+280 │ 20 ├───────┼─────────┼────────┤│ │ │8264.88 │7830.72 │156614.4 │├────┼───┼───────┼─────────┼────────┤│ │ │10787.08 │10578.27 │211565.40 ││ 0K+300 │ 20 ├───────┼─────────┼────────┤│ │ │8543.52 │8404.2 │168084 │├────┼───┼───────┼─────────┼────────┤│ │ │11649.56 │11218.32 │224366.40 ││ 0K+320 │ 20 ├───────┼─────────┼────────┤│ │ │9370.8 │8957.16 │179143.2 │├────┼───┼───────┼─────────┼────────┤│ │ │13967.52 │12808.54 │256170.80 ││ 0K+340 │ 20 ├───────┼─────────┼────────┤│ │ │11885.76 │10628.28 │212565.6 │├────┼───┼───────┼─────────┼────────┤│ │ │12727.80 │13347.66 │266953.20 ││ 0K+360 │ 20 ├───────┼─────────┼────────┤│ │ │10443.6 │11164.68 │223293.6 │├────┼───┼───────┼─────────┼────────┤│ │ │14247.70 │13487.75 │269755.00 ││ 0K+380 │ 20 ├───────┼─────────┼────────┤│ │ │11438.63 │10941.115 │218822.3 │├────┼───┼───────┼─────────┼────────┤│ │ │12706.12 │13476.91 │269538.20 ││ 0K+400 │ 20 ├───────┼─────────┼────────┤│ │ │10265.04 │10851.835 │217036.7 │├────┼───┼───────┼─────────┼────────┤│ │ │14707.60 │13706.86 │274137.20 ││ 0K+420 │ 20 ├───────┼─────────┼────────┤│ │ │11216.88 │10740.96 │214819.2 │├────┼───┼───────┼─────────┼────────┤│ │ │11916.24 │13311.92 │266238.40 ││ 0K+440 │ 20 ├───────┼─────────┼────────┤│ │ │9503.28 │10360.08 │207201.6 │├────┼───┼───────┼─────────┼────────┤│ │ │9914.48 │10915.36 │218307.20 ││ 0K+460 │ 20 ├───────┼─────────┼────────┤│ │ │7822.08 │8662.68 │173253.6 │├────┼───┼───────┼─────────┼────────┤│ │ │6908.02 │8411.25 │168225.00 ││ 0K+480 │ 20 ├───────┼─────────┼────────┤│ │ │5413.68 │6617.88 │132357.6 │├────┼───┼───────┼─────────┼────────┤│ │ │4233.22 │5570.62 │111412.40 ││ 0K+500 │ 20 ├───────┼─────────┼────────┤│ │ │3420.72 │4417.2 │88344 │├────┼───┼───────┼─────────┼────────┤│ │ │2202.06 │3217.64 │64352.80 ││ 0K+520 │ 20 ├───────┼─────────┼────────┤│ │ │1726.56 │2573.64 │51472.8 │├────┼───┼───────┼─────────┼────────┤│ │ │1212.08 │1707.07 │34141.40 ││ 0K+540 │ 20 ├───────┼─────────┼────────┤│ │ │946.08 │1336.32 │26726.4 │├────┼───┼───────┼─────────┼────────┤│ │ │216.86 │714.47 │14289.40 ││ 0K+560 │ 20 ├───────┼─────────┼────────┤│ │ │179.28 │562.68 │11253.6 │├────┼───┼───────┼─────────┼────────┤│ │ │ 0 │108.43 │1734.88 ││ 0K+576 │ 16 ├───────┼─────────┼────────┤│ │ │ 0 │89.64 │1434.24 │├────┴───┴───────┴─────────┴────────┤│ ⊙計畫書總土方量:3,510,0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808,246.0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701,753.96立方公尺 ││ │└───────────────────────────────────┘┌───────────────────────────────────┐│編號4:大可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373之1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16.42 │ │ ││ 0K+000 │ 0 ├───────┼─────────┼────────┤│ │ │84.69 │ │ │├────┼───┼───────┼─────────┼────────┤│ │ │323.16 │219.79 │4395.80 ││ 0K+020 │ 20 ├───────┼─────────┼────────┤│ │ │267.35 │176.02 │3520.37 │├────┼───┼───────┼─────────┼────────┤│ │ │647.02 │485.09 │9701.80 ││ 0K+040 │ 20 ├───────┼─────────┼────────┤│ │ │511.70 │389.52 │7790.44 │├────┼───┼───────┼─────────┼────────┤│ │ │814.84 │730.93 │14618.60 ││ 0K+060 │ 20 ├───────┼─────────┼────────┤│ │ │643.68 │577.69 │11553.77 │├────┼───┼───────┼─────────┼────────┤│ │ │1967.82 │1391.33 │27826.60 ││ 0K+080 │ 20 ├───────┼─────────┼────────┤│ │ │1619.60 │1131.64 │22632.77 │├────┼───┼───────┼─────────┼────────┤│ │ │3285.20 │2626.51 │52530.20 ││ 0K+100 │ 20 ├───────┼─────────┼────────┤│ │ │2576.61 │2098.10 │41962.07 │├────┼───┼───────┼─────────┼────────┤│ │ │2531.16 │2908.18 │58163.60 ││ 0K+120 │ 20 ├───────┼─────────┼────────┤│ │ │2129.81 │2353.21 │47064.17 │├────┼───┼───────┼─────────┼────────┤│ │ │952.04 │1741.60 │34832.00 ││ 0K+140 │ 20 ├───────┼─────────┼────────┤│ │ │853.11 │1491.46 │29829.17 │├────┼───┼───────┼─────────┼────────┤│ │ │1986.12 │1469.08 │29381.60 ││ 0K+160 │ 20 ├───────┼─────────┼────────┤│ │ │1654.20 │1253.66 │25073.10 │├────┼───┼───────┼─────────┼────────┤│ │ │1270.42 │1628.27 │32565.40 ││ 0K+180 │ 20 ├───────┼─────────┼────────┤│ │ │1043.78 │1348.99 │26979.77 │├────┼───┼───────┼─────────┼────────┤│ │ │910.40 │1090.41 │21808.20 ││ 0K+200 │ 20 ├───────┼─────────┼────────┤│ │ │731.39 │887.58 │17751.64 │├────┼───┼───────┼─────────┼────────┤│ │ │415.84 │663.12 │13262.40 ││ 0K+220 │ 20 ├───────┼─────────┼────────┤│ │ │337.45 │534.42 │10688.40 │├────┼───┼───────┼─────────┼────────┤│ │ │153.56 │284.70 │2277.60 ││ 0K+228 │ 8 ├───────┼─────────┼────────┤│ │ │124.47 │230.96 │1847.69 │├────┴───┴───────┴─────────┴────────┤│ ⊙計畫書總土方量:301,363.8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46,693.3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4,670.46立方公尺 ││ │└───────────────────────────────────┘┌───────────────────────────────────┐│編號5:三協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445之1地號土方││ 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3492.00 │ │ ││ 0K+000 │ 0 ├───────┼─────────┼────────┤│ │ │603.54 │ │ │├────┼───┼───────┼─────────┼────────┤│ │ │3492.00 │3492.00 │69840.00 ││ 0K+020 │ 20 ├───────┼─────────┼────────┤│ │ │603.54 │603.54 │12070.8 │├────┼───┼───────┼─────────┼────────┤│ │ │2793.00 │3142.50 │62850.00 ││ 0K+040 │ 20 ├───────┼─────────┼────────┤│ │ │490.86 │547.2 │10944 │├────┼───┼───────┼─────────┼────────┤│ │ │1939.00 │2366.00 │47320.00 ││ 0K+060 │ 20 ├───────┼─────────┼────────┤│ │ │302.4 │396.63 │7932.6 │├────┼───┼───────┼─────────┼────────┤│ │ │1950.00 │1944.50 │38890.00 ││ 0K+080 │ 20 ├───────┼─────────┼────────┤│ │ │340.2 │321.3 │6426 │├────┼───┼───────┼─────────┼────────┤│ │ │1354.00 │1652.00 │33040.00 ││ 0K+100 │ 20 ├───────┼─────────┼────────┤│ │ │170.28 │255.24 │5104.8 │├────┼───┼───────┼─────────┼────────┤│ │ │1353.00 │1353.50 │27070.00 ││ 0K+120 │ 20 ├───────┼─────────┼────────┤│ │ │133.92 │152.1 │3042 │├────┼───┼───────┼─────────┼────────┤│ │ │1395.00 │1374.00 │27480.00 ││ 0K+140 │ 20 ├───────┼─────────┼────────┤│ │ │324 │228.96 │4579.2 │├────┼───┼───────┼─────────┼────────┤│ │ │1962.00 │1678.50 │33570.00 ││ 0K+160 │ 20 ├───────┼─────────┼────────┤│ │ │212.04 │268.02 │5360.4 │├────┼───┼───────┼─────────┼────────┤│ │ │1950.00 │1956.00 │39120.00 ││ 0K+180 │ 20 ├───────┼─────────┼────────┤│ │ │346.86 │279.45 │5589 │├────┼───┼───────┼─────────┼────────┤│ │ │3477.00 │2713.50 │54270.00 ││ 0K+200 │ 20 ├───────┼─────────┼────────┤│ │ │674.64 │510.75 │10215 │├────┼───┼───────┼─────────┼────────┤│ │ │3185.00 │3331.00 │66620.00 ││ 0K+220 │ 20 ├───────┼─────────┼────────┤│ │ │613.08 │643.86 │12877.2 │├────┼───┼───────┼─────────┼────────┤│ │ │3565.00 │3375.00 │67500.00 ││ 0K+240 │ 20 ├───────┼─────────┼────────┤│ │ │711 │662.04 │13240.8 │├────┼───┼───────┼─────────┼────────┤│ │ │3991.00 │3778.00 │75560.00 ││ 0K+260 │ 20 ├───────┼─────────┼────────┤│ │ │844.56 │777.78 │15555.6 │├────┼───┼───────┼─────────┼────────┤│ │ │3898.00 │3944.50 │59167.50 ││ 0K+275 │ 15 ├───────┼─────────┼────────┤│ │ │618.84 │731.7 │10975.5 │├────┴───┴───────┴─────────┴────────┤│ ⊙計畫書總土方量:702,297.5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23,912.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78,384.6立方公尺 ││ │└───────────────────────────────────┘┌───────────────────────────────────┐│編號6:聯達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457之3、633之3││ 、之10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704.78 │ │ ││ 0K+000 │ 0 ├───────┼─────────┼────────┤│ │ │153.72 │ │ │├────┼───┼───────┼─────────┼────────┤│ │ │1998.92 │1351.85 │27037.00 ││ 0K+020 │ 20 ├───────┼─────────┼────────┤│ │ │489.42 │321.57 │6431.4 │├────┼───┼───────┼─────────┼────────┤│ │ │3504.16 │2751.54 │55030.80 ││ 0K+040 │ 20 ├───────┼─────────┼────────┤│ │ │845.46 │667.44 │13348.8 │├────┼───┼───────┼─────────┼────────┤│ │ │5524.95 │4514.56 │90291.10 ││ 0K+060 │ 20 ├───────┼─────────┼────────┤│ │ │1082.88 │964.17 │19283.4 │├────┼───┼───────┼─────────┼────────┤│ │ │7485.64 │6505.30 │130105.90 ││ 0K+080 │ 20 ├───────┼─────────┼────────┤│ │ │1443.06 │1262.97 │25259.4 │├────┼───┼───────┼─────────┼────────┤│ │ │7123.85 │7304.75 │146094.90 ││ 0K+100 │ 20 ├───────┼─────────┼────────┤│ │ │1654.02 │1548.54 │30970.8 │├────┼───┼───────┼─────────┼────────┤│ │ │3093.45 │5108.65 │102173.00 ││ 0K+120 │ 20 ├───────┼─────────┼────────┤│ │ │733.14 │1193.58 │23871.6 │├────┼───┼───────┼─────────┼────────┤│ │ │810.81 │1952.13 │39042.60 ││ 0K+140 │ 20 ├───────┼─────────┼────────┤│ │ │163.98 │448.56 │8971.2 │├────┼───┼───────┼─────────┼────────┤│ │ │978.25 │894.53 │17890.60 ││ 0K+160 │ 20 ├───────┼─────────┼────────┤│ │ │250.02 │207 │4140 │├────┼───┼───────┼─────────┼────────┤│ │ │175.37 │576.81 │11536.20 ││ 0K+180 │ 20 ├───────┼─────────┼────────┤│ │ │18.18 │134.1 │2682 │├────┼───┼───────┼─────────┼────────┤│ │ │ 0 │87.69 │1139.91 ││ 0K+193 │ 13 ├───────┼─────────┼────────┤│ │ │ 0 │9.09 │118.17 │├────┴───┴───────┴─────────┴────────┤│ ⊙計畫書總土方量:620,342.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35,076.77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485,265.23立方公尺 ││ │└───────────────────────────────────┘┌───────────────────────────────────┐│編號7:聯達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48之1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38.76 │19.38 │387.60 ││ 0K+020 │ 20 ├───────┼─────────┼────────┤│ │ │33.93 │16.965 │339.3 │├────┼───┼───────┼─────────┼────────┤│ │ │122.58 │80.67 │1613.40 ││ 0K+040 │ 20 ├───────┼─────────┼────────┤│ │ │106.56 │70.245 │1404.9 │├────┼───┼───────┼─────────┼────────┤│ │ │185.38 │153.98 │3079.60 ││ 0K+060 │ 20 ├───────┼─────────┼────────┤│ │ │157.32 │131.94 │2638.8 │├────┼───┼───────┼─────────┼────────┤│ │ │1122.64 │654.01 │13080.20 ││ 0K+080 │ 20 ├───────┼─────────┼────────┤│ │ │993.96 │575.64 │11512.8 │├────┼───┼───────┼─────────┼────────┤│ │ │1054.76 │1088.70 │21774.00 ││ 0K+100 │ 20 ├───────┼─────────┼────────┤│ │ │968.85 │981.405 │19628.1 │├────┼───┼───────┼─────────┼────────┤│ │ │1342.38 │1198.57 │23971.40 ││ 0K+120 │ 20 ├───────┼─────────┼────────┤│ │ │1198.62 │1083.735 │21674.7 │├────┼───┼───────┼─────────┼────────┤│ │ │1937.82 │1540.10 │30802.00 ││ 0K+140 │ 20 ├───────┼─────────┼────────┤│ │ │1508.94 │1353.78 │27075.6 │├────┼───┼───────┼─────────┼────────┤│ │ │1596.56 │1667.19 │33343.80 ││ 0K+160 │ 20 ├───────┼─────────┼────────┤│ │ │1446.66 │1477.8 │29556 │├────┼───┼───────┼─────────┼────────┤│ │ │930.00 │1263.28 │25265.60 ││ 0K+180 │ 20 ├───────┼─────────┼────────┤│ │ │840.24 │1143.45 │22869 │├────┼───┼───────┼─────────┼────────┤│ │ │819.20 │874.60 │17492.00 ││ 0K+200 │ 20 ├───────┼─────────┼────────┤│ │ │727.47 │783.855 │15677.1 │├────┼───┼───────┼─────────┼────────┤│ │ │434.22 │626.71 │12534.20 ││ 0K+220 │ 20 ├───────┼─────────┼────────┤│ │ │342.2268 │534.8484 │10696.97 │├────┼───┼───────┼─────────┼────────┤│ │ │319.82 │377.02 │7540.40 ││ 0K+240 │ 20 ├───────┼─────────┼────────┤│ │ │304.02 │323.1234 │6462.468 │├────┼───┼───────┼─────────┼────────┤│ │ │ 0 │159.91 │1918.92 ││ 0K+252 │ 12 ├───────┼─────────┼────────┤│ │ │ 0 │152.01 │1824.12 │├────┴───┴───────┴─────────┴────────┤│ ⊙計畫書總土方量:192,0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71,359.8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20,640.2立方公尺 ││ │└───────────────────────────────────┘┌───────────────────────────────────┐│編號8:聯達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450之2、之3、之4、之6號 ││ 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 0 │ 0 │ 0 ││ 0K+02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04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06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080 │ 20 ├───────┼─────────┼────────┤│ │ │ 0 │ 0 │ 0 │├────┼───┼───────┼─────────┼────────┤│ │ │ 0 │ 0 │ 0 ││ 0K+100 │ 20 ├───────┼─────────┼────────┤│ │ │ 0 │ 0 │ 0 │├────┼───┼───────┼─────────┼────────┤│ │ │93.6 │46.8 │936.0 ││ 0K+120 │ 20 ├───────┼─────────┼────────┤│ │ │81 │40.5 │810 │├────┼───┼───────┼─────────┼────────┤│ │ │1342.8 │718.2 │14364.0 ││ 0K+140 │ 20 ├───────┼─────────┼────────┤│ │ │1327.14 │704.07 │14081.4 │├────┼───┼───────┼─────────┼────────┤│ │ │1490.4 │1416.6 │28332.0 ││ 0K+160 │ 20 ├───────┼─────────┼────────┤│ │ │1407.78 │1367.46 │27349.2 │├────┼───┼───────┼─────────┼────────┤│ │ │885.6 │1188.0 │23760.0 ││ 0K+180 │ 20 ├───────┼─────────┼────────┤│ │ │935.64 │1171.71 │23434.2 │├────┼───┼───────┼─────────┼────────┤│ │ │367.2 │626.4 │12528.0 ││ 0K+200 │ 20 ├───────┼─────────┼────────┤│ │ │320.22 │627.93 │12558.6 │├────┼───┼───────┼─────────┼────────┤│ │ │538.2 │452.7 │9654.0 ││ 0K+220 │ 20 ├───────┼─────────┼────────┤│ │ │546.66 │433.44 │8668.8 │├────┼───┼───────┼─────────┼────────┤│ │ │352.8 │445.5 │2227.5 ││ 0K+225 │ 5 ├───────┼─────────┼────────┤│ │ │344.97 │445.815 │2229.0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391,938.5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89,131.28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302,807.2立方公尺 ││ │└───────────────────────────────────┘┌───────────────────────────────────┐│編號9:義豐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04、504之1、之4、之14 ││ 、之15、之16、之17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3587.42 │1793.71 │35874.20 ││ 0K+020 │ 20 ├───────┼─────────┼────────┤│ │ │976.50 │488.25 │9765.00 │├────┼───┼───────┼─────────┼────────┤│ │ │3077.80 │3332.61 │66652.20 ││ 0K+040 │ 20 ├───────┼─────────┼────────┤│ │ │570.51 │773.505 │15470.10 │├────┼───┼───────┼─────────┼────────┤│ │ │3959.90 │3518.85 │70377.00 ││ 0K+060 │ 20 ├───────┼─────────┼────────┤│ │ │794.16 │682.335 │13646.70 │├────┼───┼───────┼─────────┼────────┤│ │ │2886.20 │3423.05 │68461.00 ││ 0K+080 │ 20 ├───────┼─────────┼────────┤│ │ │567.32 │680.7384 │13614.77 │├────┼───┼───────┼─────────┼────────┤│ │ │1878.60 │2382.40 │47648.00 ││ 0K+100 │ 20 ├───────┼─────────┼────────┤│ │ │393.75 │480.5334 │9610.67 │├────┼───┼───────┼─────────┼────────┤│ │ │970.58 │1424.59 │28491.80 ││ 0K+120 │ 20 ├───────┼─────────┼────────┤│ │ │191.43 │292.59 │5851.80 │├────┼───┼───────┼─────────┼────────┤│ │ │ 0 │485.29 │3397.03 ││ 0K+127 │ 7 ├───────┼─────────┼────────┤│ │ │ 0 │95.715 │670.01 │├────┴───┴───────┴─────────┴────────┤│ ⊙計畫書總土方量:320,901.23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68,629.0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252.272.19立方公尺 ││ │└───────────────────────────────────┘┌───────────────────────────────────┐│編號10:慶昇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61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計畫書樁號│計畫書距離│計畫書斷面積│計畫書平均斷面積│計畫書立方公尺│├─────┼─────┼──────┼────────┼───────┤│核算樁號 │核算距離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核算立方公尺 │├─────┼─────┼──────┼────────┼───────┤│ │ 0 │0 │ │ ││ 0K+000 ├─────┼──────┼────────┼───────┤│ │ 0 │0 │ │ │├─────┼─────┼──────┼────────┼───────┤│ │20 │240 │120 │2400 ││ 0K+020 ├─────┼──────┼────────┼───────┤│ │20 │241.56 │120.78 │2415.6 │├─────┼─────┼──────┼────────┼───────┤│ │20 │1060 │650 │13000 ││ 0K+040 ├─────┼──────┼────────┼───────┤│ │20 │1127.52 │684.54 │13690.8 │├─────┼─────┼──────┼────────┼───────┤│ 0K+070 │30 │1040 │1050 │31500 │├─────┼─────┼──────┼────────┼───────┤│ 0K+050 │10 │989.46 │1058.49 │10584.9 │├─────┼─────┼──────┼────────┼───────┤│ 0K+100 │30 │820 │930 │27900 │├─────┼─────┼──────┼────────┼───────┤│ 0K+080 │30 │981 │985.23 │29556.9 │├─────┼─────┼──────┼────────┼───────┤│ 0K+120 │20 │4650 │2735 │54700 │├─────┼─────┼──────┼────────┼───────┤│ 0K+100 │20 │3725.1 │2353.05 │47061 │├─────┼─────┼──────┼────────┼───────┤│ 0K+140 │20 │5820 │5235 │104700 │├─────┼─────┼──────┼────────┼───────┤│ 0K+120 │20 │4213.26 │3969.18 │79383.6 │├─────┼─────┼──────┼────────┼───────┤│ 0K+150 │10 │1960 │3890 │38900 │├─────┼─────┼──────┼────────┼───────┤│ 0K+130 │10 │2269.26 │3241.26 │32412.6 │├─────┴─────┴──────┴────────┴───────┤│ ⊙計畫書總土方量:273,1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15,105.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7,994.6立方公尺 ││ ◎註1:原計畫書中並無表格化之記載,本院計算表計畫書部分(含 ││ 樁號、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及立方公尺)係由本院依 ││ 原計畫書之「土石方採取數量計算」公式換算後表格化記載。 ││ │└───────────────────────────────────┘┌───────────────────────────────────┐│編號11:昶嘉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56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43.60 │21.80 │436.00 ││ 0K+020 │ 20 ├───────┼─────────┼────────┤│ │ │6.75 │3.38 │67.50 │├────┼───┼───────┼─────────┼────────┤│ │ │84.48 │64.04 │1280.80 ││ 0K+040 │ 20 ├───────┼─────────┼────────┤│ │ │16.34 │11.54 │230.87 │├────┼───┼───────┼─────────┼────────┤│ │ │138.30 │111.39 │2227.80 ││ 0K+060 │ 20 ├───────┼─────────┼────────┤│ │ │37.35 │26.84 │536.87 │├────┼───┼───────┼─────────┼────────┤│ │ │270.48 │204.39 │4087.80 ││ 0K+080 │ 20 ├───────┼─────────┼────────┤│ │ │63.14 │50.24 │1001.87 │├────┼───┼───────┼─────────┼────────┤│ │ │551.50 │410.99 │8219.80 ││ 0K+100 │ 20 ├───────┼─────────┼────────┤│ │ │144.45 │103.79 │2075.87 │├────┼───┼───────┼─────────┼────────┤│ │ │2421.10 │1486.30 │29726.00 ││ 0K+120 │ 20 ├───────┼─────────┼────────┤│ │ │612.32 │378.38 │7567.67 │├────┼───┼───────┼─────────┼────────┤│ │ │2461.86 │2441.48 │48829.60 ││ 0K+140 │ 20 ├───────┼─────────┼────────┤│ │ │602.64 │607.48 │12149.57 │├────┼───┼───────┼─────────┼────────┤│ │ │891.40 │1676.63 │33532.60 ││ 0K+160 │ 20 ├───────┼─────────┼────────┤│ │ │221.36 │412.00 │8239.97 │├────┼───┼───────┼─────────┼────────┤│ │ │608.60 │750.00 │15000.00 ││ 0K+180 │ 20 ├───────┼─────────┼────────┤│ │ │137.25 │179.30 │3586.07 │├────┼───┼───────┼─────────┼────────┤│ │ │236.80 │422.70 │8454.00 ││ 0K+200 │ 20 ├───────┼─────────┼────────┤│ │ │61.97 │99.61 │1992.17 │├────┼───┼───────┼─────────┼────────┤│ │ │ 0 │118.40 │1184.00 ││ 0K+210 │ 10 ├───────┼─────────┼────────┤│ │ │ 0 │30.98 │309.83 │├────┴───┴───────┴─────────┴────────┤│ ⊙計畫書總土方量:152,978.4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37,761.2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15,217.15立方公尺 ││ │└───────────────────────────────────┘┌───────────────────────────────────┐│編號12:昶嘉企業社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68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356.34 │ │ ││ 0K+000 │ 0 ├───────┼─────────┼────────┤│ │ │716.09 │ │ │├────┼───┼───────┼─────────┼────────┤│ │ │1788.58 │1572.46 │31449.20 ││ 0K+020 │ 20 ├───────┼─────────┼────────┤│ │ │958.91 │837.50 │16749.94 │├────┼───┼───────┼─────────┼────────┤│ │ │2604.46 │2196.52 │43930.40 ││ 0K+040 │ 20 ├───────┼─────────┼────────┤│ │ │1308.83 │1133.87 │22677.34 │├────┼───┼───────┼─────────┼────────┤│ │ │1671.70 │2138.08 │42761.60 ││ 0K+060 │ 20 ├───────┼─────────┼────────┤│ │ │873.72 │1091.27 │21825.47 │├────┼───┼───────┼─────────┼────────┤│ │ │1885.18 │1778.44 │35568.80 ││ 0K+080 │ 20 ├───────┼─────────┼────────┤│ │ │982.26 │927.99 │18559.80 │├────┼───┼───────┼─────────┼────────┤│ │ │1797.86 │1841.52 │36830.40 ││ 0K+100 │ 20 ├───────┼─────────┼────────┤│ │ │910.35 │946.31 │18926.10 │├────┼───┼───────┼─────────┼────────┤│ │ │ 0 │898.93 │3595.72 ││ 0K+104 │ 4 ├───────┼─────────┼────────┤│ │ │ 0 │455.18 │1820.70 │├────┴───┴───────┴─────────┴────────┤│ ⊙計畫書總土方量:194,136.12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00,559.3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93,576.78立方公尺 ││ │└───────────────────────────────────┘┌───────────────────────────────────┐│編號13:上將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果毅後段1544之36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22.12 │ │ ││ 0K+000 │ 0 ├───────┼─────────┼────────┤│ │ │20.16 │ │ │├────┼───┼───────┼─────────┼────────┤│ │ │801.02 │411.57 │8231.40 ││ 0K+020 │ 20 ├───────┼─────────┼────────┤│ │ │936 │478.08 │9561.6 │├────┼───┼───────┼─────────┼────────┤│ │ │2617.46 │1709.24 │34184.80 ││ 0K+040 │ 20 ├───────┼─────────┼────────┤│ │ │2931.84 │1933.92 │38678.4 │├────┼───┼───────┼─────────┼────────┤│ │ │2006.22 │2311.84 │46236.80 ││ 0K+060 │ 20 ├───────┼─────────┼────────┤│ │ │2419.2 │2675.52 │53510.4 │├────┼───┼───────┼─────────┼────────┤│ │ │1233.00 │1619.61 │32392.20 ││ 0K+080 │ 20 ├───────┼─────────┼────────┤│ │ │1398.96 │1909.08 │38181.6 │├────┼───┼───────┼─────────┼────────┤│ │ │1207.18 │1220.09 │24401.80 ││ 0K+100 │ 20 ├───────┼─────────┼────────┤│ │ │1371.6 │1385.28 │27705.6 │├────┼───┼───────┼─────────┼────────┤│ │ │1193.04 │1200.11 │24002.20 ││ 0K+120 │ 20 ├───────┼─────────┼────────┤│ │ │1309.68 │1340.64 │26812.8 │├────┼───┼───────┼─────────┼────────┤│ │ │1972.08 │1582.56 │31651.20 ││ 0K+140 │ 20 ├───────┼─────────┼────────┤│ │ │2242.8 │1776.24 │35524.8 │├────┼───┼───────┼─────────┼────────┤│ │ │2374.54 │2173.31 │43466.20 ││ 0K+160 │ 20 ├───────┼─────────┼────────┤│ │ │2550.96 │2396.88 │47937.6 │├────┼───┼───────┼─────────┼────────┤│ │ │172.00 │1273.27 │25465.40 ││ 0K+180 │ 20 ├───────┼─────────┼────────┤│ │ │209.52 │1380.24 │27604.8 │├────┼───┼───────┼─────────┼────────┤│ │ │ 0 │86.00 │344.00 ││ 0K+184 │ 4 ├───────┼─────────┼────────┤│ │ │ 0 │104.76 │419.04 │├────┴───┴───────┴─────────┴────────┤│ ⊙計畫書總土方量:270,376.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305,936.6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35,560.64立方公尺 ││ │└───────────────────────────────────┘┌───────────────────────────────────┐│編號14:連立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83之4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85.60 │42.80 │856.00 ││ 0K+020 │ 20 ├───────┼─────────┼────────┤│ │ │99.36 │49.68 │993.6 │├────┼───┼───────┼─────────┼────────┤│ │ │767.60 │426.60 │8532.00 ││ 0K+040 │ 20 ├───────┼─────────┼────────┤│ │ │372.6 │235.98 │4719.6 │├────┼───┼───────┼─────────┼────────┤│ │ │1977.80 │1372.70 │27454.00 ││ 0K+060 │ 20 ├───────┼─────────┼────────┤│ │ │1431.36 │901.98 │18039.6 │├────┼───┼───────┼─────────┼────────┤│ │ │3845.60 │2911.70 │58234.00 ││ 0K+080 │ 20 ├───────┼─────────┼────────┤│ │ │2760.84 │2096.1 │41922 │├────┼───┼───────┼─────────┼────────┤│ │ │3848.20 │3846.90 │76938.00 ││ 0K+100 │ 20 ├───────┼─────────┼────────┤│ │ │2768.49 │2764.665 │55293.3 │├────┼───┼───────┼─────────┼────────┤│ │ │4474.20 │4161.20 │83224.00 ││ 0K+120 │ 20 ├───────┼─────────┼────────┤│ │ │3666.42 │3217.455 │64349.1 │├────┼───┼───────┼─────────┼────────┤│ │ │4628.80 │4551.50 │91030.00 ││ 0K+140 │ 20 ├───────┼─────────┼────────┤│ │ │3519.72 │3593.07 │71861.4 │├────┼───┼───────┼─────────┼────────┤│ │ │3968.40 │4298.60 │85972.00 ││ 0K+160 │ 20 ├───────┼─────────┼────────┤│ │ │2906.1 │3212.91 │64258.2 │├────┼───┼───────┼─────────┼────────┤│ │ │4460.40 │4214.40 │84288.00 ││ 0K+180 │ 20 ├───────┼─────────┼────────┤│ │ │3257.64 │3081.87 │61637.4 │├────┼───┼───────┼─────────┼────────┤│ │ │2924.60 │3692.50 │73850.00 ││ 0K+200 │ 20 ├───────┼─────────┼────────┤│ │ │1978.29 │2617.965 │52359.3 │├────┼───┼───────┼─────────┼────────┤│ │ │2656.20 │2790.40 │55808.00 ││ 0K+220 │ 20 ├───────┼─────────┼────────┤│ │ │1206.09 │1592.19 │31843.8 │├────┼───┼───────┼─────────┼────────┤│ │ │1802.30 │2229.25 │44585.00 ││ 0K+240 │ 20 ├───────┼─────────┼────────┤│ │ │747.54 │976.815 │19536.3 │├────┼───┼───────┼─────────┼────────┤│ │ │2776.60 │2289.45 │45789.00 ││ 0K+260 │ 20 ├───────┼─────────┼────────┤│ │ │1484.1 │1115.82 │22316.4 │├────┼───┼───────┼─────────┼────────┤│ │ │685.60 │1731.10 │34622.00 ││ 0K+280 │ 20 ├───────┼─────────┼────────┤│ │ │358.7868 │921.4434 │18428.87 │├────┼───┼───────┼─────────┼────────┤│ │ │250.50 │468.05 │9361.00 ││ 0K+300 │ 20 ├───────┼─────────┼────────┤│ │ │198.9 │278.8434 │5576.868 │├────┼───┼───────┼─────────┼────────┤│ │ │66.70 │158.60 │3172.00 ││ 0K+320 │ 20 ├───────┼─────────┼────────┤│ │ │37.44 │118.17 │2363.4 │├────┴───┴───────┴─────────┴────────┤│ ⊙計畫書總土方量:783,715.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535,499.1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248,215.9立方公尺 ││ │└───────────────────────────────────┘┌───────────────────────────────────┐│編號15:連立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64之3、之4、之19 地號土方 ││ 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899.76 │449.88 │8997.60 ││ 0K+020 │ 20 ├───────┼─────────┼────────┤│ │ │217.44 │108.72 │2174.4 │├────┼───┼───────┼─────────┼────────┤│ │ │480.56 │690.16 │13803.20 ││ 0K+040 │ 20 ├───────┼─────────┼────────┤│ │ │127.08 │172.26 │3445.2 │├────┼───┼───────┼─────────┼────────┤│ │ │709.72 │595.14 │11902.80 ││ 0K+060 │ 20 ├───────┼─────────┼────────┤│ │ │206.64 │166.86 │3337.2 │├────┼───┼───────┼─────────┼────────┤│ │ │2393.20 │1551.46 │31029.20 ││ 0K+080 │ 20 ├───────┼─────────┼────────┤│ │ │289.26 │247.95 │4959 │├────┼───┼───────┼─────────┼────────┤│ │ │4850.00 │3621.60 │72432.00 ││ 0K+100 │ 20 ├───────┼─────────┼────────┤│ │ │37.98 │163.62 │3272.4 │├────┼───┼───────┼─────────┼────────┤│ │ │3534.80 │4192.40 │83848.00 ││ 0K+120 │ 20 ├───────┼─────────┼────────┤│ │ │889.02 │463.5 │9270 │├────┼───┼───────┼─────────┼────────┤│ │ │2589.92 │3062.36 │61247.20 ││ 0K+140 │ 20 ├───────┼─────────┼────────┤│ │ │634.14 │761.58 │15231.6 │├────┼───┼───────┼─────────┼────────┤│ │ │1944.08 │2267.00 │45340.00 ││ 0K+160 │ 20 ├───────┼─────────┼────────┤│ │ │488.16 │561.15 │11223 │├────┼───┼───────┼─────────┼────────┤│ │ │2484.64 │2214.36 │44287.20 ││ 0K+180 │ 20 ├───────┼─────────┼────────┤│ │ │614.7 │564.93 │11298.6 │├────┼───┼───────┼─────────┼────────┤│ │ │4559.04 │3521.84 │70436.80 ││ 0K+200 │ 20 ├───────┼─────────┼────────┤│ │ │1172.34 │907.02 │18140.4 │├────┼───┼───────┼─────────┼────────┤│ │ │4661.92 │4610.48 │92209.60 ││ 0K+220 │ 20 ├───────┼─────────┼────────┤│ │ │1078.38 │1125.36 │22507.2 │├────┼───┼───────┼─────────┼────────┤│ │ │1779.20 │3220.56 │64411.20 ││ 0K+240 │ 20 ├───────┼─────────┼────────┤│ │ │439.74 │759.06 │15181.2 │├────┼───┼───────┼─────────┼────────┤│ │ │1212.32 │1495.76 │29915.20 ││ 0K+260 │ 20 ├───────┼─────────┼────────┤│ │ │305.1 │372.42 │7448.4 │├────┼───┼───────┼─────────┼────────┤│ │ │817.12 │1014.72 │20294.40 ││ 0K+280 │ 20 ├───────┼─────────┼────────┤│ │ │199.08 │252.09 │5041.8 │├────┼───┼───────┼─────────┼────────┤│ │ │ 0 │408.56 │4494.16 ││ 0K+291 │ 11 ├───────┼─────────┼────────┤│ │ │ 0 │99.54 │1094.94 │├────┴───┴───────┴─────────┴────────┤│ ⊙計畫書總土方量:654,648.56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33,625.3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21,023.2立方公尺 ││ │└───────────────────────────────────┘┌───────────────────────────────────┐│編號16:一六一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4之3地號土方數量計 ││ 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356.20 │178.10 │3562.00 ││ 0K+020 │ 20 ├───────┼─────────┼────────┤│ │ │86.04 │43.02 │860.4 │├────┼───┼───────┼─────────┼────────┤│ │ │433.40 │394.80 │7896.00 ││ 0K+040 │ 20 ├───────┼─────────┼────────┤│ │ │43.02 │64.53 │1290.6 │├────┼───┼───────┼─────────┼────────┤│ │ │756.20 │594.80 │11896.00 ││ 0K+060 │ 20 ├───────┼─────────┼────────┤│ │ │94.68 │68.85 │1377 │├────┼───┼───────┼─────────┼────────┤│ │ │5745.60 │3250.90 │65018.00 ││ 0K+080 │ 20 ├───────┼─────────┼────────┤│ │ │678.24 │386.46 │7729.2 │├────┼───┼───────┼─────────┼────────┤│ │ │5936.40 │5841.00 │116820.00 ││ 0K+100 │ 20 ├───────┼─────────┼────────┤│ │ │830.07 │754.155 │15083.1 │├────┼───┼───────┼─────────┼────────┤│ │ │5684.20 │5810.30 │116206.00 ││ 0K+120 │ 20 ├───────┼─────────┼────────┤│ │ │563.94 │697.005 │13940.1 │├────┼───┼───────┼─────────┼────────┤│ │ │5228.40 │5456.30 │109126.00 ││ 0K+140 │ 20 ├───────┼─────────┼────────┤│ │ │278.64 │421.29 │8425.8 │├────┼───┼───────┼─────────┼────────┤│ │ │5432.60 │5330.50 │106610.00 ││ 0K+160 │ 20 ├───────┼─────────┼────────┤│ │ │305.37 │292.005 │5840.1 │├────┼───┼───────┼─────────┼────────┤│ │ │4254.40 │4843.50 │96870.00 ││ 0K+180 │ 20 ├───────┼─────────┼────────┤│ │ │248.49 │276.93 │5538.6 │├────┼───┼───────┼─────────┼────────┤│ │ │ 0 │2127.20 │27653.60 ││ 0K+193 │ 13 ├───────┼─────────┼────────┤│ │ │ 0 │124.245 │1615.185 │├────┴───┴───────┴─────────┴────────┤│ ⊙計畫書總土方量:661,657.6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61,700.0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99,957.51立方公尺 ││ │└───────────────────────────────────┘┌───────────────────────────────────┐│編號17:東鴻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359之1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1208.66 │604.33 │12086.60 ││ 0K+020 │ 20 ├───────┼─────────┼────────┤│ │ │356.67 │178.335 │3566.7 │├────┼───┼───────┼─────────┼────────┤│ │ │1334.52 │1271.59 │25431.80 ││ 0K+040 │ 20 ├───────┼─────────┼────────┤│ │ │397.26 │376.965 │7539.3 │├────┼───┼───────┼─────────┼────────┤│ │ │1895.79 │1615.16 │32303.10 ││ 0K+060 │ 20 ├───────┼─────────┼────────┤│ │ │548.28 │472.77 │9455.4 │├────┼───┼───────┼─────────┼────────┤│ │ │1039.70 │1467.74 │29354.86 ││ 0K+080 │ 20 ├───────┼─────────┼────────┤│ │ │318.24 │433.26 │8665.2 │├────┼───┼───────┼─────────┼────────┤│ │ │804.36 │922.03 │18440.56 ││ 0K+100 │ 20 ├───────┼─────────┼────────┤│ │ │233.19 │275.715 │5514.3 │├────┼───┼───────┼─────────┼────────┤│ │ │686.22 │745.29 │14905.80 ││ 0K+120 │ 20 ├───────┼─────────┼────────┤│ │ │180.18 │206.685 │4133.7 │├────┼───┼───────┼─────────┼────────┤│ │ │693.18 │689.70 │13794.00 ││ 0K+140 │ 20 ├───────┼─────────┼────────┤│ │ │205.47 │192.825 │3856.5 │├────┼───┼───────┼─────────┼────────┤│ │ │587.70 │640.44 │12808.80 ││ 0K+160 │ 20 ├───────┼─────────┼────────┤│ │ │180.9 │193.185 │3863.7 │├────┼───┼───────┼─────────┼────────┤│ │ │255.62 │421.66 │8433.20 ││ 0K+180 │ 20 ├───────┼─────────┼────────┤│ │ │57.24 │119.07 │2381.4 │├────┼───┼───────┼─────────┼────────┤│ │ │ 0 │127.81 │894.67 ││ 0K+187 │ 7 ├───────┼─────────┼────────┤│ │ │ 0 │28.62 │200.34 │├────┴───┴───────┴─────────┴────────┤│ ⊙計畫書總土方量:168,453.39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9,176.54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19,276.9立方公尺 ││ │└───────────────────────────────────┘┌───────────────────────────────────┐│編號18:信華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7之117、之118、之122、 ││ 之123、之187、之188、之30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878.4 │ │ ││ 0K+000 │ 0 ├───────┼─────────┼────────┤│ │ │380.88 │ │ │├────┼───┼───────┼─────────┼────────┤│ │ │1873 │1375.7 │27514 ││ 0K+020 │ 20 ├───────┼─────────┼────────┤│ │ │1191.60 │786.24 │15724.80 │├────┼───┼───────┼─────────┼────────┤│ │ │2666 │2269.5 │34042.5 ││ 0K+035 │ 15 ├───────┼─────────┼────────┤│ │ │1641.51 │1416.56 │21248.33 │├────┼───┼───────┼─────────┼────────┤│ │ │3135 │2900.5 │66711.5 ││ 0K+058 │ 23 ├───────┼─────────┼────────┤│ │ │2035.62 │1838.57 │42287.00 │├────┼───┼───────┼─────────┼────────┤│ │ │2813 │2974 │59480 ││ 0K+078 │ 20 ├───────┼─────────┼────────┤│ │ │2435.27 │2235.44 │44708.87 │├────┼───┼───────┼─────────┼────────┤│ │ │2882 │2847.5 │56950 ││ 0K+098 │ 20 ├───────┼─────────┼────────┤│ │ │2165.22 │2300.24 │46004.87 │├────┼───┼───────┼─────────┼────────┤│ │ │2709 │2795.5 │22364 ││ 0K+106 │ 8 ├───────┼─────────┼────────┤│ │ │2172.74 │2168.98 │17351.83 │├────┼───┼───────┼─────────┼────────┤│ │ │1989 │2349 │46980 ││ 0K+126 │ 20 ├───────┼─────────┼────────┤│ │ │1323.99 │1748.36 │34967.27 │├────┼───┼───────┼─────────┼────────┤│ │ │1746 │1867.5 │37350 ││ 0K+146 │ 20 ├───────┼─────────┼────────┤│ │ │994.37 │1159.18 │23183.57 │├────┼───┼───────┼─────────┼────────┤│ │ │1362.4 │1554.2 │31084 ││ 0K+166 │ 20 ├───────┼─────────┼────────┤│ │ │833.36 │913.86 │18277.24 │├────┼───┼───────┼─────────┼────────┤│ │ │1452 │1407.2 │28144 ││ 0K+186 │ 20 ├───────┼─────────┼────────┤│ │ │1059.80 │946.58 │18931.54 │├────┼───┼───────┼─────────┼────────┤│ │ │1514 │1483 │29660 ││ 0K+206 │ 20 ├───────┼─────────┼────────┤│ │ │1085.49 │1072.64 │21452.87 │├────┼───┼───────┼─────────┼────────┤│ │ │1677.5 │1595.75 │31915 ││ 0K+226 │ 20 ├───────┼─────────┼────────┤│ │ │1326.06 │1205.78 │24115.50 │├────┼───┼───────┼─────────┼────────┤│ │ │1483 │1580.25 │28444.5 ││ 0K+244 │ 18 ├───────┼─────────┼────────┤│ │ │800.46 │1063.26 │19138.68 │├────┼───┼───────┼─────────┼────────┤│ │ │ 0 │741.5 │18537.5 ││ 0K+269 │ 25 ├───────┼─────────┼────────┤│ │ │ 0 │400.23 │10005.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518,677.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357,398.0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61,278.91立方公尺 ││ ◎註1:原計畫書中並無表格化之記載,本院計算表計畫書部分(含 ││ 樁號、距離、斷面積、平均斷面積及立方公尺)係由本院依 ││ 原計畫書之「土石方總採取數量表」公式換算後表格化記載。 ││ 註2:經本院換算原計畫書之公式求得本件土方採取數量總額應為 ││ 519,177.00立方公尺,與原計畫書518,677.00立方公尺相差 ││ 500.00立方公尺,故原計畫書與偵查中之核算表實際應差距 ││ 161,778.91立方公尺。 ││ │└───────────────────────────────────┘┌───────────────────────────────────┐│編號19:志成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大客段大庄小段347之2、之4地號土方數 ││ 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870.65 │ │ ││ 0K+000 │ 0 ├───────┼─────────┼────────┤│ │ │563.75 │ │ │├────┼───┼───────┼─────────┼────────┤│ │ │425.91 │648.28 │12965.6 ││ 0K+020 │ 20 ├───────┼─────────┼────────┤│ │ │294.5 │429.125 │8582.5 │├────┼───┼───────┼─────────┼────────┤│ │ │429.26 │447.59 │8951.8 ││ 0K+040 │ 20 ├───────┼─────────┼────────┤│ │ │257.5 │276 │5520 │├────┼───┼───────┼─────────┼────────┤│ │ │543.25 │506.26 │10125.2 ││ 0K+060 │ 20 ├───────┼─────────┼────────┤│ │ │223 │240.25 │4805 │├────┼───┼───────┼─────────┼────────┤│ │ │695.93 │619.59 │12391.8 ││ 0K+080 │ 20 ├───────┼─────────┼────────┤│ │ │363.25 │293.125 │5862.5 │├────┼───┼───────┼─────────┼────────┤│ │ │597.93 │646.93 │12938.6 ││ 0K+100 │ 20 ├───────┼─────────┼────────┤│ │ │322.25 │342.75 │6855 │├────┼───┼───────┼─────────┼────────┤│ │ │640.65 │619.29 │12385.8 ││ 0K+120 │ 20 ├───────┼─────────┼────────┤│ │ │383.75 │353 │7060 │├────┼───┼───────┼─────────┼────────┤│ │ │646.78 │643.72 │12874.4 ││ 0K+140 │ 20 ├───────┼─────────┼────────┤│ │ │427.25 │405.5 │8110 │├────┼───┼───────┼─────────┼────────┤│ │ │488.54 │567.66 │11353.2 ││ 0K+160 │ 20 ├───────┼─────────┼────────┤│ │ │287 │357.125 │7142.5 │├────┼───┼───────┼─────────┼────────┤│ │ │878.25 │683.40 │13668.0 ││ 0K+180 │ 20 ├───────┼─────────┼────────┤│ │ │480 │383.5 │7670 │├────┼───┼───────┼─────────┼────────┤│ │ │1521.27 │1199.76 │23995.0 ││ 0K+200 │ 20 ├───────┼─────────┼────────┤│ │ │970.25 │725.125 │14502.5 │├────┼───┼───────┼─────────┼────────┤│ │ │3168.67 │2344.97 │46899.4 ││ 0K+220 │ 20 ├───────┼─────────┼────────┤│ │ │1877.5 │1423.875 │28477.5 │├────┼───┼───────┼─────────┼────────┤│ │ │3094.52 │3131.60 │62632.0 ││ 0K+240 │ 20 ├───────┼─────────┼────────┤│ │ │1908.75 │1893.125 │37862.5 │├────┼───┼───────┼─────────┼────────┤│ │ │987.51 │2041.02 │40820.4 ││ 0K+260 │ 20 ├───────┼─────────┼────────┤│ │ │655.75 │1282.25 │25645 │├────┼───┼───────┼─────────┼────────┤│ │ │364.76 │676.14 │13522.8 ││ 0K+280 │ 20 ├───────┼─────────┼────────┤│ │ │204 │429.875 │8597.5 │├────┼───┼───────┼─────────┼────────┤│ │ │180.72 │272.74 │5454.8 ││ 0K+300 │ 20 ├───────┼─────────┼────────┤│ │ │127.5 │165.75 │3315 │├────┴───┴───────┴─────────┴────────┤│ ⊙計畫書總土方量:300,979.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80,007.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20.971.5立方公尺 ││ │└───────────────────────────────────┘┌───────────────────────────────────┐│編號20:宏基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255之58、之62、之69 ││ 、之70地號土方數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864 │ │ ││ 0K+000 │ 0 ├───────┼─────────┼────────┤│ │ │ 0 │ │ │├────┼───┼───────┼─────────┼────────┤│ │ │864 │864 │17280.00 ││ 0K+020 │ 20 ├───────┼─────────┼────────┤│ │ │450.5 │225.25 │4505 │├────┼───┼───────┼─────────┼────────┤│ │ │855 │859.5 │17190.00 ││ 0K+040 │ 20 ├───────┼─────────┼────────┤│ │ │528.5 │489.5 │9790 │├────┼───┼───────┼─────────┼────────┤│ │ │889 │872.00 │17440.00 ││ 0K+060 │ 20 ├───────┼─────────┼────────┤│ │ │576 │552.25 │11045 │├────┼───┼───────┼─────────┼────────┤│ │ │1477 │1183 │23660.00 ││ 0K+080 │ 20 ├───────┼─────────┼────────┤│ │ │781.5 │678.75 │13575 │├────┼───┼───────┼─────────┼────────┤│ │ │1573 │1525 │30500.00 ││ 0K+100 │ 20 ├───────┼─────────┼────────┤│ │ │1064.13 │922.815 │18456.3 │├────┼───┼───────┼─────────┼────────┤│ │ │1452 │1512.5 │30250.00 ││ 0K+120 │ 20 ├───────┼─────────┼────────┤│ │ │891.12 │977.625 │19552.5 │├────┼───┼───────┼─────────┼────────┤│ │ │1547 │1499.5 │29990.00 ││ 0K+140 │ 20 ├───────┼─────────┼────────┤│ │ │950 │920.56 │18411.2 │├────┼───┼───────┼─────────┼────────┤│ │ │1708 │1627.50 │32550.00 ││ 0K+160 │ 20 ├───────┼─────────┼────────┤│ │ │950.5 │950.25 │19005 │├────┼───┼───────┼─────────┼────────┤│ │ │2114 │1911 │38220.00 ││ 0K+180 │ 20 ├───────┼─────────┼────────┤│ │ │1280.5 │1115.5 │22310 │├────┼───┼───────┼─────────┼────────┤│ │ │2538 │2326 │46520.00 ││ 0K+200 │ 20 ├───────┼─────────┼────────┤│ │ │1537 │1408.75 │28175 │├────┼───┼───────┼─────────┼────────┤│ │ │3247 │2892.5 │57850.00 ││ 0K+220 │ 20 ├───────┼─────────┼────────┤│ │ │2062 │1799.5 │35990 │├────┼───┼───────┼─────────┼────────┤│ │ │3247 │3247 │64940.00 ││ 0K+240 │ 20 ├───────┼─────────┼────────┤│ │ │ 0 │1031 │20620 │├────┴───┴───────┴─────────┴────────┤│ ⊙計畫書總土方量:406,39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21,435.00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84,955.00立方公尺 ││ │└───────────────────────────────────┘┌───────────────────────────────────┐│編號 21:耿正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00之11地號土方 ││ 數量計算表 │├────┬──────┬──────┬────────┬───────┤│ │計畫書距離 │計畫書斷面積│計畫書平均斷面積│計畫書立方公尺││ 樁 號 ├──────┼──────┼────────┼───────┤│ │核算距離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核算立方公尺 │├────┼──────┼──────┼────────┼───────┤│ │無記載 │510 │無記載 │無記載 ││ 左基線 ├──────┼──────┼────────┼───────┤│ │無記載 │2575.313 │無記載 │ 0 │├────┼──────┼──────┼────────┼───────┤│ │ 68 │1750 │1130 │110740 ││ A-A剖面├──────┼──────┼────────┼───────┤│ │ 98 │1575 │2075.156 │203365.3 │├────┼──────┼──────┼────────┼───────┤│ │ 73 │2820 │2285 │166805 ││ B-B剖面├──────┼──────┼────────┼───────┤│ │ 73 │3659.531 │2617.266 │191060.4 │├────┼──────┼──────┼────────┼───────┤│ 右基線 │ 65 │3850 │3335 │0000000 │├────┼──────┼──────┼────────┼───────┤│ 右斷面 │ 35 │1032.5 │2346.016 │82110.55 │├────┴──────┴──────┴────────┴───────┤│ ⊙計畫書總土方量:1,494,32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76,536.3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017,783.7立方公尺 ││ ◎註:原計畫書與偵查中核算表之「樁號」-『右基線及右斷面』部分 ││ 有不同之記載。 ││ │└───────────────────────────────────┘┌───────────────────────────────────┐│編號 22:興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座落台南縣○○鄉○○段1000之8地號土方數││ 量計算表 │├────┬──────┬──────┬────────┬───────┤│ │ 計畫書距離 │計畫書斷面積│計畫書平均斷面積│計畫書立方公尺││ 樁 號 ├──────┼──────┼────────┼───────┤│ │ 核算距離 │核算斷面積 │核算平均斷面積 │核算立方公尺 │├────┼──────┼──────┼────────┼───────┤│ │ 無記載 │448 │無記載 │17472 ││ A-A ├──────┼──────┼────────┼───────┤│ │ 78 │125 │65.5 │4875 │├────┼──────┼──────┼────────┼───────┤│ │ 無記載 │1308 │無記載 │81215 ││ B-B ├──────┼──────┼────────┼───────┤│ │ 92.5 │302.52 │213.76 │19772.8 │├────┼──────┼──────┼────────┼───────┤│ │ 無記載 │2906 │無記載 │282338 ││ C-C ├──────┼──────┼────────┼───────┤│ │ 134 │718.31 │510.415 │68395.61 │├────┼──────┼──────┼────────┼───────┤│ │ 無記載 │1900 │無記載 │204255 ││ D-D ├──────┼──────┼────────┼───────┤│ │ 42.5 │483.91 │601.11 │25547.18 │├────┼──────┼──────┼────────┼───────┤│ │ │ │無記載 │95000 ││ ├──────┼──────┼────────┼───────┤│ │ │ │241.955 │24195.5 │├────┴──────┴──────┴────────┴───────┤│ ⊙計畫書總土方量:680,28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42,786.1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37,493.9立方公尺 ││ ◎註:原計畫書中無「距離」及「平均斷面積」之記載。 ││ │└───────────────────────────────────┘┌───────────────────────────────────┐│編號23:允泰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鄉○○段417之42、之43、之44、 ││ 之45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60 │30 │600.00 ││ 0K+020 │ 20 ├───────┼─────────┼────────┤│ │ │20.52 │10.26 │205.2 │├────┼───┼───────┼─────────┼────────┤│ │ │403 │231.5 │4630.00 ││ 0K+040 │ 20 ├───────┼─────────┼────────┤│ │ │135.81 │78.165 │1563.3 │├────┼───┼───────┼─────────┼────────┤│ │ │519 │461.00 │9220.00 ││ 0K+060 │ 20 ├───────┼─────────┼────────┤│ │ │166.95 │151.38 │3027.6 │├────┼───┼───────┼─────────┼────────┤│ │ │901 │710 │14200.00 ││ 0K+080 │ 20 ├───────┼─────────┼────────┤│ │ │287.64 │227.295 │4545.9 │├────┼───┼───────┼─────────┼────────┤│ │ │1362 │1131.5 │22630.00 ││ 0K+100 │ 20 ├───────┼─────────┼────────┤│ │ │416.7 │352.17 │7043.4 │├────┼───┼───────┼─────────┼────────┤│ │ │1888 │1625 │32500.00 ││ 0K+120 │ 20 ├───────┼─────────┼────────┤│ │ │647.46 │532.08 │10641.6 │├────┼───┼───────┼─────────┼────────┤│ │ │1215 │1551.5 │31030.00 ││ 0K+140 │ 20 ├───────┼─────────┼────────┤│ │ │404.19 │525.825 │10516.5 │├────┼───┼───────┼─────────┼────────┤│ │ │397 │806.00 │16120.00 ││ 0K+160 │ 20 ├───────┼─────────┼────────┤│ │ │122.94 │263.565 │5271.3 │├────┼───┼───────┼─────────┼────────┤│ │ │329 │363 │7260.00 ││ 0K+180 │ 20 ├───────┼─────────┼────────┤│ │ │110.16 │116.55 │2331 │├────┼───┼───────┼─────────┼────────┤│ │ │416 │372.5 │7450.00 ││ 0K+200 │ 20 ├───────┼─────────┼────────┤│ │ │137.34 │123.75 │2475 │├────┼───┼───────┼─────────┼────────┤│ │ │ 0 │208 │3120.00 ││ 0K+215 │ 15 ├───────┼─────────┼────────┤│ │ │ 0 │68.67 │1030.05 │├────┴───┴───────┴─────────┴────────┤│ ⊙計畫書總土方量:148,76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48,650.8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00,109.15立方公尺 ││ │└───────────────────────────────────┘┌───────────────────────────────────┐│編號24:建輝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鄉○○段829、830、830之1、之2、 ││ 831、833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735 │367.5 │7350.00 ││ 0K+020 │ 20 ├───────┼─────────┼────────┤│ │ │613.26 │306.63 │6132.60 │├────┼───┼───────┼─────────┼────────┤│ │ │1671 │1203 │24060.00 ││ 0K+040 │ 20 ├───────┼─────────┼────────┤│ │ │1777.63 │1195.45 │23908.90 │├────┼───┼───────┼─────────┼────────┤│ │ │2409 │2040.00 │40800.00 ││ 0K+060 │ 20 ├───────┼─────────┼────────┤│ │ │2437.50 │2107.57 │42151.30 │├────┼───┼───────┼─────────┼────────┤│ │ │2240 │2324.5 │46490.00 ││ 0K+080 │ 20 ├───────┼─────────┼────────┤│ │ │2338.75 │2388.13 │47762.50 │├────┼───┼───────┼─────────┼────────┤│ │ │1869 │2054.5 │41090.00 ││ 0K+100 │ 20 ├───────┼─────────┼────────┤│ │ │2123.50 │2231.13 │44622.50 │├────┼───┼───────┼─────────┼────────┤│ │ │1120 │1494.5 │29890.00 ││ 0K+120 │ 20 ├───────┼─────────┼────────┤│ │ │1321.13 │1722.32 │34446.30 │├────┼───┼───────┼─────────┼────────┤│ │ │814 │967 │19340.00 ││ 0K+140 │ 20 ├───────┼─────────┼────────┤│ │ │828.00 │1074.57 │21491.30 │├────┼───┼───────┼─────────┼────────┤│ │ │140 │477 │9540.00 ││ 0K+160 │ 20 ├───────┼─────────┼────────┤│ │ │146.75 │487.38 │9747.50 │├────┼───┼───────┼─────────┼────────┤│ │ │118 │129 │2580.00 ││ 0K+180 │ 20 ├───────┼─────────┼────────┤│ │ │117.75 │132.25 │2645.00 │├────┼───┼───────┼─────────┼────────┤│ │ │130 │124 │2480.00 ││ 0K+200 │ 20 ├───────┼─────────┼────────┤│ │ │146.50 │132.13 │2642.50 │├────┼───┼───────┼─────────┼────────┤│ │ │84 │107 │2140.00 ││ 0K+220 │ 20 ├───────┼─────────┼────────┤│ │ │89.25 │117.88 │2357.50 │├────┼───┼───────┼─────────┼────────┤│ │ │ 0 │42 │840.00 ││ 0K+240 │ 20 ├───────┼─────────┼────────┤│ │ │ 0 │44.63 │892.50 │├────┴───┴───────┴─────────┴────────┤│ ⊙計畫書總土方量:226,600.0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38,800.40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2,200.40立方公尺 ││ │└───────────────────────────────────┘┌───────────────────────────────────┐│編號25:萬城砂石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鄉○○段71之3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440.72 │220.36 │4407.2 ││ 0K+020 │ 20 ├───────┼─────────┼────────┤│ │ │340.53 │170.27 │3405.33 │├────┼───┼───────┼─────────┼────────┤│ │ │1456.52 │948.62 │18972.4 ││ 0K+040 │ 20 ├───────┼─────────┼────────┤│ │ │961.50 │651.02 │13020.33 │├────┼───┼───────┼─────────┼────────┤│ │ │2400.48 │1928.5 │38570.0 ││ 0K+060 │ 20 ├───────┼─────────┼────────┤│ │ │1569.22 │1265.36 │25307.20 │├────┼───┼───────┼─────────┼────────┤│ │ │352.68 │1376.58 │27531.6 ││ 0K+080 │ 20 ├───────┼─────────┼────────┤│ │ │274.75 │921.99 │18439.70 │├────┼───┼───────┼─────────┼────────┤│ │ │235.38 │294.03 │5880.6 ││ 0K+100 │ 20 ├───────┼─────────┼────────┤│ │ │208.13 │241.44 │4828.75 │├────┼───┼───────┼─────────┼────────┤│ │ │490.5 │365.94 │7258.8 ││ 0K+120 │ 20 ├───────┼─────────┼────────┤│ │ │407.88 │308.00 │6160.00 │├────┼───┼───────┼─────────┼────────┤│ │ │1753.73 │1122.12 │22442.4 ││ 0K+140 │ 20 ├───────┼─────────┼────────┤│ │ │1173.56 │790.72 │15814.38 │├────┼───┼───────┼─────────┼────────┤│ │ │927.05 │1340.39 │26807.8 ││ 0K+160 │ 20 ├───────┼─────────┼────────┤│ │ │593.78 │883.67 │17673.45 │├────┼───┼───────┼─────────┼────────┤│ │ │299.93 │613.49 │12269.8 ││ 0K+180 │ 20 ├───────┼─────────┼────────┤│ │ │240.63 │417.20 │8344.08 │├────┼───┼───────┼─────────┼────────┤│ │ │277.42 │288.68 │5773.6 ││ 0K+200 │ 20 ├───────┼─────────┼────────┤│ │ │252.75 │246.69 │4933.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169,914.2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17,926.9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51,987.25立方公尺 ││ │└───────────────────────────────────┘┌───────────────────────────────────┐│編號26:晟昱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木屐寮小段641之1地號土││ 方數量計算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0K+000 │ 0 ├───────┼─────────┼────────┤│ │ │ 0 │ │ │├────┼───┼───────┼─────────┼────────┤│ │ │129.10 │64.55 │1291.0 ││ 0K+020 │ 20 ├───────┼─────────┼────────┤│ │ │59.875 │29.9375 │598.75 │├────┼───┼───────┼─────────┼────────┤│ │ │187.64 │158.37 │3167.4 ││ 0K+040 │ 20 ├───────┼─────────┼────────┤│ │ │140 │99.9375 │1998.75 │├────┼───┼───────┼─────────┼────────┤│ │ │1328.88 │758.26 │15165.2 ││ 0K+060 │ 20 ├───────┼─────────┼────────┤│ │ │612.75 │376.375 │7527.5 │├────┼───┼───────┼─────────┼────────┤│ │ │3108.00 │2218.44 │44368.8 ││ 0K+080 │ 20 ├───────┼─────────┼────────┤│ │ │1059.625 │836.1875 │16723.75 │├────┼───┼───────┼─────────┼────────┤│ │ │3755.60 │3431.80 │68636.0 ││ 0K+100 │ 20 ├───────┼─────────┼────────┤│ │ │1607.625 │1333.625 │26672.5 │├────┼───┼───────┼─────────┼────────┤│ │ │3107.62 │3431.61 │68632.2 ││ 0K+120 │ 20 ├───────┼─────────┼────────┤│ │ │2098.313 │1852.969 │37059.38 │├────┼───┼───────┼─────────┼────────┤│ │ │2937.52 │3022.57 │60451.4 ││ 0K+140 │ 20 ├───────┼─────────┼────────┤│ │ │1375.25 │1736.781 │34735.63 │├────┼───┼───────┼─────────┼────────┤│ │ │2342.90 │2640.21 │52804.2 ││ 0K+160 │ 20 ├───────┼─────────┼────────┤│ │ │1053.25 │1214.25 │24285 │├────┼───┼───────┼─────────┼────────┤│ │ │1378.76 │1860.83 │37216.6 ││ 0K+180 │ 20 ├───────┼─────────┼────────┤│ │ │566 │809.625 │16192.5 │├────┼───┼───────┼─────────┼────────┤│ │ │89.40 │734.08 │14681.6 ││ 0K+200 │ 20 ├───────┼─────────┼────────┤│ │ │53.6875 │309.8438 │6196.875 │├────┼───┼───────┼─────────┼────────┤│ │ │ 0 │44.70 │804.6 ││ 0K+218 │ 18 ├───────┼─────────┼────────┤│ │ │ 0 │26.84375 │483.18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367,219.0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72,473.8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94,745.2立方公尺 ││ │└───────────────────────────────────┘┌───────────────────────────────────┐│編號27:晟昱企業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392之2地號土方數量計算││ 表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161.62 │ │ ││ 0K+000 │ 0 ├───────┼─────────┼────────┤│ │ │136 │ │ │├────┼───┼───────┼─────────┼────────┤│ │ │249.71 │205.67 │4113.4 ││ 0K+020 │ 20 ├───────┼─────────┼────────┤│ │ │222.5 │179.25 │3585 │├────┼───┼───────┼─────────┼────────┤│ │ │390.84 │320.28 │6405.6 ││ 0K+040 │ 20 ├───────┼─────────┼────────┤│ │ │339.875 │281.1875 │5623.75 │├────┼───┼───────┼─────────┼────────┤│ │ │1135.25 │763.05 │15261.0 ││ 0K+060 │ 20 ├───────┼─────────┼────────┤│ │ │895.5 │617.6875 │12353.75 │├────┼───┼───────┼─────────┼────────┤│ │ │403.86 │769.56 │15391.2 ││ 0K+080 │ 20 ├───────┼─────────┼────────┤│ │ │338.75 │617.125 │12342.5 │├────┼───┼───────┼─────────┼────────┤│ │ │312.05 │357.96 │7159.2 ││ 0K+100 │ 20 ├───────┼─────────┼────────┤│ │ │268.75 │303.75 │6075 │├────┼───┼───────┼─────────┼────────┤│ │ │226.00 │269.03 │5830.6 ││ 0K+120 │ 20 ├───────┼─────────┼────────┤│ │ │189.75 │229.25 │4585 │├────┼───┼───────┼─────────┼────────┤│ │ │256.01 │241.01 │4820.2 ││ 0K+140 │ 20 ├───────┼─────────┼────────┤│ │ │222.25 │206 │4120 │├────┼───┼───────┼─────────┼────────┤│ │ │513.17 │384.59 │7691.8 ││ 0K+160 │ 20 ├───────┼─────────┼────────┤│ │ │430.25 │326.25 │6525 │├────┼───┼───────┼─────────┼────────┤│ │ │1248.72 │880.95 │17619.0 ││ 0K+180 │ 20 ├───────┼─────────┼────────┤│ │ │945.625 │687.9375 │13758.75 │├────┼───┼───────┼─────────┼────────┤│ │ │2932.12 │2090.42 │41808.4 ││ 0K+200 │ 20 ├───────┼─────────┼────────┤│ │ │2068.625 │1507.125 │30142.5 │├────┼───┼───────┼─────────┼────────┤│ │ │3180.36 │3056.24 │30562.4 ││ 0K+210 │ 10 ├───────┼─────────┼────────┤│ │ │2343.125 │2205.875 │22058.75 │├────┼───┼───────┼─────────┼────────┤│ │ │442.66 │1811.51 │36230.2 ││ 0K+230 │ 20 ├───────┼─────────┼────────┤│ │ │383.25 │1363.1875 │27263.75 │├────┼───┼───────┼─────────┼────────┤│ │ │352.78 │397.72 │7954.4 ││ 0K+250 │ 20 ├───────┼─────────┼────────┤│ │ │334.25 │358.75 │7175 │├────┼───┼───────┼─────────┼────────┤│ │ │191.18 │271.98 │5439.6 ││ 0K+270 │ 20 ├───────┼─────────┼────────┤│ │ │168.25 │251.25 │5025 │├────┼───┼───────┼─────────┼────────┤│ │ │80.60 │135.89 │2717.8 ││ 0K+290 │ 20 ├───────┼─────────┼────────┤│ │ │76.125 │122.1875 │2443.75 │├────┴───┴───────┴─────────┴────────┤│ ⊙計畫書總土方量:208,554.8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163,077.5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45,477.3立方公尺 ││ │└───────────────────────────────────┘┌───────────────────────────────────┐│編號28:森山行申請座落台南縣○○鎮○○○段558之6地號土方數量計算表 ││ │├────┬───┬───────┬─────────┬────────┤│ │ │ 計畫書斷面積 │ 計畫書平均斷面積 │ 計畫書立方公尺 ││ 樁 號 │ 距 離├───────┼─────────┼────────┤│ │ │ 核算斷面積 │ 核算平均斷面積 │ 核算立方公尺 │├────┼───┼───────┼─────────┼────────┤│ │ │ 0 │ - │ - ││ 0K+000 │ 0 ├───────┼─────────┼────────┤│ │ │ 0 │ - │ - │├────┼───┼───────┼─────────┼────────┤│ │ │815.76 │407.88 │8157.6 ││ 0K+020 │ 20 ├───────┼─────────┼────────┤│ │ │614.75 │307.375 │6147.5 │├────┼───┼───────┼─────────┼────────┤│ │ │2823.04 │1819.40 │36388.0 ││ 0K+040 │ 20 ├───────┼─────────┼────────┤│ │ │1773.5 │1194.125 │23882.5 │├────┼───┼───────┼─────────┼────────┤│ │ │4270.46 │3546.75 │70935.0 ││ 0K+060 │ 20 ├───────┼─────────┼────────┤│ │ │2663.63 │2218.565 │44371.3 │├────┼───┼───────┼─────────┼────────┤│ │ │3223.44 │3746.95 │74939.0 ││ 0K+080 │ 20 ├───────┼─────────┼────────┤│ │ │2270.07 │2466.85 │49337 │├────┼───┼───────┼─────────┼────────┤│ │ │255.32 │1739.38 │34787.6 ││ 0K+100 │ 20 ├───────┼─────────┼────────┤│ │ │160 │1215.035 │24300.7 │├────┼───┼───────┼─────────┼────────┤│ │ │156.15 │205.74 │4114.8 ││ 0K+120 │ 20 ├───────┼─────────┼────────┤│ │ │79 │119.5 │2390 │├────┼───┼───────┼─────────┼────────┤│ │ │1859.62 │1007.89 │20157.8 ││ 0K+140 │ 20 ├───────┼─────────┼────────┤│ │ │1222.75 │650.875 │13017.5 │├────┼───┼───────┼─────────┼────────┤│ │ │1965.74 │1912.68 │38253.6 ││ 0K+160 │ 20 ├───────┼─────────┼────────┤│ │ │1182.75 │1202.75 │24055 │├────┼───┼───────┼─────────┼────────┤│ │ │1005.84 │1485.79 │29715.8 ││ 0K+180 │ 20 ├───────┼─────────┼────────┤│ │ │618 │900.375 │18007.5 │├────┼───┼───────┼─────────┼────────┤│ │ │ 0 │502.92 │10058.4 ││ 0K+200 │ 20 ├───────┼─────────┼────────┤│ │ │ 0 │309 │6180 │├────┴───┴───────┴─────────┴────────┤│ ⊙計畫書總土方量:327,507.6立方公尺 ││ ⊙核算總土方量:211,689立方公尺 ││ ⊙兩者差距:115,818.6立方公尺 ││ │└───────────────────────────────────┘附表參:

┌───────────────────────────────────┐│ 台 南 縣 山 坡 地 申 請 開 採 統 計 表 │├────┬────┬───┬────────┬────┬───────┤│土地座落│水土保持│申請公│申請公司住址 │申請技師│許 可 證 ││ │義務人 │司名稱│ │ │核貸文號 │├────┼────┼───┼────────┼────┼───────┤│白河關子│李全富 │港威砂│台南縣安定鄉港尾│壬○○ │851205府農保字││嶺560之 │ │石有限│村港子尾70之20號│ │21008 ││11 │ │公司 │ │ │ │├────┼────┼───┼────────┼────┼───────┤│白河關子│林啟鐘 │森山行│台南縣新市鄉豐華│壬○○ │870303府農保字││嶺558之9│ │ │村中正路323巷54 │ │36025 ││ │ │ │號 │ │ │├────┼────┼───┼────────┼────┼───────┤│白河關子│李育森 │森山行│ │蔡國正 │870820府農保字││嶺558之6│ │ │ │ │147072 │├────┼────┼───┼────────┼────┼───────┤│白河關子│戊○○ │建輝企│永康市○○街○○巷│壬○○ │870303府農保字││嶺558之6│ │業行 │14弄9號 │ │36026 │├────┼────┼───┼────────┼────┼───────┤│白河關子│林旭昇 │山川企│台南縣仁德鄉仁義│長威工程│870812府農保字││嶺546之3│ │業社 │村中濟路7巷5號 │ │143830 │├────┼────┼───┼────────┼────┼───────┤│白河關子│林麗卿 │晟昱砂│台南縣歸仁鄉七甲│蔡國正 │870806府農保字││嶺392之2│ │石行 │里南潭三街162巷 │ │139780 ││ │ │ │11弄18號 │ │ │├────┼────┼───┼────────┼────┼───────┤│白河關子│陳清醇 │大可砂│台南縣永康市安康│壬○○ │870731府農保字││嶺373之 │ │石行 │里中華路703巷63 │ │136133 ││12 │ │ │號 │ │ │├────┼────┼───┼────────┼────┼───────┤│白河竹子│沈塏書 │聯基企│台南縣白河鎮秀祐│壬○○ │860106府農保字││門 │ │業社 │里中正路611號 │ │2292 ││82之582 │ │ │ │ │ ││、之583 │ │ │ │ │ ││、之596 │ │ │ │ │ ││、之597 │ │ │ │ │ │├────┼────┼───┼────────┼────┼───────┤│白河糞箕│徐國憲 │三協企│台南縣新營市埤寮│壬○○ │850920府農保字││湖445之1│ │業社 │里中正路213號 │ │164724 │├────┼────┼───┼────────┼────┼───────┤│白河糞箕│陳世仁 │聯達砂│台南縣東山鄉東中│壬○○ │861025府農保字││湖457之3│ │石行 │村達雲路48之1號 │ │181165 ││、633之3│ │ │ │ │ ││、之10 │ │ │ │ │ │├────┼────┼───┼────────┼────┼───────┤│白河糞箕│陳世仁 │聯達砂│台南縣東山鄉東中│壬○○ │870220府農保字││湖段48之│ │石行 │村達雲路48之1號 │ │27975 ││1 │ │ │1樓 │ │ │├────┼────┼───┼────────┼────┼───────┤│白河糞箕│李宗松 │慶昇企│台南縣新營市民生│壬○○ │850530府農保字││湖48之3 │ │業社 │里隋唐路31巷6弄 │ │90780 ││ │ │ │14號 │ │ │├────┼────┼───┼────────┼────┼───────┤│白河糞箕│朱麗卿 │晟昱企│台南縣歸仁鄉七甲│蔡國正 │870311府農保字││湖木屐寮│ │業行 │里南潭三街162巷 │ │43116 ││641之1 │ │ │11弄18號 │ │ │├────┼────┼───┼────────┼────┼───────┤│白河糞箕│林郭嶺 │亞新開│台南縣白河鎮大林│新宏達顧│860913府農保字││湖449之4│ │發公司│里子林24之1號 │ │162117 ││、之5、 │ │ │ │ │ ││之6 │ │ │ │ │ │├────┼────┼───┼────────┼────┼───────┤│白河六重│林郭嶺 │亞新開│台南縣白河鎮大林│新宏達顧│860903府農保字││溪290之1│ │發公司│里子林24之1號 │ │132120 │├────┼────┼───┼────────┼────┼───────┤│白河六重│陳世仁 │聯達砂│台南縣東山鄉東中│壬○○ │860722府農保字││溪450之2│ │石行 │村達雲路48之1號 │ │128008 ││、之3、 │ │ │ │ │ ││之4、之6│ │ │ │ │ │├────┼────┼───┼────────┼────┼───────┤│白河六重│蘇才毅 │義豐砂│台南縣東山鄉大客│蔡國正 │860902府農保字││溪504之2│ │石行 │村凹子腳34之1號 │ │225023 ││、之12 │ │ │ │ │ │├────┼────┼───┤ ├────┼───────┤│白河六重│蘇才毅 │義豐砂│ │壬○○ │861029府農保字││溪504等7│ │石行 │ │ │190226 ││筆 │ │ │ │ │ │├────┼────┼───┼────────┼────┼───────┤│白河六重│林國柱 │時祥行│高雄市鼓山區中華│欣陽礦業│871130府農保字││溪451之2│ │有限公│一路920號 │ │212811 ││、之10等│ │司 │ │ │ ││62筆 │ │ │ │ │ │├────┼────┼───┼────────┼────┼───────┤│東山鄉二│邱連華 │益聯砂│台南縣官田鄉南部│蔡國正 │861231府農保字││重溪段 │ │石行 │村34之22號1樓 │ │228782 ││170之4 │ │ │ │ │ │├────┼────┼───┼────────┼────┼───────┤│東山前大│蘇美華 │元統企│台南縣善化鎮北關│蔡國正 │851115府農保字││埔1045之│ │業商行│學路30號 │ │191598 ││14等9筆 │ │ │ │ │ │├────┼────┼───┼────────┼────┼───────┤│東山前大│呂金山 │金山土│台南縣麻豆鎮油車│壬○○ │850923府農保字││埔1057之│ │石行 │里自強街65號 │ │166048 ││3 │ │ │ │ │ │├────┼────┼───┼────────┼────┼───────┤│東山前大│謝秀靜 │領南企│台南縣新營市忠政│壬○○ │851105府農保字││埔981之3│ │業社 │里博愛街75街12號│ │190822 │├────┼────┼───┼────────┼────┼───────┤│東山前大│吳逢麟 │嶺北企│台南縣東山鄉嶺南│壬○○ │860106府農保字││埔976之4│ │業社 │村牛稠子30之2號 │ │2279 │├────┼────┼───┼────────┼────┼───────┤│東山前大│吳逢麟 │嶺北企│台南縣東山鄉嶺南│壬○○ │851105府農保字││埔13之2 │ │業社 │村牛稠子30之2號 │ │190823 │├────┼────┼───┼────────┼────┼───────┤│東山牛肉│李宗松 │慶昇企│台南縣新營市民生│壬○○ │850920府農保字││崎255之 │ │業社 │里隋唐路31巷6弄 │ │164722 ││61 │ │ │14號 │ │ │├────┼────┼───┼────────┼────┼───────┤│東山牛肉│李清標 │自強砂│台南縣後壁鄉新嘉│壬○○ │850518府農保字││崎434之1│ │石行 │村白沙屯15之1號 │ │82840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台南縣白河鎮白河│壬○○ │860830府農保字││崎255之 │ │業社 │里新起街10號 │ │152779 ││56 │ │ │ │ │ │├────┼────┼───┼────────┼────┼───────┤│東山牛肉│郭任誌 │宏基砂│台南縣新營市中正│蔡國正 │860912府農保字││崎255之 │ │石行 │路530號 │ │154381 ││58、之69│ │ │ │ │ ││、之70 │ │ │ │ │ │├────┼────┼───┼────────┼────┼───────┤│東山牛肉│王美珍 │昶嘉企│台南縣白河鎮白河│壬○○ │861004府農保字││崎255之 │ │業行 │里新起街10號 │ │174866 ││68 │ │ │ │ │ │├────┼────┼───┼────────┼────┼───────┤│東山牛肉│蔡豐哲 │東鴻砂│台南縣下營鄉人和│壬○○ │861113府農保字││崎359之1│ │石行 │一街31號 │ │198722 │├────┼────┼───┼────────┼────┼───────┤│東山大客│癸○○ │志成砂│台南縣麻豆鎮大程│蔡國正 │870326府農保字││大庄347 │ │石行 │里平等路31之1號 │ │32755 ││之2、之4│ │ │ │ │ │├────┼────┼───┼────────┼────┼───────┤│龍崎崎頂│林東昇 │耿正工│耿:台北市信義區 │蔡國正 │851216府農保字││1000之11│ │程公司│ 忠孝路五段1之│ │216956 ││ │ │ │ 10號 │ │ ││ │ │ │ │ │ │├────┼────┼───┤興:台北市敦化南 ├────┼───────┤│龍崎崎頂│林盛哲 │興玉工│ 路五段482號3 │蔡國正 │850530府農保字││1000之8 │ │程公司│ 樓 │ │90781 │├────┼────┼───┤ ├────┼───────┤│龍崎崎頂│張 曉 │亞力工│亞:台南縣新化鎮 │蔡國正 │851216府農保字││995之7 │ │程○○○ 鎮○里○○路 │ │216953 ││ │ │ │ 98之2號 │ │ ││ │ │ │以上三家公司實際│ │ ││ │ │ │經營者為林盛哲 │ │ ││ │ │ │ │ │ │├────┼────┼───┼────────┼────┼───────┤│土地座落│水土保持│申請公│申請公司住址 │申請技師│許 可 證 ││ │義務人 │司名稱│ │ │核貸文號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台南縣永康市西橋│壬○○ │860106府農保字││1083之4 │ │ │里大橋一街31巷34│ │2269 ││ │ │ │號 │ │ │├────┼────┼───┼────────┼────┼───────┤│龍崎崎頂│郭玟君 │連立行│台南縣永康市西橋│壬○○ │870921府農保字││1064之3 │ │ │里大橋一街31巷34│ │169840 ││、之4、 │ │ │號 │ │ ││之19 │ │ │ │ │ │├────┼────┼───┼────────┼────┼───────┤│龍崎崎頂│張天子 │天耀企│台南縣歸仁鄉看西│壬○○ │860116府農保字││249、250│ │業社 │村看西155之8號 │ │9948 ││、250之1│ │ │ │ │ │├────┼────┼───┼────────┼────┼───────┤│龍崎崎頂│張天子 │天耀企│台南縣歸仁鄉看西│壬○○ │860116府農保字││353之1 │ │業社 │村看西155之8號 │ │9946 │├────┼────┼───┼────────┼────┼───────┤│龍崎中坑│黃鳳卿 │江夏企│高雄市前鎮區一心│郭力瑄 │860215府農保字││29之5、 │ │業社 │一路154號 │ │26100 ││31之4 │ │ │ │ │ │├────┼────┼───┼────────┼────┼───────┤│龍崎中坑│涂振東 │一六一│台南縣關廟鄉關廟│壬○○ │861016府農保字││18之3、 │ │砂石行│村民生街1之72號2│ │190229 ││30之5 │ │ │樓 │ │ │├────┼────┼───┼────────┼────┼───────┤│龍崎中坑│涂振東 │一六一│台南縣仁德鄉仁義│壬○○ │860908府農保字││子14之3 │ │砂石行│村中清路127號1樓│ │158127 ││ │ │ │樓 │ │ │├────┼────┼───┼────────┼────┼───────┤│山上石子│戊○○ │建輝企│台南縣永康市西勢│壬○○ │850920府農保字││崎12 │ │業社 │里廣興街38巷14弄│ │164746 ││ │ │ │9號 │ │ │├────┼────┼───┼────────┼────┼───────┤│山上牛稠│戊○○ │建輝企│永康市西勢里廣興│壬○○ │850920府農保字││埔115、 │ │業社 │街38巷14弄9號 │ │164745 ││115之1、│ │ │ │ │ ││111等8筆│ │ │ │ │ │├────┼────┼───┼────────┼────┼───────┤│大內鳴頭│陳鐵柱 │百焌企│台南縣麻豆鎮麻口│壬○○ │850923府農保字││576、577│ │業公司│里1鄰麻豆口6之1 │ │166085 ││、578等6│ │ │號 │ │ ││筆 │ │ │ │ │ │├────┼────┼───┼────────┼────┼───────┤│大內鳴頭│吳山蒼 │協進砂│台南縣山上鄉明和│蔡國正 │870219府農保字││69之2、 │ │石行 │村北勢洲32之5號 │ │27913 ││之3、78 │ │ │ │ │ ││之1 │ │ │ │ │ │├────┼────┼───┼────────┼────┼───────┤│大內鳴頭│瀟輔鎮 │輔鎮砂│台南縣新營市王公│蔡國正 │870303府農保字││66之8、 │ │石行 │里民族路130巷51 │ │35507 ││之9、68 │ │ │號5樓之2 │ │ │├────┼────┼───┼────────┼────┼───────┤│大內頭社│黃德榮 │立曄工│高雄縣鳳山市大東│賈 勤 │850520府農保字││1之6 │ │程事業│二路102巷24號 │ │90778 │├────┼────┼───┼────────┼────┼───────┤│關廟下湖│陳仁亮 │信華砂│台南縣永康市中正│群拓工程│860529府農保字││7之187等│ │石行 │北路54號9樓之10 │ │139518 ││7筆 │ │ │ │ │ │├────┼────┼───┼────────┼────┼───────┤│關廟下湖│陳昱任 │添力砂│台南縣永康市復國│新宏達顧│870217府農保字││7之27、 │ │石行 │路356巷17號 │ │26487 ││之108等9│ │ │ │ │ ││筆 │ │ │ │ │ │├────┼────┼───┼────────┼────┼───────┤│左鎮光和│鄭建三 │允泰企│台南縣安定鄉保西│蔡國正 │861021府農保字││417之42 │ │業行 │村430之3號 │ │185898 ││、之43、│ │ │ │ │ ││之44、之│ │ │ │ │ ││45 │ │ │ │ │ │├────┼────┼───┼────────┼────┼───────┤│左鎮光和│傅勇豪 │金懋發│高雄縣鳳山市維新│群拓工程│僅有土石採取計││417之25 │ │工程(│路124號9之4樓 │ │畫書 ││、之45、│ │股) │ │ │ ││之44、之│ │ │ │ │ ││42 │ │ │ │ │ │├────┼────┼───┼────────┼────┼───────┤│左鎮光和│許陳素霞│枝杭號│台南縣善化鎮田寮│姜義榮 │870421府農保字││570之3、│ │ │里六分寮145號 │ │69251 ││之5、之6│ │ │ │ │ │├────┼────┼───┼────────┼────┼───────┤│左鎮光和│許陳素霞│枝杭號│台南縣善化鎮田寮│姜義榮 │85府農保字 ││570之5 │ │ │里六分寮145號 │ │195658 │├────┼────┼───┼────────┼────┼───────┤│左鎮光和│戊○○ │建輝企│永康市○○街○○巷│蔡國正 │861104府農保字││829、830│ │業行 │14弄9號 │ │192644 ││等6筆 │ │ │ │ │ │├────┼────┼───┼────────┼────┼───────┤│左鎮山豹│張春心 │進春實│永康市大橋里大橋│蔡國正 │860828府農保字││587之2、│ │業行 │三街199巷27號 │ │151836 ││589、589│ │ │ │ │ ││之1、890│ │ │ │ │ │├────┼────┼───┼────────┼────┼───────┤│左鎮菜寮│林玉詩 │華祺建│中壢市三民里環西│蔡國正 │870522府農保字││71之1、 │ │設開發│路二段83巷7號 │ │89568 ││之2、78 │ │ │ │ │ ││等6筆 │ │ │ │ │ │├────┼────┼───┼────────┼────┼───────┤│左鎮菜寮│林金義 │萬城砂│高雄縣內門鄉觀亭│蔡國正 │縣府870603報礦││段71之3 │ │石行 │村中正路47號 │ │物局 ││號 │ │ │ │ │ │├────┼────┼───┼────────┼────┼───────┤│柳營果毅│蔡豐哲 │上將砂│台南縣新營市新北│壬○○ │870424府農保字││1544之 │ │石行 │二街29號 │ │71395 ││362 │ │ │ │ │ │├────┴────┴───┴────────┴────┴───────┤│註:壬○○土木技師30件,蔡國正土木技師18件,長城工程顧問公司1件,群拓 ││ 工程顧問公司2件,新宏達工程顧問公司3件,郭力瑄土木技師1件,欣陽礦 ││ 業公司1件,姜義榮土木技師2件,賈勤土木技師1件,共計五十九件(含二 ││ 件申請中及二件大面積土場)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