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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號 G

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自主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法官 董 武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