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О五號 A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右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判決理由欄六最後一行「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幣券,依刑法宣告沒收之」,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幣券,依法宣告沒收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六最後一行「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幣券,依刑法宣告沒收之」,其中依刑法宣告沒收之,其「刑」字係誤繕,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幣券,依法宣告沒收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法官 董 武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