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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7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七四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上訴人因違反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法庭四再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