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二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及違反性自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莊 俊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