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 ○被 告 乙 ○ ○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二萬八千零七十三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二百二十八萬零二百零九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被告乙○○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十五分許,基於業務駕駛未掛牌照之農用拼裝車載運秧苗,因超速且拼裝車老舊性能不佳,行經嘉義縣○○鎮○○路與溝背路交叉路口時,因煞避不及,與訴外人江明雄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載原告之子葉睿庭)發生碰撞,致葉睿庭不治死亡。
(二)查被告乙○○未滿二十歲,因過失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之子葉睿庭之生命權,被告甲○○身為乙○○法定代理人兼雇用人,二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分列請求項目及金額如下:⑴醫療費用二萬元(由原告丁○○支出)⑵殯葬費三十萬元(由原告丁○○支出)⑶被害人葉睿庭成年後應盡而不能盡之法定扶養義務(原告丁○○、丙○○○各可請求八十萬八千零七十三元、七十八萬零二百零九元⑷精神慰撫金:原告二人因被告乙○○侵權行為,家庭破碎,所受精神上痛苦極大,爰各請求一百五十萬元
三、證據:提出原告及被告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件及法定扶養費計算明細表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二、陳述:
(一)本次車禍係因江明雄無駕駛執照,竟超速行駛且未遵守交通號誌,致與被告乙○○車輛發生碰撞,被告乙○○既無過失,自無須負賠償責任。
(二)又本件係發生於00年0月000日,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若原告起訴時間超過二年,自已罹於時效。
(三)再縱認被告確有過失,其過失比例亦僅有一成,故被告應僅在其過失範圍內負責,且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一百四十萬元部分,亦應扣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八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李 文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