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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聲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四號 孝股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盜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盜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盜匪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以七十八年度上重一訴字第九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並自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開始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執行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假釋出獄,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假釋期滿。茲聲請人以其在假釋期間均努力工作,表現良好,無犯罪之行為。又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因精神狀態不好,經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仍在治療中,就上開觀護之過程,認無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受處分人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二、應依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法官 陳 珍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