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聲字第 2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李 文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