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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聲再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九九號 G

聲 請 人 五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甲 ○ ○代 理 人 許 永 明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臺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九七、六九0七、八0八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敘述理由及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董 武 全法官 李 文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