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 ○右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性自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被訴刑事部分前經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業經被告撤回第二審之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官 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 ○右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性自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被訴刑事部分前經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業經被告撤回第二審之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官 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