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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2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 ○右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性自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被訴刑事部分前經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業經被告撤回第二審之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官 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