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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重附民上字第 2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之六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袁 秀 姿被上訴人 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 ○ ○右上訴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О號易更字第二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上訴人均否認侵權,請求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原審以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一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告確定,根據首揭說明,原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核屬正當。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黃 三 哲法官 王 浦 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嚴 巧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