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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附民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王 雅 方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乙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