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敬 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一號家暴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裁判案由:家暴搶奪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