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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附民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A法定代理人 蔡 武 漢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一0六一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法官 董 武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