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官 顏 基 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