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孝股 原 告 A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六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