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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附民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潛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 ○ 律師被 告 乙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四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