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一號 孝股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乙○○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邱銘峰律師何冠慧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農藥法案件,不服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不得抗告裁判案由:違反農藥法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