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巨股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號違反性自主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中母親年事己高,一人獨居,生活起居無法自行處理,需要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玆查被告對於被害人之侵害至鉅,嚴重影響其身心,且被告上有三兄三姐,下有一弟,尚非不能協調支援照顧其母,且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認其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田 平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