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巨股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銘峰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田 平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劉 岳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