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抗字第 1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八О號 C

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 ○ ○右列抗告人因貪污聲請押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八三號),由被告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李佳蓉律師撰狀提起抗告,因抗告狀未經抗告人即被告甲○○簽名或蓋章,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文書程式不合,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聲請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