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李 文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