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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聲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A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電信法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叄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叄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法官 顏 基 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