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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聲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八號 G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公司法,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李 文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