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 G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脫逃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甲○○因犯脫逃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莊 俊 華法官 林 勝 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 秋 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